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权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 扬 时间:2010-07-07
   宪法者,“母法”也。宪法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中惟此为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这一论断,举世公认,概莫能外。
    宪法应当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党政军民学,工农兵知商,男女老少,社会各界,皆要一体遵行。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新修改的党章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大文件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依据,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说明我们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至上权威,标志着我国将沿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继续阔步前进。
    
    (一)
    
    宪法的至上权威,就是代表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损害和破坏它的权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治国需要法律规则,宪法是根本的法律规则,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是其他一切法律规则的本源。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否则,宪法就没有至上的权威。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否则,宪法也就没有至上的权威。
    
    宪法的至上权威,还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更要严格追究。宪法的权威不容侵犯。任何公民和组织违反了宪法,都必须予以追究,否则,宪法也就没有至上的权威。
    
    总之,在我国,就主体而言,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就权力而言,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就规则而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是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宪法是全国人民意志的表达,它的背后是十几亿人民的力量。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宪法的权威不可挑战,更不可藐视。
    
    (二)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法治国。没有宪法的权威,就失去了治国的根本,就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按照法治的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以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和滥用;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防止权利被非法侵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二者缺一不可。而宪法正是民主与法制的最完美的结合。没有宪法,固然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而如果有了宪法而没有权威,宪法的规定不能得到实现,同样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的权威无与伦比。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毛泽东同志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不把人民革命的成果通过宪法固定下来,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人民革命的果实就可能毁于一旦。可见,宪法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保证民主政治的长期性、稳定性。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持久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与宪法的关系就是目标与保障的关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重视人民民主,就必须重视宪法;承认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承认宪法的权威。一个国家,政治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政治权力的广泛性、政治领导的先进性和政治方法的性。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大成果。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扩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进一步改善,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法治国将进一步加强。如果宪法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应有的地位,或被束之高阁,或被弃而不用,或为名存实亡,或遭公然违反,不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会遭受挫折,也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走向衰落。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国以民为本”。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奋斗的成果,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被遵守,形同虚设,公民基本权利就可能遭到肆意侵犯。“十年内乱”中虽然宪法犹存,但是权威尽失,结果是国家机器被砸烂。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不少老一辈革命家的身心遭到摧残,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这个惨痛教训至今犹须深刻记取。因此,维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文化制度,就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
    
    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更重要的是党带头遵守宪法,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的原因,法律包括宪法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完全地树立起来。彻底摒弃人治,实现法治,仍然是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在全社会树立遵守宪法的光辉榜样至关重要。
    
    宪法既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仅是遵从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遵从党自己的意志。宪法与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宪法的权威与党的领导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主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先进思想的领导,为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因此,既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又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同样,以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需要法制,也是错误的,必须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江泽民同志十分强调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早在1990年,他就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199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当然,党既要在宪法和的范围内活动,又负有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符合时代需要的重大责任,关键是采取何种方式。实践证明,把党的政策和主张依照法定的程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外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融进宪法和法律之中,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这就有效地避免了政策与宪法、法律相互冲突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建议的形式,把党的意志主张提交人民讨论,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制定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公布后,中共中央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修改。这三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时代特征,保证宪法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
    
    应当指出,宪法的具体规定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修正,但宪法的基本精神不能变。也就是说,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过宪法的修正,不断扩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1975年宪法虽然是对1954年宪法的改变,但这个改变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的倒退,宪法本身成为政治口号的堆砌;而1982年宪法的三次修正,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如何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主张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顺利地实现了党的政策主张向宪法和法律的转变。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就需要加强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和运行机制,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严格彻底的追究。宪法并非一经制定便万事大吉。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即使是根本大法,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维护它,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本身虽然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宪法本身不可能自动维护自己的尊严,它的尊严需要靠制度来维护,它的条文需要靠党领导人民来执行,它的权威需要靠全社会来树立。
    
    维护宪法权威,需要加强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机制,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等等。但是宪法施行二十年来,宪法审查机制还不完善,违宪事件还没有受到有力的追究。因此,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刻不容缓。对于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清理,对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格的审查和追究。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真正成为“活法”,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行并可以运作的宪法,成为公民保护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有力武器。通过对违宪事件的审查和纠正,进一步强化全体公务人员、公民、组织的宪法观念,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可以相信,人们将从活生生的违宪审查中真正感受到宪法的力量、宪法的权威、宪法的尊严。
    
    要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特别重视全民的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意识的培养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基础。我国正在实施的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正在顺利进行,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但是全民普法,最重要和根本的是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增强宪法意识。特别要让全体领导干部树立宪法的观念,领会宪法的精神,掌握宪法的原则,熟悉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的实施,使人人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作为执政者,必须把宪法放在治国的首要位置,作为安身立命之根本,顶礼膜拜之“圣经”。每一个手中掌握权力的人,都需要熟读宪法,了解手中权力的界限,从而正确掌握和行使权力,既不玩忽职守,也不滥用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将进一步树立起来,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将成为全社会的追求,宪法的精神也必定会深深扎根于全国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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