彭真与宪法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但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中有一种倾向:一讲宪法监督,总是聚焦或者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一职权的行使。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根据杨景宇先生的记录,彭真在前述1983年4月30日同胡绳、王汉斌等的谈话中,专门谈了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六个要点。他说:第一,要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地遵守宪法。“这是宪法能不能执行的关键所在”。第二,要靠十亿人民,使十亿人民掌握宪法,“并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贯彻执行宪法的最伟大的力量和最根本的保证。”第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要学习和宣传宪法,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第四,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都要结合实际,经常地、反复地、生动活泼地宣传执行宪法的好人好事,揭露、批评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造成维护宪法的强大舆论。第五,如前文所述,要随时发现违宪的问题和苗头,认真及时解决,不要等违宪了再来纠正。第六,才是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43}

    分析上述彭真与身边工作人员谈话的六个要点的排序可以发现,其中有四个要点是讲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的。第一类主体是十亿人民,第二类主体是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第三类主体是新闻媒体,最后一个主体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前三个主体实际就是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这就有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了,那就是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彭真虽然也提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但是,他更重视的却是社会组织和媒体特别是十亿人民对宪法的监督,也就是说,彭真是十分重视以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监督宪法实施的,甚至把这一监督的重要性置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前、之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际只是一个最后的法律手段。而分析彭真讲话中的另外两个要点又可以发现(第一个要点讲的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守宪法,第五个要点讲的是要随时发现违宪的苗头和问题),这两个要点虽然讲的是具体的监督活动,不是监督主体,但却与监督主体密切相关,因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发现违宪的苗头和问题,主要的还是要依靠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

    两个月后的1983年6月21日,彭真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首先就讲了宪法实施问题。他讲的标题就是:“动员一切力量,从各方面保证宪法实施。”对于“从各方面”保证宪法实施的“一切力量”,彭真虽然首先提到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对这两个重要的主体,他只是一言带过,紧接着却花了相当长的篇幅强调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力量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性。{44}可见,在这个公开讲话中,彭真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思想,与上述内部谈话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或者可以说,彭真4月30日的内部谈话就是为这次公开讲话做准备的,是基础。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彭真认为,宪法监督的根本力量在十亿人民。1982年11月26日,他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就说,十亿人民“同违反宪法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45}在上述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再次强调,“保证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46}彭真在其他公开和内部的讲话中,也曾多次提出要靠人民群众监督宪法实施的思想。

    为什么要强调依靠人民监督宪法的实施呢?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彭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逻辑和理论的阐述。他说:“毛泽东同志说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就巧妙地借毛泽东的话,引出了马列主义有关于利益问题的经典说法。紧接着,彭真将这个利益问题与宪法联系起来。他说:“我们的宪法是经过全民讨论,集中最广大群众的意见制定出来的。”“它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并且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的有力武器。”{47}一言蔽之,“它代表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48}彭真这里提出一个十分重要而务实的命题,即宪法集中反映、代表了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着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而只要“十亿人民充分认识实施宪法同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关系,就会自觉地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奋斗。”{49}这就得出一个结论了:因为宪法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所以,只有亿万人民才会最自觉、最根本地监督宪法的实施。

    彭真关于宪法监督根本上要依靠人民的讲话过去快三十年了,现在看来仍是切中要害的。而这些年来宪法监督的实际情况,似乎更应验了他的这一思想。在宪法监督制度还不甚健全、法定的国家机关尚没有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情况下,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的力量,的确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效办法。这些年来,由公民、媒体等社会力量发起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诸多案例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彭真虽然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最后的法律手段,但在他看来,即使是这两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发生违宪行为时,也应当受到监督,而监督者只能是授出权力的一方,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1982年12月3日的主席团会议上,对于宪法监督问题,彭真就说,“人大常委如果行使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也可以变动,还可以撤换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50}而全国人大一旦违宪,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彭真没有给出系统解决的措施,但他着重从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他说:“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单位监督。”“我们国家主席受人大监督,人大代表又受他们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搞得不好,法律不能容许,原选举单位也可以撤换他。”{51}全国人大真的违宪,由选举单位撤换其组成人员,并非不可行,但操作起来确是一个难题,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惑。但彭真提出这个问题,主旨和意义并不在于解决方法的本身,而是在强调,违宪的一方总要受权力授予一方的监督,归根结底是要受亿万人民的监督,“我们全国十亿人没有一个不受监督,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也没有一个人不监督人的。”{52}彭真的这些观点,充分反映了他在宪法监督问题上所秉持的人民本位而非某一个机构本位的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六)监督宪法实施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

