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浅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3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  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3.法官素质的提升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时也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另外,“如果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7]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实现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就必须坚决而果断地实行司法官员学历标准的统一和选拔程序的标准化?这不仅是改变司法官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而且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证?在立足本土化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参考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做法?美国对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较为宽松;德国对于司法官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目前我国以现行的国家司法职业统一考试为契机,力求实现以司法官员专业化?精英化为特征的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鉴于我国法学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毕业于正规全日制法律院校并且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即可以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者的资格?对于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薪酬?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收并精通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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