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改革税务体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26

  在目前的这种制度影响下,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犯罪主要来自于税务机关移送。即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务监管中,在税务违法案件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时,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把其中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2005年全国税务部门立案检查的企业总共达48.55万起,而2005年1月到10月,全国公安机关仅立涉税犯罪案件9481起。诚然,两数据之间的差异主要与税务违法和涉税犯罪两者之间立案标准不同有关,但也说明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税务机关不愿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会侵害税源,影响以后的税收收入,所以有的税务机关出于保护税源的目的,往往以罚代刑不移送案件,甚至刻意隐瞒涉税犯罪案件。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常根据行政法规进行税收行政管理,对涉税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不熟悉,由此导致了税务机关对于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判断不清。这就致使很多税务机关移送案件被公安机关以不立案退回,造成了税务机关的误解,打消了税务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更进一步减少了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数量。此外,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都需要经过调查分析,以判断是否达到移送标准。但由于其执法手段缺乏足够的力度,而且在调查时往往不注重保密工作,常常错过移送的最佳时机,以至贻误侦查战机和暴露侦查意图。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律中有些规定不细致全面,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而税务机关对此却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依照的还有一些其他的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致使负责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稽查机构,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其行政执法手段缺乏足够的力度,导致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案件的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在发现案件以后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调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手段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控制税款;甚至会打草惊蛇,使以后的公安机关涉税犯罪刑事侦查陷入被动局面。
  2.侦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涉税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现有公安经侦民警警力短缺,队伍素质参差 不齐。以队伍来源看,有部队转业的,有刑侦部门选调的,有大专院校毕业分配来的;专业人员较少,受专业培训较少,以前几乎都没有从事过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业务,普遍缺乏税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涉及到税务专业知识的案件,往往不能独立开展侦查,而需要税务部门参与侦查的全过程,从而引出协作上的矛盾和造成人力资源上的浪费。
  3.协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主要承担着打击涉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有序运行的任务。主要通过发案率、破案率等指标来评价其工作成绩。税务部门是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税款的征收管理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上交国库。上交的税款和罚没款项的多少,标志着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决定着税务工作人员的收入多少和职务升降。所以公安机关工作的直接目标是把凡是符合涉税犯罪立案标准的事实侦查清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税务机关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征收应纳税款,追缴欠税,并对具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处以罚款。这些不同的利益点致使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本身怀有天生的排斥。公安机关目的在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必然对纳税单位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势必减少以后的税收收入,影响税务机关今后的工作,其必然会影响公安、税务之间的协作配合。两部门之间协作的唯一共同点在于追缴税款,而这恰恰也是两部门发生分歧的原因所在。税务机关认为追缴欠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部门追缴的税款,应由税务部门人库。而公安机关则认为既然是涉税犯罪,那么所涉及的税款应该是涉案赃款,应该由公安机关收缴。而且根据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公安部门追缴的税款应随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法院,经法院判决,才能确定应缴多少税、如何缴税的问题。所以这也造成了公安、税务协作上的障碍。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侦查工作。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的税收征管体制。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税源,并据此确定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从此,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部分税种就成了地方财政的直接收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部分纳入地方财政。这些税种税款收入的增减直接影响着当地的财政收入。于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党政领导直接插手涉税犯罪进行行政干预。只允许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理,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以支持地方产业,维护大局稳定为理由,阻挠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在当前的制度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当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过程中发现涉税犯罪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但目前案件移送却没有完善的制度可以遵循,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税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在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介入,是确保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的重要手段。而提前介入的时机、程度、方法及操作程序等需要进行规范,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一个规范的、明确的税案司法提前介入的操作性文件。其次,在取证规格上不能很好衔接。有关资料表明,税务机关在涉税犯罪移送中,普遍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事实、定性处理等产生异议,因而退查或不予立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行税务法律体系与刑事法律体系之间、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少规章与规章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在证据采集、应用上存在着差异。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制约,稽查取证工作存在很大难度,证据收集不到位。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在取证规格、证据效力和文书格式、效力等方面不衔接,税务机关移送的很多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运用,还需由公安机关重新提取,导致重复取证。第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违法事实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在税案侦查终结时,需要对侦查对象的涉税犯罪事实进行专业技术认定或鉴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对此的操作也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国税部门出具证明给予鉴定,作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没有设专门负责鉴定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权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案发地税务部门需到省级以上国税局开具证明,然后持证明到国家税务总局开具介绍信,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科所进行鉴定,并开具鉴定文书,这给犯罪事实鉴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关于税务体制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针对以上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制度的弊端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革后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体制必须满足这样一些要求:第一,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强其发现违法、调查取证、控制赃款等方面的能力,为以后的涉税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第二,拓宽涉税犯罪侦查机构的受案渠道。一方面,让其掌握所有的纳税信息资料,加强基础工作,增强其主动发现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规范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机构与涉税犯罪案件刑事侦查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第三,提高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机构工作人员的税务专业素质,使其具有与目前税务稽查机构相当的税务专业水平,增强其自主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的能力。第四,完善协作机制。一方面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打破税务与公安之间的行业界限,加大协作力度。第五,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第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使其在取证规格、证据效力和文书格式、效力等方面能很好地衔接。
  不难看出,要满足以上六个方面的要求,就必须完全改变现有的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体制。放眼世界各国,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其中通行的做法就是组建税务警察队伍。只有单独设立一支专业的税务警察队伍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以上各种问题。一方面,单独设立税务警察队伍,协助税务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或者由其独立承担税务行政执法任务,可以极大地增加税务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刚性;另一方面,税务警察队伍拥有大量专业人员,掌握大量的纳税资料,专门从事涉税犯罪侦查,为打击和防范涉税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重要的是,建立一支自上而下、垂直统管的税务警察队伍,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有效地解决各地区协作上的困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在我国设立税务警察机构是解决当前涉税犯罪侦查体制弊端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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