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邹伟 王芳 时间:2014-10-06

【摘要】经迂近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有了明是进展,但在外部要求依法行政呼户日益高涨的今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幼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呈现逐级递减的趁势。本文以责州为例进行分析,试图在查找出阻却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因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性制度设计,激发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幼力。

【关键词】贵州 地方政府 依法行政 幼力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经近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有了明显进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一些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正在逐步转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动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从上而下逐级逻臧,[1]这就把增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提上议事日程。
   贵州作为“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经济基础和人文基础(特别是法治意织方面)都很薄弱且不平衡,其地方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也同样存在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递臧、 总体推进呈现疲软乏力的状恣,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动力明显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准确查找阻却依法行政的原因,并在努力寻找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平衡点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性制度设计,激发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动力,建设好法治软环境。
   一、当今中国推动依法行政的主要力量是政府自身
   依法行政动力,顾名思义,是指推动依法行政这种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施行的力量。其涵义的实质是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要求自我约束行政权力的主现能动性。依法行政或者法治行政归根结底只是一种以法律方式对行政活动的机关、权限、手段、程序和违法后果作出规定以控制与制约行政权的理念和机制,这种机制因国体、政体不同而具有选择适用性。在实行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行政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没有宪政基础,因此淡不上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也就不会采取依法行政这种机制去控制行政权。[2]哪怕是在选择依法行政制度的宪政体制国家里,依法行政的实现方式也各异,因而推动依法行政施行的主要力量也大不相同。如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体制,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来从行政系统外部推动依法行政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施行,此外,立法部门由于拥有操作性极强的监督制度和健全的监督部门,因此在推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者由于这些国家的现行市场经济经过了经济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和政府干预修正主义等三令时期的发展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经济,因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市民社会就相应成为了推动依法行政的根本的社会力量。中国缺乏市民社会的传统,市场经济并非土生土长的,政府主导型市场模式本身也表明了伴随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形成并不是“自然”的,主要是政府自己制定,这就注定中国市民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成为自觉推动法治的主要力量,再者我国的各级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由权力部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无制约关系的宪政体制也决定我国的司法部恶魔门不会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推动力量。虽然法院可以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司法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政府,因此,效果不佳。此外,由于各级地方人大组织法对人大监督职责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完善的监督机构和程序,未明确权力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赴置权[3]等原因也导致了权力部「1的监督软弱无力。当然,党委、政协等国家部门和其它社会力量也是推动力量,但归根结底,主要推动力量还是政府自身,[4]而其主导责任又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身上。
   近20年的法治道路足以证明依法行政目标的确立与实现,基本上是政府自身推动的结果。当然,这可能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一方面,中国缺乏法治传统,政府具有滥用行政权、侵犯民众权益的传统,但另一方面,又指望政府自觉地革除这种传统,选择法治之路。其实,这种推断忽略了一个前提,即,中国所以走上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是回应世界民主政治的潮流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的需要。[5]
   对于正面临转型期的中国法治推动而言,政府自身强制性推动居于主导地位仍有较大的合理性且尤其重要,更有可能全面地实现政府法治目标,因为其能较快地解决诸多问题、能较有力地且较快地促动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成长(即政府可以借助此种推动力量来培育市场、培育社会信息沟通传播机制、培育公众权利意很与制度需求等)和培育市民社会以及其它力量推动法治的社会机制。一旦市民社会和其它社会力量的法治意织成熟后,政府就会渐次退出,让位于市民社会和其它力量的自觉推动。
   可以看出,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推动力量主要由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内驱动力和其它国家部门及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外部压力两部分构成,政府自身的内驱动力又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动在自身系统内推行依法行政的上下合力,这部分推动力量是依法行政第一推动力。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推动力量而言,中央政府向下要求的推动力量与其它国家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外部推动力又相应转变成了外部压力。
   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有力推动也是地方政府内驱动力(内因)和外部压力(外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当个转型期的中国加强地方政府内部依法行政的自身动力才是关键;同时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依法行政的外在压力。两者同时作用,重在强化内在,依法行政才能真正被有力推动。
   激发依法行政的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和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更重要的是当前依法行政的外部压力逐步增强,内部动力明显不足的现状迫切需要激发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
