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反映的两种世界观及其可能的发展路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占荣 时间:2014-10-06

  三、宪法反映的世界观之可能的发展路向—整体世界观的构建

  如果说唯我世界观的宪法是一种以极端自私和狭隘的国家利益为归依的宪法的话,容他世界观的宪法就是能够兼顾其他国家利益的宪法。与它们截然不同的是整体世界观的宪法。所谓整体世界观,就是不但能够代表作为个体的人类之共同价值、而且能够代表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人类共同体(如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国家、民族)的共同价值的世界观。

  (一)宪法反映的整体世界观的政治哲学基础

  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确实是一部人类之间相互残杀的暴力史。自古以来战争的发生如此频繁、战争中死亡的人数如此众多以及军费的支出如此巨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每个人类成员都是一些诸如氏族、胞族、部族、民族(甚至种族)等自然共同体的成员,但是为了生存,不得不成为各种类型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人类不断在寻求和平共存的生活方式,却不得不似乎永远受到战争的威胁。

  对于每个人而言,可以验证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导致部分人为了各种目标牺牲的事实都是违背人类的根本精神和价值的。人来自自然,却超越自然,人来自历史,却超越历史,人创造了世界,却超越了世界。正是人“超越性的存在”造就了一个“属人的世界。” {16}在这个世界里,人的最重要的存在可以从具体到抽象分为四种形态:个人形态—民族形态—国家形态—人类形态。作为个人形态的人,过着具体而生动的私人生活。作为民族形态的人,是自民族国家的人类发展过程以来最强烈的共同体认同形式,“它没有长远的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17}作为国家形态的人,它本身就是为了个人形态的人和民族形态的人的生存和发展,诚如鲍桑葵所言:“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18}在当代多民族国家里,国家不但要保障人民主权,还要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作为人类形态的人,就是为了实现作为国家形态、民族形态和个人形态的人的存在与发展。

  在此,除了个人形态的人的具像性外,其他三种形式都具有抽象性。西方人很早认识到了共同体的精神,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就是:“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崇高的生命。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只有一种精神的共同体,这种精神虽然在该共同体的每个成员的生活与行动中表现各异,但其本身却始终是一致的。”{18}可惜的是,这种政治哲学在实践中止步于各种形式的国家形态,而没有孕育出伟大普世精神。也许有人反问我:难道肇始于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宪政、共和、人权等价值不是普世价值吗?我的回答是:那只是地方性的知识。如果仅仅坚持民族形态的人或者国家形态的人的利益(即自利)为导向,秉持一种不平等独存的观念,这种宪法就属于唯我世界观的宪法,如前所论的美国、伊朗等国家宪法。如果能够兼顾到其他共同体的利益(即既自利又利他),秉持一种平等共存的观念,则该宪法就属于容他世界观的宪法,如前文所论的日本宪法、德国宪法和欧盟宪法。

  由于“在整个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着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整体人格和人类作品。我们也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这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19}显然,如果以人类的相互依存[26]作为导向,以“人类整体人格”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则这种宪法属于整体世界观的宪法。整体世界观要求“人首先是作为人类一员而存在,国籍、性别、语言、宗教等等都是第二序的属性,她们不该成为我们看待彼此的先决条件。我们可以保持这些集体归属于认同,但没有任何一种认同在道德意义上高于全人类的认同。”{20}全人类的认同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把人当人看待,因此历史上那些包括贩卖黑人奴隶、推行封建专制、倡导种族不平等、玩弄虚假民主、发动战争的观念和行径都是没有整体世界观的表现。整体世界观的核心是人类的相互依存,无论有多少共同体作为中间环节,都不能成为人类依存障碍。这需要一种从全人类去思考的高度和角度。可以肯定,“在关于世界政治的问题上,中国的世界观,即天下理论,是惟一考虑到了世界秩序和世界制度合法性的理论,因为只有中国的世界观拥有‘天下’这个在级别上高于/大于‘国家’的分析角度。”{21}而“曾经支配世界的英国和正在支配世界的美国从来都只有国家理念,从来都只考虑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它们在管理世界方面从来都没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更没有哲学上的合法性,因为他们的‘世界思维’只不过是推广自己的特殊价值观……既然它们无法证明为什么他者是不值得考虑的,就(在与他者的关系中—笔者加注)从根本上失去了合法性。”{21}整体世界观所倡导的人类的相互依存主要着眼点在于:作为人的四种存在的每一种形态层次上的一种静态定位,而不是互动、平衡与制约,在观念上,相互依存首先是一种关于人类存在的宏大结构,不容分裂。因此,任何导致人的四种存在形态之一消亡的行为都是违背人类根本意志的。

