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莫培培 陈东 时间:2014-10-06
  (三)总结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弊端
  通过对“银川市出租车风波”这一案例的透彻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前我国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
  第一,体制规范缺陷。尽管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推行还是有些成果的。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所在:什么样的公共事务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以及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参加听证会等等的现实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这些还不是很明确。诸如案例中的银川市,并没有把出台的《办法》作为要采取听证的公共事务,这势必会引起相关利益者的不满,引发骚乱,既影响了《办法》的执行,又扰乱了公共秩序。
  第二,体制主体缺陷。政策的制定者往往才是召开听证会的发动者。可是,这些制定政策的人往往把听证会所搜集到的信息和材料置之一旁,所召开的听证会也只是向社会和公众下达政策,并不是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得到的公众信息,从而进一步的来改善意见。使得在政策发布之后,无法收到公众的支持,导致政府形象受损。而银川推行的《办法》就没有考虑采取听证的形式,对于放弃听证这一举动可以看出,我国的听证会多半还是形同虚设的,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第三,体制客体缺陷。与政策利益相关的公民或团体被称为听证会的客体。但由于我国在选取听证代表的制度上还不完善,一些与政策无关的公民,或是与政府联系紧密的机构常常被选为听证代表。甚至这些代表会站在政府的立场,为政策宣传,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失去了公共性和合法性,公民们参与听证会的积极性受挫,从而导致政治的冷漠。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银川市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并没有顾及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没有在出台前争取他们的意见,这直接导致了出租车司机们的强烈抗议,最终是的政策夭折。

  三、对于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现行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
  目前,在我国不管是价格法、还是许可法,虽然这些法律都确立了与之对应的公众听证制度,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听证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这就使得听证会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的体现,所以,明确规定公众听证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为了使得听证制度更加的完善和规范。
  (二)提高听证的透明度,确保听证制度作用的体现
  众所周知,公众听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就是公开、透明。听证制度是否能做到透明也是最为突出、严重的问题。任何级别、任何性质的听证会,都应该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经过一段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和记者来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关材料和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大众第一时间内通过不同的渠道或间接或直接的表达出自己的相关见解。如此之外,听证会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听众作为旁听,一些涉及社会重大热点问题的听证会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进行现场直播,来确保听证制度的实施作用。
  (三)公开听证结果和决策结果,建立对听证会意见的反馈机制
  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领域中只是扮演者咨询的角色,所以,听证制度能否有效的实现它的意义就是要看最终的决策结果是否可以得到采用。为了使得听证的效果对于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听证结果和最终决策还是十分的必要的。最后,还应该建立对听证会意见的反馈机制,及时吸收反馈意见,不断做出调整和努力,对于已经采纳和未经采纳的意见都要附有详细的原因说明。
  (四)广泛的征求听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从法律角度上进行大力宣传
  要想听证制度能有良好的效果,最重要的辅助手段就是应该向各个听证代表们广泛的争取意见,再对这些看似毫无关系的意见进行细致的分析,得出重要的结论。具体征求意见的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召开专家讲座和专题会议、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让公众了解即将做出的行政决策的内容,从而提出各种可行的意见,能否举行听证制度以及如何举行听证会的重要依据就在于这些宝贵的意见中。同时,在社会宣传方面,我们还要进行大量的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等现代化的传播手段,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到各种听证中来,逐步形成“先听证后许可”的社会听证状况,也使得使政府的公共管理更加得透明与科学,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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