    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彭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孤立地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他强调,在国家机构的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职权的行使,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和保障。在1982年12月3日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上的说明中,彭真专门讲到这个问题。他说,一方面,要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凡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认为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去研究。”对于违宪问题,“人大常委委员可以提出来,代表也可以来信检举,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也可以检举”,但还是要先“由常委会交专门委员会去研究”,“这样在组织上讲比较理想。”{53}另一方面,要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他强调说,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样的责任。”{54}到了1983年6月24日,彭真还专门强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55}彭真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这比外国的什么宪法委员会、大法官更保险些。”{56}

    (七)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由不同机关分别处理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专注于对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宏大问题的讨论,却忽视了对违宪行为的个别情况以及不同的违宪行为由谁来处理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其实,这个问题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已经受到了注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在设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就将它的职权限定为处理“重大违宪问题”,并一一列举了“重大违宪问题”的情形。{57}而实践中,违宪行为是很复杂的现象,如果将所有的违宪行为都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会陷于不堪重负的境地。

    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1983年4月21日,他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有关负责人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时,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违宪行为有各种各样,有大违、中违,也有小违。”如果“所有违宪都提到全国人大常委来管,怎么管得了?”那么,不同的违宪行为应当谁来处理呢?彭真提出,一方面,“要使宪法为全体人民掌握,成为习惯,自觉地执行宪法,自觉地维护、监督宪法,这比什么力量都大。”另一方面,“有些违宪行为,县、省可以处理,只是重大的违宪行为,由人大处理。”{58}十天后的4月30日上午,在前述同胡绳、王汉斌等人的谈话中,彭真再次提出违宪行为有大违、中违,也有小违的问题。并说:“一般的违宪行为,由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及时处理、纠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主要是对那些有关国家安危、国计民生的重大违宪事件,进行监督”。 {59}这里,彭真提出了一个对违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来分类处理的问题,即违宪有大违宪、中违宪和小违宪,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的应当是那些重大的违宪事件。

    如何将违宪行为具体地分为大、中、小,又由谁去处理各种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呢?这是相当复杂而实际的问题,在当时直到今天的理论和实践中尚缺乏应有的讨论、探索。彭真上述两次谈话中的观点,实际带有内部探讨的性质,所以他在公开的讲话和著作中都没有完全用原话表达这些观点。但是,彭真在前述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还是以严谨的方式明确地、原则性地提出了这一思想。在讲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时,他强调,一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要认真依法履行这个职责,纠正和追究重大的违宪行为。”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6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彭真明确地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是纠正和追究“重大的违宪行为”,那么,那些并不重大的违宪行为也即“中违宪”或“小违宪”的行为由谁处理呢?彭真没有正面回答,但他要求,地方各级人大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据此,地方各级人大当然有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那些“中违宪”和“小违宪”的行为了。如何来确定“中违宪”或者是“小违宪”的情况呢?这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彭真的讲话很慎重,他没有直接回答,而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三、身体力行地推进宪法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不仅从国情出发,主持设计了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开拓性地提出一系列宪法监督的重要观点和思想,他还身体力行地、殚精竭虑地推进中国的宪法监督。