  (二)整体世界观对国家宪法的要求

  整体世界观对于国家这种人们共同体的宪法有两个层次的要求。

  第一,在多民族国家内,构建能够概括本国所有民族共同性的更高层次的民族性。由于“在所有人类置身的大型生活圈中,再也没有比民族更能够如此直接地适应于整个人类,如此强大地承载人类,如此忠实地反映完整的自然—精神本质,如此保留和促进高级发展与成倍增加的个性”{22}所以不可能抛弃现有的民族多样性,而应当以它作为基础构建更大的民族共同体,以“保留和促进高级发展与成倍增加的个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就是构建56个民族的共同体—中华民族。“人们不能只比较早期民族生活与现代民族生活的各自特征,而必须从整体上去发现所有生活条件的巨大变化。”{22}在当代中国,作为文化民族的汉族和其他55个民族的社会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之间的交往如此地频繁和深入,以至于形成了许多不同于其中任何一个文化民族特征的生活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形成的共同性是更加显著的。新构建的共同体展示的是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各个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必须以这些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为基础,就像组成这些民族的成员具有千差万别的个性一样。只有完成了这种构建的多民族国家才能够团结其民族和人民[27]、代表其人民,作为一个完整的、名副其实的主体投入到更高级的人类共同体的构建活动中去,为人类的永福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必须兼顾到作为人的最高、最抽象共同体的人类的存在状态—相互依存,并为维护这种永续而努力。这就要求任何人、任何共同体都不能把这个世界看作是一个支离破碎的世界而为所欲为,而是把相互依存作为人类最高、最完整的静态结构加以维护,至少在宪法文本中加入“为保持人类相互依存之永续”之类的宣示。这样,在关于世界的认识论中,痛苦的历史经验就成为历史垃圾桶的填充物,逻辑上追求人类最高共同利益的相互依存既是起点也是归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和西班牙宪法、俄罗斯宪法也属于容他世界观的宪法[28],与欧盟宪法一样,接近了整体世界观的门槛,但还需要努力。这三部宪法序言表述各有千秋:中国宪法提出了“世界前途”的概念,西班牙宪法强调了与“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俄罗斯宪法“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当然,这些表述仍然属于“关系观念”,而非整体观念,所以这种以国际主义原则为指导的表述并不能带给我们一个整体的世界,而仍是一个分裂的世界。

  (三)整体世界观的总体要求

  “整体上的世界历史在实质上是一个宏大的特殊进程,是民族发展与普世发展之间的紧密缠绕与努力分离的进程。”[29]就像人民之间彼此构成威胁,需要国家控制一样,由于国家之问彼此已经构成了威胁,所以需要一个组织系统对它们进行控制。“现代民族国家不可能完全消除对立,将民族文化平均化,而只能在一种确定的根本价值观、彼此容忍以及承认区别与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统一。这是一种民族生存岁月中的上帝和平。假如人们能在相当程度上完成这一使命,那么现代民族国家就能为此自豪,因为它完成了一桩比老的民族国家更艰难、然而更有价值的创造。”{22}如何来完成这个创造呢?颠覆自由主义的传统是应当做的第一件事情。按照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所有的宪法(即使它是革命的产物)都应该是一套保守性格的文件,因为宪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原本便是节制权力、防堵权力为恶,而不是助长权力、协助权力成就伟大的事业。” {20}而我们为了彻底消除国家间的暴力,确实需要制定一个暂且称为“人类宪法”的最高法律,并建立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全世界的每个民族国家都是这个世界的一个单位,就像自治性的地方从属于一个民族国家一样。“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中,每一个层次都隶属于一个更高的层次,直到人们达到一个不从属于任何层次的层次,那就是不属于每个特定的制度的命令结构内部的层次。”{1}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尤其是制止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对其他国家施加暴力的权力。它意味着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可能性,而不管这些可能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上。”[30]同时,任何宗教都不得对这个“整体世界”进行现实的干预,包括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也不得破坏世俗世界的最高宪法—“人类宪法”。在此,中国传统文化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同则相亲,异则相敬”[31],这说明人类必须在相互依存的法则下生活。