   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矛盾却日益突出的关键时期,因此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就成了首要任务。为完成这个任务,必须走法治之路。所以国家各部门特别是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依法行政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如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只有2 353件,2006年就上升为2 411件,比上一年增加58件。2007年全省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 669件,比上一年又增加了258件,呈逐年增长态势。2005年全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 767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 288件,占53%。2006年全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 479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力的1 150件,占46%,下降了7个百分点。2007年全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 437件,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 050件,占43%,又下降了3个百分点。三年内案件维持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由此可见,除中央政府和其它国家部门外的社会各界要求依法行政的外部压力正逐渐增强,但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形势却日趋严重,依法行政的动力明显不足,这就迫切需要激发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
   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了“6·28”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与瓮安县领导干部座谈时,大家一致认为“6·8”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中主要有执法不严、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等现象。如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砍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对各种矛盾没有及时化解,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诉求,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依法行政。
   市县两级政府是政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处在第一钱,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事关重大。
   二、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不足的实证考察
   根据对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当前贵州各级地方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以及省政府出台的一些贯彻落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机构有非固定和固定两种性质的机构,主要推动模式为年失贵州各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并布置依法行政工作,法制部门制定相关推动制度和措施,中途或年终进行突击式检查以及要求各部门上报年终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进行书面评定等方式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的推动模式。当前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主要呈现以下状恣:
   1.依法行政意识不足。主要表现为部分市县政府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首先表现在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把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严重对立起来,甚至把依法行政看成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认为依法行政束缚政府手脚、影响行政效率等,这就直接导致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两张皮”,如在有些地方的座谈会上,有代表反映还存在领导干部批条子等现象。其次表现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常织了解不多,没有真正领会依法行政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从问卷的情况看,80%被问卷者不能回答清楚一些依法行政的基本常识,更谈不上有探入独到的见解,这也是他们机械贯彻依法行政的根源。再次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定位不准,筒单地认为依法行政工作只是政府诸多工作的一个方面,没有看作是政府的基础性工作,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就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与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依法治多(镇)等工作相混淆。部分地方领导的意织中依然存在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思想,没有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在行政管理中,仍然自觉不自党地以行政命令方式管理社会、发展经济,对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要更多适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认识运没有真正到位,在全社会,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还没有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格局未根本扭转。部分市县常把法制工作交由挂职干部分管,由于挂职干部流动频率高,有很多是非专业的,导致工作不能稳步开展;还有一些地方领导常将法制机构作为给政府规避法律风险或者收抢矛盾残局的机构。
   2.依法行政能力不够。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法制力量薄弱,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相适应。首先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不独立,难以开展工作。目前,贵州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除极少数落实了“三定”规定外,83%以上都没有单独的编制,51%省级政府部门没有独立的法制机构,89%市县政府部门没有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其次,表现为法制机构人员配置少,难以开展工作。贵州大部分市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备滞后,在岗人员最多的仅达到编制的83%,最少的只有编制人数的33%,多数在40%-50%。黔东南州、六盘水市和安顺市政府三个地级市法制办实有人员都是5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都是1至2人(紫云县政府法制办长期是1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办案的基本要求,导致1年只有1件行政复议案件),并且大部分人员属于兼职,往往需要承担政府办的大量工作,人少事多,压力大,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严重制约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全省90%市县政府法制部门缺乏经费保障,68%的市、县两级政府长期没有将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列人财政预算,97%以上的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办公经费处于严重紧缺状态。能力不足还主要表现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较差,没有经过令业的法律学习,业务水平不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有待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
   从法制办的工作性成和承担的任务来看,法制办应相对独立,政府要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着力加强法制机构的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和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