    彭真对宪法监督的重视首先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抓起的。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每一件法律、法令,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或者决议、每一项人事任免,以及行使的其他每一项职权,都首先要检查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决不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违宪的情况。彭真曾说过这样坚定的话:如果在他的任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生违宪的事情,他将首先辞去委员长的职务!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伊始,在彭真的主导下,常委会不仅十分重视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且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措施,“艺术地”纠正各种违宪问题。在1984年的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受彭真的委托,陈丕显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专门说到监督宪法实施的方法和“艺术”问题,“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61} ”

    彭真要求,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外,中央其他有关方面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对于相关方面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果断地监督纠正。在彭真担任委员长期间,曾发生这样的事情: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我驻南亚某国的大使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正在飞赴该国上任的途中。彭真得知这一情况后,严肃要求其立即先在第三国下机停留,必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决定通过后方可重新启程履职,从而及时纠正了一件严重的违宪行为。

    彭真没有将加强宪法监督仅视为中央层面的问题,他要求对各级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宪法,无一例外地加强监督。20世纪80年代初期,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那时,正是“文革”结束不久,政法机关刚刚走出混乱,处于恢复、重建和整顿阶段,其中违宪的情况不在少数。彭真将纠正政法机关的违宪行为作为十分紧迫的问题来抓。宪法制定后不到三个月,即前述1983年2月26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的讲话中,突出地指出了政法机关的违宪问题。彭真共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强调政法机关不要违宪。他焦虑地说:“是不是违宪的问题,已经紧迫地提到我们议事日程上了。怎么办?”{62}为此,他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主动、坚决、迅速地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宪行为。

    彭真的这个讲话(主要内容前文已有述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天,即198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央的这个“通知”指出:“彭真同志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政法工作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是很重要、很及时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全国政法工作必将有一个重大的推动。”“通知”进一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宪问题说了至今听来也令人震动的话:“应当指出,工作中的违宪问题,政法部门有,其他一些部门也有,相当一部分党委也经常发生,诸如未经法定任免手续就正式宣布干部调动,以及对司法工作的干预等,已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针对实践中发生的违宪问题,“通知”严肃地重申了党章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中央认为,政法部门有必要系统地检查纠正工作中有没有违宪的问题,其他部门,各地、各级党委也应该这样做。”{63}

    如同上述中共中央“通知”中所说的那样,“诸如未经法定手续就正式宣布干部调动”的违宪问题,在地方的“相当一部分党委也经常发生”。新宪法颁布实施后,类似的违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行为,是地方干部任免中的一个突出问题。1983年12月8日,彭真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谈话时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他说:“有的省,有的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厅局长,有不同意见,还没有决定,党委就公布了,或者宣布撤销了,这不好,应注意依法办事,不要疏忽。”{64}如何处理地方党委的这种违宪问题呢?彭真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负起责任来,“人大常委会有维护宪法实施的责任,遇到这类问题,大家要坚持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有些问题如果认为解决不了,就提到这里,办公厅或者法工委研究后,作出正式答复。”彭真这里所说的办公厅和法工委,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和法工委,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纠正地方党委的违宪行为中发挥作用。

    当时,还发生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外贸厅长人选,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但自治区党委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对外公布并让该人选上任。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大反映。彭真十分重视。他亲自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党内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讨论研究后认为,自治区党委的这一行为,是违背宪法的,不能允许的,并将这一事件专门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报告。随后,中央有关负责人专门与该自治区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批评和纠正了他们这一违宪的做法。{65}

    除了发表谈话、亲自督促纠正地方任免干部中的违宪行为外,彭真还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通讯》公开登载批评地方的各种违宪行为。1985年的《工作通讯》第12期刊登的一篇标题为“中共常熟市委检查纠正不依照法定程序变动正副乡长的错误”的报道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66}