  我们现在仍然处在一个分裂的混乱的世界之中。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宪法反映的整体世界观仍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由谁来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美好的“人类宪法”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作为“关系论”产物的联合国是否应当被抛弃是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难题。从现有的人类制度来看,西方的自由与民主制度无疑在国家作为构建“人类宪法”的主体方面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参照,而东方尤其是中国的天下哲学无疑为这种实践提供了指引。同样,东方的集体主义与西方的自由主义并不矛盾,在通往以相互依存为唯一方式的幸福生活之路上,东方的集体主义不但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障碍,反而从一定意义上成为自由主义的避难所。

  有了这样的初步认识之后,给这个世界开一个药方的冲动再也无法克制了。在解决所有的根本性问题到来的时刻,哲学从来不会缺席,除非这个世界完全是由傻瓜构成的[32],哲学将是唯一的操刀者。我从法哲学的角度将这项工作分解为以下三个任务,然后逐一解决。

  (1)它要解决什么问题?

  (2)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

  (3)由谁来制定?怎样制定?

  首先,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要解决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人类的所有生存形态都是相互依存的,所以,人类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战争暴力。

  其次,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是一种整体世界观的反映,而不唯我世界观或者容他世界观的反映。前者立足于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人类的共同性:它既是一种超验正义、应然追求和根本性要求。“超验正义从神的法则上确立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偏袒,不极端,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超验正义面前,一切的关系都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正当的,并不因某人是统治者而使其多得,也不因某人是被统治者而被减损。”。应然追求表明我们终于揭示了尘蒙在历史长河中的应当属于全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而可悲的是这个基本的要求却成为我们作为人的全部代价。根本性要求表面它必须是宪法性的。而后两者立足于四分五裂的人类的多重关系性:人与人的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等,表现出无法克服的间性,就像它目前所表现的一样。这样的世界观绝对无法造就一部揭示人类生存根本法则的“人类宪法”来,只能造就我们已经在现实中司空见惯的“国际法”来,而这些“国际法”往往在民族国家的强大力量面前束手无策,美英无视联合国宪章出兵伊拉克的事实就是最好的注解。

  最后,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必须由全人类的个体成员及其代理人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单位、通过全民公决方式来选举通过。鉴于该选举对人类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所有人都必须通过直接方式行使选举权利、履行选举义务,为自己和后代立法。该代理人之选定应依各国法律规定为之,主要定位在私法意义上的代理人与监护人,排除所有国家或者集体作为总代理人的做法。该选举实际上是一次伟大的人类精神的宣示,尤其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将开创人类有史以来最隆重的主宰自己命运的盛会—尽管它很遥远。


