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三、我国相关规定的评析
  根据《规定》第18、19条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或在之后卖出该证券或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的亏损才可认定。此规定有两方面不足:1、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证券的受害投资者将不能获得赔偿,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2、仅考虑到了诱多性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影响,而忽略了诱空性虚假陈述的存在,这对投资者是显失公平的。
  四、完善我国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建议
  1.在证券市场上,与上市公司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信息获取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大都为上市公司。
  2.完善现有立法对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规定的不足,明确规定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损失界定及计算方法。
  3.鉴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法院在具体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临时聘请一些专业人士给予意见,以做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魏曼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法律硕士论文。
  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国际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郭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李国光、贾纬编着:《证券市场虚假陈迷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鞠红达:“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暨南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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