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刚  时间:2013-02-23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代理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代理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代理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代理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代理”、“强制代理”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代理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代理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代理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代理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代理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代理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代理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代理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代理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代理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科学,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教育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再从纳税人服务制度来看,台湾省的纳税人服务制度比较完善。台湾税务部门顺应国际潮流,提出“诚心服务、用心办事”的服务理念,以“爱心课税、爱心缴税”的服务政策,全方位地推出针对纳税人的各项服务。比如简化征税行政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以方便纳税人。再如:通过“局长与民有约”活动,通过开通免费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全方位解答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另外,各地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务便民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的纳税人服务队伍,实施“走动式”服务,接受纳税人咨询和投诉,搜集纳税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以及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等事宜。这些服务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的误会和矛盾,并为纳税人带来了便利和尊重,从而激发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大陆地区的纳税人服务制度还在建立过程中,很不完善,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比如单从税务咨询的热线电话来看,虽然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已经设立,但是知道和使用过这个电话的纳税人可谓少之又少,使得纳税人的某些涉税疑问难以得到及时、权威地解答;再如,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虽然相对以前已经提高很多,但是距离纳税人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都是我国大陆地区纳税人服务制度需要尽快完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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