   3.依法行政措施不力。目前贵州大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缺乏有力的推进措施。依法行政要得以推动,必须先期对依法行政工作做好规划,根据规划建立完备的制度,再采取强有力的各项措施进行推动,同时要加强监督,保障各项措施实施到位。根据调研情况看,所有的市县政府都有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划,但还有少数县级政府没有制定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85%以上的市县政府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制度不够完备,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90%的市县政府对已有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如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关于宣传工作的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对于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加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还没有真正全面落实,执法过程责任追究难以真正制度化、规范化,使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过程中“越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调研中还发现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没有建立固定的工作机制,具有临时性、松散性,加之领导身负繁杂事务,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往往出现被动应付局面,上级要求一次,下面开会研究一次,很少主动研究、部署工作。从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和座淡情况得知,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很少或没有专题听取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和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有的地方法制办起草了相关制度和实施意见,呈报到政府办公室或者分管领导手中就没有了回音,到了上级检查时才设法应付。如紫云、普定等县级政府没有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要求在2007年8月份对下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紫云县政府在《纲要》下发3年来没有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至2007年9月才下发了相关文件,存在明显的应付现象。此外,还看到以运动方式为主的监督检查,使依法行政的效果大打折扣。由于役有动态长效的监督检查,很多地方依法行政工作都呈现出平常不努力、检查忙公关的局面。
   4.依法行政效果不佳。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城实守信、权责统一。贵州全省经过五年的努力,依法行政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实践中还有70%以上市县和部门存在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同时超越法定权限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以及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找民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乱许可、乱收费、乱处罚、乱强制以及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大多数市县政府设立了政务大厅,但97%以上的政务大厅由于没有设置先进的软件系统进行控制,只能流于形式,有的政务大厅甚至成了安排工作不合格、能力不强的赋闲工作人员的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有待进一步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体制在某些环节上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参加座淡会的基层同志反映,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法律上属于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其相关责任由本级政府承担,因管理上脱节,垂直管理部门如果不作为、乱作为,又由市、县承担责任,导致职权不统一。对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和有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三、贵州地方及地方政府的自身原因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决定性因素
   依法行政的推动在贵州呈现疲软乏力状态,是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政管理手段不科学等共性原因和贵州自身原因共同作用所致,但自身原因是贵州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决定性因素。
   1.地处偏远,封团保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现念或者说公众的社会心理往往决定着“法治”这种社会管理理念和机制可否被接纳以及接纳的进度。现念具有稳定和懒惰的性情倾向。它将过去的各种经验结合在一起,每时每刻作为各种知觉、评判和行动的母体发挥其作用,从而有可能完成“无限复杂多样的任务”,[6]因此,公众的“'惯 习”或者现念,通常会成为维护既定社会治理模式符号系统与利益格局的中坚力量。但它具有既持久存在而又可变更的特点,一旦社会管理机制的符号系统与普遍流行的社会现念难以相容时,社会管理机制就要不可避免地发生变革。而一种现念是否能够得以普遍流行又和接受这种现念的人们的经历、地域、语言、宗教、习俗和传统有关。[7]中国一向缺乏法治传统、经济自由与民主政治,贵州却将这种匮乏显现到最极端的程度。这也是导致依法行政在贵州推动极为艰难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地处偏远,封团保守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模式致使现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充分,最终没能产生泳厚的民众法治意识,使依法行政缺乏最基本的动力基础。从历史来看,贵州地形复杂偏远,经济社会发展一直滞后于中原地区。历史上就欠缺中国沿海地区商品经济意识的萌芽,而商品经济无疑是产生法治意识的经济基础。再者,长期的贫困和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不确定性及活动范围的狭窄,都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眼界和对更高更精致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养成了容易满足、凌合的习性,听天由命,较少主动的创业和创新的精神与胆识。一代又一代的贵州人,就在这种缺乏外界刺激,也无强烈的改变现状的内在冲动的环境里自足地生活着。那些因长期匮乏、封团养成的习性便逐渐沉淀为隐形的社会心理和现念,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反过来又延缓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8]致使在上世纪80年代后开始的市场化进程中,贵州一直落后于其它省市。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贵州发育极为不充分的根本原因,而现代市场经济无疑是产生群众广泛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的土壤,这些意识又是推动依法行政的根本力量。
   二是地处偏远,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致使现代行政管理意识和规则意识较少冲击贵州各级地方官员的头脑,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使封建的官本位、特权以及山头主义等思想牢牢盘踞在各级地方官员的心里,这种心理支撑下的行为必然会表现出极其淡薄的法治意识和人本现念,这也是导致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另外,贵州地处偏远,百姓贫困,上级监督不便,也为地方官员关起门来打狗、鱼肉百姓提供了“物质”条件。
   除了官本位、特权思想的阻碍作用外,贵州地方政府内部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山头主义”倾向的影响也无疑是影响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在贵州,“山头主义”主要表现在部门各自为政,互不买账,部门利益至上,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权威被弱化,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等。山头主义的存在,导致本来就极为有限的政府资源无法整合、行动无法统一、人才无法成长,这种“诸侯割据”的现象是与当前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规范化、一体化、整合化、集约化的特点背道而驰的。