【注释】
[1]这只是一个文本上的分析标准,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在实践中,国家的政治行为是对这类国家世界观的最好展示。
[2]如果一个国家仅仅以宪政的名义(而非实际)维持国家运行,其宪法文本中所表现的世界观与实际的面目不一致甚至相反,则不能适用于本文的分析。
[3]在宪法文本中比较一致地表述为“We ,the People of......”.
[4]本表中州宪法序言均为笔者从美国州宪法英文文本中摘取并翻译而来。2008年11月30日,http://www. the greenpapers. com/slg/links. phtml,2009年1月31日。
[5]《内布拉斯加州宪法》原文中用了“We, the people”,而非“We, the people of Nebraska”,笔者认为前者并非像联邦宪法那样指全体美国人民,作为一部州宪法,当然是指“内布拉斯加州人民”,所以该宪法文本中“We, the people”就是指“We, the people of Nebraska”,两者没有根本的差异。
[6]早在19世纪时,北达科他就被认为是美国旧西部的一部分,不过在成立州之前,它是达科他属地的一部分,以美国原住民印第安部落之一的达科他族而命名的,于在1889年加入联邦,是美国的第39州。
[7]《阿拉斯加州宪法》于1956年制定,1959年颁布实施。显然,它后于联邦宪法,因此宪法序言表现出与其他州宪法完全不同的表述,尤其是对“开拓这片土地并建立联邦的先辈们”的感激。
[8]这是哈茨在其著作《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一书中所持的观点。转引自约翰·杜威等著,欧阳梦云等译,《自由主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编译序第5页。
[9]See L·T·Hobhouse:liberalism and Other writings, (contents), Pedited by James Meadowcrft, Department of Politics,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10]布什总统这样缅怀弗里德曼:“美国失去了一位最伟大的公民。他的工作证明了自由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引擎,他的著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央行的政策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有效帮助央行维持经济稳定,也改善了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2006年11月18日,http : //www.ce.cn/xwzx/gnsz/gdxw/200611/18/ t20061118_9477766. s - html,2009年2月1日。参见谢晓冬、但有为:《货币主义大师弗里德曼逝世曾预言中国经济崛起》。
[11]转引自[英]昆廷·斯金纳著,段胜武、张云秋等译:《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93页。
[12]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宣称:“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负责任的时代,一个觉醒的时代,每个国人都应意识到即我们对自己、对国家和世界负有责任,我们不应该不情愿地接受这些责任,而应该快乐地承担起这些责任。”参见《奥巴马就职演说全文》(中/英文版),2009年1月21日,http://bbs.soufun. com/10100359981~5689/81479583_1479583.htm,2009年2月2日。
[13]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2006年1月6日。http://www. chinalawedu. com/ web/ ggxf/more. asp? page =2&classid=154 , 2009年2月4日。
[14]笔者认为从伊斯兰教的唯一根本经典—《古兰经》中还不能找到直接的“圣战”证据,而且我认为伊斯兰教的宽容精神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历史来看,在欧洲的十字军东征之前,伊斯兰教确实不断在进行着“圣战”,而且在与基督教的战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对伊斯兰教的优势地位作了精辟概括: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第一次遭遇发生在西方社会尚处在幼年之时,那时,伊斯兰教已是阿拉伯人所处的辉煌时代的一种特殊的宗教了。阿拉伯人刚好征服并重新统一了中东古文明的领土,他们打算把这一帝国扩张为世界国家。在那一次冲突中,穆斯林几乎占领了西方原有领土的一半,只差没有使自己成为全世界的主人。”〔英〕阿诺德·汤因比著,沈辉等译:《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直到十字军东征之后,整个伊斯兰世界的优势就丧失了。一句话:就古代历史过程而言,伊斯兰教通过“圣战”与“征服”传播信仰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15]为了实现总目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1条规定了“致力于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的阶段性目标使命。
[1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3条之ll。
[17]《古兰经》(2:256 ) , http : //www. xaislam. com/quran/qurancn/g002. htm , 2009年2月4日。
[18]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条。
[19]这种背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全世界都在憎恨恐怖主义的同时,对伊斯兰教存在很深的误解。德国主教约瑟夫·拉青格当选为新教皇成为教皇本笃十六世以后,讲了一句十分离谱的话:“告诉我穆罕默德带来了什么新事物,你会发现那些东西都是邪恶和非人道的……”转引自杨俊:“教皇道歉难获谅解,基地组织扬言要征服罗马”, 2006-09-22,http://news. sina. com. cn/w/2006-09-22/1 648 1 1 079908. sht-ml, 2009年2月2日。
[20]德国宪法起源于1815年成立的德意志邦联内部的邦国宪法,如萨克森、巴伐利亚、巴登、黑森—达姆斯塔特、法兰克福、普鲁士、北德意志联邦等邦国的宪法。尤其是德意志在与普鲁士既联合又斗争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所将达到的目标是德意志民族国家完美的生活共同体。”[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80页。最后产生了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后来就是1919年《魏玛宪法》。法西斯掌权以后,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宪政制度的产生的外因也是西方外来力量的压迫与强权影响的结果。为了废除与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本接受了西方列强提出的修约条件之一就是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制度。1890年11月29日颁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它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强调天皇的极权,尤其“在军事、外交上的对外紧张及国内的经济混乱,政治对立激化的危机时代,为对付具敌意的对立者以守护国家,在日本可见到其民族独特性的被强调,立宪主义的收缩,以及代之而起的皇国主义、天皇大权主义的高涨。”阿部照哉等编著,周宗宪译:《宪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大日本宪法》颁布实施以后不久,日本很快成为一个发达的军国主义强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战争,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角之一。
