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薛刚凌 时间:2014-10-06
(一)确立行政判例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判例制度是连接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纽带。通过行政判例,可将行政管理实践、行政诉讼实践和行政法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行政判例反映了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判例中的判决意见也反映了实务界对有关问题的态度,行政判例更以其完整公开的特点为行政法研究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学者们可运用行政法理论对行政判例进行分析评论,从而为实务部门的制度改革提供指导。当然,行政判例制度的价值不仅于此。行政判例制度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法官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规定作出新的阐释。行政判例制度还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确立人员交流制度
这里包括两项内容:其一,鼓励学者到实务部门任职,包括短期工作和长期任职。前者如学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审判,参与规章的制定等,后者如学者到法院担任法官或行政官员等。当然,学者也可以到实务部门兼职。学者到实务部门工作,可以将其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促进实践的发展。其二,鼓励实务部门的官员、专家到理论界工作。这里包括工作调动,也包括离任的官员、法官到大学、研究机构工作。这些官员、专家富有实践经验,他们把实践中的创新和问题带到研究中来,可以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价值。
(三)确立信息交流制度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信息交流可以有多种。如实务部门可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难题用合同方式委托给学者研究,并为其提供研究环境和条件,也可以由实务界的人员与学者共同组成研究小组,进行攻关研究。再如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由实务界通报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理论界通报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信息交流可以极大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完善咨询论证制度
咨询论证制度就是理论与实践的交融"健全的咨询论证制度应包含以下要素:第一,确定咨询论证的范围;第二,成立咨询论证委员会;第三,咨询论证委员会的报告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第四,是否采纳论证意见要予以说明。咨询论证制度对参与研究论证的学者和实务部门都必须有直接约束力。参与研究者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以保证咨询论证的质量;实务部门对咨询论证报告也要作合理取舍,并说明理由,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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