    彭真不仅支持在《工作通讯》上公开登载地方纠正违宪行为的做法,在他的主导下,这一做法还被直接写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受彭真的委托,陈丕显在1985年、1986年的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两次报告了这种公开登载地方纠正违宪行为的做法。{67}在《工作通讯》上登载地方采取措施纠正违宪行为的做法,看似一种普通的媒体行为,实则极富创意,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传统和体制背景下,对于加强宪法监督,督促各方面自觉依照宪法办事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988年初,彭真从委员长任上退下来,不再担任国家领导职务,但他依然严肃地关注着宪法监督问题。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了政治风波。采取何种方式解决这场惊心动魄的政治风波呢?全党和全社会都在焦急地思考着。这时候,彭真提出了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内解决问题的方式。5月26日,他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外副委员长座谈会上发表了“用宪法和法律统一思想”的重要讲话,强调用宪法有关国体的规定、有关游行示威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戒严范围的规定,来衡量当前政治风波中各方的行为,用宪法和法律统一各方面的思想。他有针对性地、明确地说,“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政党,包括共产党,也包括民主党派”,“个人,包括普通老百姓,也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谁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还严肃地说,“一定要坚持法制,不能搞人治,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每个人都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动”。{68}

    在政治风波平息不久后的6月24日,彭真出席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上,他就整顿党的作风和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发表了长篇讲话。其中,再次涉及宪法的遵守和执行问题。他认为,北京政治风波的发生实际就是因为宪法没有得到遵守,“以宪法为准则,一切大是大非就会一清二楚。{69 }

    二十多年前在北京发生的那场政治风波,也许不只是一个在学术层面讨论的问题,彭真对于北京是不是发生动乱的看法,离开了宪法的规定,也许会遇到不同的意见。但是,他强调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乃至严重危机时必须用宪法来衡量大是大非,用宪法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监督宪法实施的观点,实在是一种远见卓识,也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这对于维护一个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宪法权威,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在中国,坚定不移地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非一件易事。彭真从国情出发,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历史传统的因素出发,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所持的清醒认识和务实态度,在今天看来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彭真对推行宪法监督所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观点和思想,同样是务实的、清醒的,并且是策略的,对于加强今天的宪法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彭真视宪法权威如泰山,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和科学的方法推进宪法监督,在今天看来,都倍加令人崇敬和鼓舞。以彭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以及执著于宪法实施的精神来推进宪法监督,我国的宪法实施必然会有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
{2}参见刘松山:《1981年: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3}也许由于这个说明是由胡绳的汇报和彭真的讲话要点交叉组成的,不是彭真单独的讲话,其内容就一直没有收入彭真公开出版的著作中。
{4}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6}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7}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9页。
{9}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
{10}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1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页。
{1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94页。
{13}参见刘政:《胡耀邦关于人大工作的一个批示》,载《中国人大》2005年第20期。
{1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页。
{1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页。
{16}刘政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70、571页。
{17}张春生:《法治建设中领导者的示范效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页。
{19}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页。
{2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75页。
{2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1页。
{2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页。
{2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287页
{24}即使这样,恐怕也不易。设想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撤销一件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2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页。
{26}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74页。
{27}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
{2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
{29}杨景宇,曾任彭真秘书,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
{30}参见杨景宇笔记。
{3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页。
{3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209页。
{3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7页。
{3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296页。
{3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页。
{36}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09页。
{37}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3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页。
{39}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页。
{4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0页。
{4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96页。
{42}对这个问题,笔者已有论述。参见刘松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买施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43}彭真档案1983年卷第154号。
{44}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188页。
{4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46}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47}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4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49}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50}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1}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2}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3}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4}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
{56}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7}参见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5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档案1983年第94卷。
{59}彭真档案1983年卷第154号。
{6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188页。
{61}刘政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49页。
{6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页。
{63}彭真档案第153卷。
{64}彭真的这次谈话没有收入他出版的著作中,参见彭真档案第158卷。
{65}这件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政先生的回忆中也有反映,参见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足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6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通讯》第20期,1985年5月2日。{67}刘政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49页。
{68}《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5-658页。
{69}《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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