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东方旭煜公司诉海淀区劳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俊伟 时间:2014-10-06
   (四)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适用的合理化路径
   从以上几个部分的分析可知,事实推定的适用促进了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利于推进诉讼进程。但与法律推定的适用相比,事实推定的适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一方面表现在,事实推定没有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获得正当性,另一方面表现在,事实推定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极易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规制事实推定适用中的随意性,保障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合理适用,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以满足一定条件为前提。
   1.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应依据一定的顺位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证据证明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情形,而推定只应在特殊情形下使用。证明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最基本方式,推定只是一种辅助方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比通过推定认定有更高的准确性。“推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证明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即虽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证明,但出于某些重要的政策性考虑或出于某种重大的利益需求,还是要完成对特定事件的结论性判断。”[14]就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适用而言,法律推定作为法律规则在使用上具有“强制性”,当基础事实被确证后,案件裁判者必须适用该规则,而事实推定并未被法律所规定,事实推定的适用应限于不存在对该事项存在法律推定的情形。因此,事实推定仅适用于存在证明困难,且无法律推定的情形。
   2.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应限于一定的范围
   鉴于事实推定缺乏立法上的约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的特点,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首先,根据权力法定的要求和依据“行政权不可推定”的原理,包括事实推定在内的推定规则不可适用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上。其次,根据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始终由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行政诉讼的核心事实,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不可以直接适用事实推定,事实推定的适用仅可以作为认定某一事项上。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可以依据案件证据直接推定行政处罚合法。在本案中,也不可以在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为上直接适用事实推定。但在邮件是否附有《通知书》的这一具体事项的认定上可以适用事实推定。
   3.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应当满足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首先,事实推定适用中基础事实应得到确证。完整的事实推定的结构包含了基础事实、作为推定根据的经验法则和推定事实三个方面。基础事实是事实推定的起点,基础事实的确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推定事实的准确性。如果基础事实是虚假的,那么推导出来的推定事实也是虚假的;如果基础事实是或然的,那么推导出来的推定事实也是或然的。因此,事实推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基础事实必须得到确证,即应达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其次,作为推定桥梁的经验法则必须具有较高的盖然性。事实推定的作用是通过基础事实的确定,来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与否。这是一种以经验法则为“桥梁”的盖然性推导过程。作为推定根据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决定着事实推定的确定性程度,也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因此,在行政事实中作为事实推定根据的经验法则必须是具有较高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不宜作为推定根据使用。
   再次,必须给与适用事实推定不利一方当事人进行反驳的机会。法官在适用事实推定时必须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并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参与权,给予适用事实推定的不利方当事人对事实推定适用反驳的机会。这种反驳,“既可以通过反证(即举出证明推定事实的基础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反论(即通过推理说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或不可靠)”来进行。[14]
   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官应当将适用事实推定的“心证”过程公开。事实推定的适用在于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通过对基础事实的确认来免除对推定事实的证明。案件裁判者在适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应当将基础事实的确认、经验法则发挥的作用等事实推定适用过程进行“心证”公开,这既有利于裁判者再次审思事实推定的适用过程,也保证了其他人对该适用过程的监督。当事实推定的适用存在错误时,当事人还可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救济,从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该案详细情况参见:"北京东方旭煜商贸有限公司诉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页。See China Applied Law Institute. Selected Cases of People's Court(vol. 4 of 2008)[M].Beijing: Court Press, 404(2009).
[2]Black's Law Dictionary ( 8th. Edition). Thomson West, 1223 (2004).
[3]Christopher B. Mueller, Laird C.  Kirkpatrick.  Evidence under the Rules (4th edition)[M].CITIC Publishing-house& ZhongXin Press,775 (2003).
[4]参见[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 -17页。See Rosenberg. On the Burden of Proof[M]. Translated by Zhuang Jinghua. Beijing: 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16-17 (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48页。Sinyi. Civil Procedure law in Japan[ M ]. Translated by Wang Yifan. Taibei: Wu-nan Book Co., Ltd. ,448 (1997).
[7]黄朝义:《刑事证据法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75页。Huang Chaoyi. On the Criminal Evidence Law [ M]. Taibei:Angle Co., Ltd ,275 (2000).
[8]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15页。Lei Wanlai. On the Civil Evidence Law[M]. Taibei : Gsharp Corporation, 275(1997).
[9]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研究方法》,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53页。Ye Junrong. Methods for Analyzing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 M ]. 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 53(1990).
[10]数据来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国法院网2007年3月29日,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Varticle/200703/29/240053.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2月6日)。See Building a Fair, Efficient and Authoritative Judgment System. 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703/29/240053. shtnil. (last visited Dec 6,2009).[1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08页。See China Applied Law Institute. Selected Cases of People's Court (vol. 4 of 2008 [M]. Beijing: Court Press,408(2009).
[11]肖扬:《在山东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时的讲话-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载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See Huang Songyou. Reference and Guide to Civil Trial (vol. 2 of 2006)[M]. Beijing: Law Press, 1-7 (2006).
[12]这里所谓的"非制度化"是指在法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制度性的建构,法律上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的效力等未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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