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
  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
  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遗产税的管理征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日常管理工作。我国应将遗产税设为国税即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与管理。至于遗产税的归属,则可以适当考虑地方的利益,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加以确定。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中国的遗产税应当遵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一贯做法,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双重原则,即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征税,也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对于中国国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已经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允许抵扣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对于遗产税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许多基础的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不但要设立征收机构,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应该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其他方面的详细规定就让我们共同期待遗产税开证之后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吧。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现实的可行的。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当积极的借鉴国内外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经验,尽快建立起—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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