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孔维仑 时间:2014-10-06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体制度的构建
  (一)适用范围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主体范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被告的级别比较高,案情一般比较重大复杂或疑难,影响大、涉及面广,对这类案件必须严肃处理,不能简化程序。
    其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为了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对其进行分流。对一些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必须按照严格、规范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对一些基本事实清楚、主要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影响面小的案件则完全可以按简易程序来审理。
   (二)具体内容
    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简易程序可以就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既可以起诉状的方式提起诉讼,也可以口头方式起诉,但被告的答辩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提供行政记录或行政案卷,阐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受理程序简便。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原告起诉笔录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笔录之日起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答辩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的方式简便。捎便条、打电话、带口信等各种方式均可以传唤当事人及通知证人出庭。(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独任制,由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担任独任审判员。(5)庭审过程和方式简化。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都是法律审,根据行政记录或行政案卷中的证据就可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大多可进行书面审理,在书面审理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开庭的,经过必要的准备即可开庭,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同步进行,不必有严格的区分。 
 参考文献:
[1]高秦伟.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J]. 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 : 31~ 34;
[2](台) 翁岳生.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470;
[3](美)波斯纳著.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M ].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1;
[4]王锡锌.“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 以行政诉讼为例”[A ]. 罗豪才. 行政法论丛(第3 卷) [C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286~ 287;
[5] 莫诺·卡佩莱蒂. 徐昕译. 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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