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体例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显辉 时间:2014-10-06

【摘要】研究行政程序法体例并达成共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典型体例,以及总结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实践,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体例进行建构,以期对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体例 权利模式 效率模式 综合模式

【英文摘要】To stud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styl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advance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legislation much. Basing on referencing typical styles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andsummarizing China’s theoretical research results,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local legislation practice ofHunan province,constructs China' s ow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legislation with the hope of promoting aunified one of the state.

【英文关键词】Style  Right Mode  Efficiency Mode  Comprehensive Mode

要对行政程序法体例进行准确界定,首先要对行政程序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对于何为行政程序法,学界达成了基本的一致。所谓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自的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但对于法的体例,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法的体例是对法的内容和形式的设计结果,一般包括法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法的内部结构即法的内容的选择及其内在逻辑;法的外部结构,即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等的排列组合。法的体例设计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程序法体例的典型模式

  (一)《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权利模式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列为第五章。其主要内容可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三部分。后经修正,加入《隐私法》及《阳光下的政府法》,使其具有信息自由的特色。我们可以把美国注重维权兼顾效率的模式称为“权利模式”,其以听证程序和公开程序为核心,设计行政程序内容。

  1.《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的内容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体例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

  此部分只有1条,即《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1条,对行政程序法中的有关术语,包括机关、当事人、规章、规章制定、裁决令、裁判、许可证、核发许可证、制裁、救济、机关诉讼、机关行为、单方通告等概念加以界定,以求统一。

  第二部分:信息自由

  《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2条对行政法规、行政裁决的最终处理意见,以及对处分、档案和程序,对行政机关、个人、保存档案系统、统计档案、例行使用,对政府公开会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对免除公开的事项及违反规定的救济等均有明确规定。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程序

  此部分共有7条,即《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3条至 559条,规定了规章制定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

  第四部分:司法审查

  此部分为《美国法典》第五编第7章。规定了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行为系依法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均可申请司法审查。并对受审查的权利、司法审查程序的形式及管辖地、受审查的行为、审查中的救济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五部分:行政法法官

  此部分共5条,分别为《美国法典》第五编第3105条、第7521条、第5372条、第3344条和第1305条。规定行政法法官的任命、对行政法法官的处分、行政法法官薪金的领取等。

  2.《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的特点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体例具有以下特点:

  (1)以行政公开为原则,以听证程序为核心,逐一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信息自由、隐私权、政府会议公开、听证、许可和制裁、司法审查和行政法法官。

  (2)区分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裁决和规章制定的划分作为构建行政程序法体例的基础,分别对行政裁决程序和规章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3)区分了一般行政程序和特殊行政程序。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条文规定共同的程序和制度,如听证程序和案卷制度、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分别设立条文详细规定裁决令、规章制定程序,然后以裁决令程序为基础另行规定行政许可和制裁的特殊程序。

  (4)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体例。一方面,条文数目少,但内容和信息含量大,有的条文本身就是一部法律。如第552条就是信息自由法。另一方面,章的设立没有严格的逻辑性和顺序性,立法机关可以随时立法,为该法典增添新的法律条文。

  (二)《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效率模式

  与美国不同,德国认为行政行为是其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行政法学者致力于构建完整的行政法体例。因此,德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作了与美国不同的理解,将大量的行政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我们可以把德国注重效率兼顾维权的模式称为“效率模式”,其以大量篇幅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合同等实体内容。

  1.《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的内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共分8章96条,其体例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土地管辖、职务上协助

  此部分规定了该法适用范围、管辖权和行政协助等内容。

  第二部分:行政程序一般规定

  此部分规定了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期间、期日、恢复原状和官方认证等内容。详细规定了当事人、代理人、协助人和应回避的人的条件和行政程序中调查、宣誓、听证等重要程序。

  第三部分:行政处分

  此部分规定了行政处分的形成和行政处分的确定力,是德国行政程序法中最有特色的一部分。

  第四部分:公法契约

  此部分规定了公法契约制度,并对和解契约、无效契约和解除契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部分:特别程序

  此部分对要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规划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部分:法律救济程序

  此部分规定不服行政程序的法律救济程序适用于行政法院法和施行法规。

  第七部分:附则

  此部分的内容包括:荣誉职务的工作、委员会以及结束规定。结束规定的内容包括国防事务不适用听证程序以及若干过渡条款。

  2.《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体例的特点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体例具有以下特点:

  (1)以一般行政程序和特殊行政程序的划分为主要线索,形成该法典的基本框架。

  (2)重点强调了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规定。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对一般程序进行过程化的设计,而是在第1章至第3章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共同事项,如原则、管辖、职务协助、参加人及其权利能力等。

  (3)重点强调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设专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详细规定了行政处分无效的条件、不服行政处分的诉愿、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合法行政处分的废止等程序。

  (4)重点强调了行政合同的作用。设立专门一章,详细规定行政合同的合法要件、效力、程序和法律救济等内容。

  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例

  (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体例的内容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构筑其体例的,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与之相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例内容为:

  第一部分:总则

  此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行政程序中的主体

  此部分规定了行政机关、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程序

  此部分分五章,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对行政听证和行政公开分别设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部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此部分分两章,规定了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监督形式;规定了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行政监督的处理方式;以及有关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部分:附则

  此部分规定了期间、期限顺延、送达及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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