[21]联邦与自治地方最大的区别就是主权问题。自治地方是不享有任何主权的,而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地方在加入联邦之前享有主权是无可争议的,加入后是否享有主权至少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就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联邦还是德意志联邦或者俄罗斯联邦,作为它们组成部分的地方都有自己的宪法,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力。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尤其是五大自治区,就不能有任何的主权要求,甚至它们还没有一个颁布自治条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序言规定了地方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性质:“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 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 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Mecklenburg - 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 - 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 Rheinland - Pfalz) 、萨尔兰(Sarrland )、萨克森(Sachsen) 、萨克森-安哈特( Sachsen - 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 - 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22]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宪法也没有作到这一点,而只是在宪法序言中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一部分”的“国际责任”。
[23]See The Italy constitution, 2006年1月6日,http://www. chinalawedu. com/web/ggxf/,2009年2月7日。
[24]早在1952年日本就获得了完全的政治和外交自主权,1954年颁布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为“在和平宪法下,实行专守防卫”扫清了障碍。1991年11月和1992年6月,国会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赋予自卫队出国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的法律权利。2001年11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修正案》,彻底解除了迄今对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主体行动的限制。2001年10月29日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并相应修改《自卫队法》和《海上保安厅法》。2003年5月15日和6月6日,日本众院和参院分别通过了《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等有事法制三法案。同年7月,又通过了“伊拉克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并成功实现了日本战后首次向仍然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派兵。
[25]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不是建立在种族或者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政治公共领域基础之上的。“欧洲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公共领域’,就可以建立起一种跨国的民族认同,其特点在于民族多元性中的同一性。”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26]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t)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种重要理论,不过这种理论起源于对经济关系的描述,目前也更多地将其作为对某些重要的大国之间关系的描述,比如有媒体将中美关系描述为一种相互依存关系。
[27]民族团结和人民团结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的研究却一直没有进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便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首先将其纳入世界的视野之内,并在第十一段规定了与其他国家以及世界的关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西班牙王国宪法》宪法序言指出:“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而努力。”《俄罗斯联邦宪法》序言指出:“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http://www. chinalawedu. com/web/ggxf/,2009年2月8日访问。
[29]这是哲学家欣策( 0. Hintze)对民族国家与世界发展的精辟概括,转引自〔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一部分第11页。
[30]这是马克斯·韦伯为权力所下的定义。转引自[美]斯科特·戈登著,应奇、陈丽微等译:《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1]参见《礼记·乐记》。
[32]我想转引马尔伯勒公爵夫人在与伏尔泰吵嘴时说的话:“我想这是个有点见识的人,但我发现他骨子里要么是个傻瓜,要么是个哲学家。”参见[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晓军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3]参见高全喜:《神正论》,2007年6月12日,http://www.gongfa.com/shenzhenglun gaoqx.htm,2007年7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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