   2.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依法行政的物质基础难以满足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市、县两级地方政府的困难和问题更多。贵州现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在满足行政管理的各项基本支出时就已捉襟见肘,有的地方甚至年年财政赤字,更遑论拿出钱来推动依法行政。据统计,贵州41%的市县政府尚无财力确保基本的教育、行政等经费开支,而健全法制机构,配产、配强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等依法行政工作无疑都需有必要的经费。这就是导致当前贵州地方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3.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环境,因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及其它个体意识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并根据现存法律制度所指引的方向进行;同样,一定的法律制度离不开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必然是依存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土壤产生、变革并最终为其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同时好的法治环境的创立,也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但由于国家的诸多法律法规制定中过分强调了整体统一性,而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明显,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直接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因而在发展滞后的西部地区适用时难免“水土不服”,暴露并产生了很多弊端和问题。如国务院文件要求,应增加教师退体费,但贵州有些贫困县无法执行,当地教师以政府不依法行政为由,不断上访,使贵州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
   贵州是多民族地区,又是西部经济的后发展地区,在发展的水平上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适用以发达地区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全国统一的“平等”的法律规则进行市场竞争时,其结果必定是沿海地区、发达地区占尽优势,更加速其发展,而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贵州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地区,必然会更加落后,差距越来越大。因此除了贵州在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时要反映、揭示、规范本地特殊性,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以及国家立法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外,国家在立法时也应立足于西部赖以突践的社会现实,顺应社会前进的时代需求,充分体现西部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制定适合西部实际状况的法律。同时,国家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法律的适用性进行评价监控,用实践检验所制定法律法规的科学性。
   4.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传统政绩现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直接原因。贵州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因此经济是否增长就成了衡量各级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这就直接导致一些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为惟一的政绩目标,而忽视或放弃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与具体业务工作往往是两张皮,认为依法行政主要是法制部门的事,是形式上的东西。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一些违法行政在有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看来,就不是什么“大事”,而是发展经济的需要,而依法行政反倒成了妨碍地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如贵州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采取了许多违背法律的政策,而且还要求其下级政府敢于冲破法律的条条框框,敢于打“擦达球”、敢于“走钢丝”等等。这种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政绩现导致的后果是使已建立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环境遭到破环,最终损害了群众利益。如贵州某市为引进某个项目而强制征地,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等合法手续并做好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制附过居民拆迁,最后导致长期上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依这种“政绩现”所作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且是纯粹的人治现,对法治的破环性对群众利益的损伤性不言而喻。
   四、激发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方法的探索与研究
   (一)使依法行政成为考核政府和公务员个人政绩的重要指标是激发依法行政动力的必然途径
   上面提到过公众的“′惯习”或者现念,通常会成为维护既定社会治理模式符号系统与利益格局的中坚力量。现念与利益的维护历来密不可分,动机是现念的体现。想在短时期内让一种现念普遍流行,利益诱导是首选。中国“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力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等普遍现念的确立,无不是以让群众得到最大利益为前提开始的。
   需要决定动机,动机支配行为,人的行为都表现出一定的目的性,期望达到某种成就或结果,行为是需要和目的之间的过程和中介。依法行政或者法治行政归根结底只是一种以法律方式对行政活幼的机关、权限、手段和违法后果作出规定以控制与制约行政权的理念和机制,或者是一种法治的状态和目的,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政府系统的各部门和每个公务员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属于政府主体的一种行为,因此要搞清楚政府和公务人员应满足哪些需要后才能依法行政。
   理论上政府不存在自身利益,但政府利益是客现存在的。外国学者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很多学者也认为政府是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之一。当前政府的应然自身利益应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9]即动员辖区内的资源为群众谋取最大的公共利益。公务员的利益无非是在为公众谋取利益中荻得最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即拥有政绩后被提拔重用,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拥有成就感和荣誉感,同时也使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因此让依法行政成为考核政府和公务员的重要指标,是激发依法行政动力的必然途径。
   依法行政是防止“行政国家异化”而产生的,从它产生的那一刻就自然地成力公众的一种需要,正是这一需要,保障政府为公众谋取最大公益。对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过于单一,结果是惟GDP是重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因此依法行政应是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依法行政也是公务员提高政绩的重要保障。基于以上关系,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激发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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