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规模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5
   设j0为一个债务规模的初始点,如果发行的债务的规模超过j,投资者将会拒绝购买。因此,在t-1时刻估计将在t时刻发生不流动性违约的客观可能性t-1qt变成如下形式:
  t-1qt=Pr[Dtj]=F(t-1πt,Et,Dt-1,j) (10)
  t-1πt=[A-j-R+Dt-1] (11)
  对于t-1πt=0,等式F(0,R,Dt-1,j)=0的解为:
  j+1= (12)
  所以j+1是一个新的临界初始点。模型经过多次这样的变换可以归纳出一系列临界初始点§={k,其中k=0,1,2…}。给定j,j+1  根据递归式的推理,投资者持有的债务规模将不会大于k=0,1,2…。
  由于(1+i)jj=0+(R-A),所以limj→+∞j=。
  因为序列§汇聚成一个正的有限值=(R-A)/i,所以投资者愿意持有的债务规模不会超过。
  其中,政府财政盈余的上限值R可以用政府的财政收入预测值来进行估算。所以说,当投资者是理性的时候,初始点表示政府发行的债务的最大规模。而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初始点和0的差别要受到A的值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结论的前提是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投资者要逐渐获得与理论一致的实践经验。在早期的学习过程中,投资者们持有可持续的但易于违约的债务规模,而在9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投资者和信用等级评定商都调低了无风险公债的规模。
  5.结论。理性预期均衡模型表明,当政府不能完善控制未来的现金流动时,投资者会拒绝购买公债,即使它没有超过可持续性的公债规模。因此,一个较小的无偿债能力风险会导致一个较大的不流动风险。所以,无违约风险的债务规模水平要比通常可接受的可持续性债务规模水平低得多。
  如果部分严格假设被放松,这些结论将被放宽。例如,如果政府发行长期和重叠的债务时,不流动性风险将会下降。然而,尽管有这些限制,但是模型指出了随机环境中不流动性的重要作用。这个风险因素在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流动要比发达国家更不确定。所以当前谨慎的财政政策可能并非完全可靠,因为它们容易忽略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
  二、地方政府负债能力实证分析——以辽宁省为例
  地方政府融资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直接贷款,借款对象包括中央财政、上级财政、外国政府和组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二是变相借款,包括国有企业贷款还款承诺、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等。第一种情形下,借款的最终主体一般仍然是国有企业,政府起到转贷或保证的作用,但资金是用于政府项目,可以视为政府融资。
  (一)地方政府负债能力评价的一般模型
  地方政府融资能力的评价应从地方财政可持续角度出发,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包含两重含义:第一,如果地方政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地方政府财政是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没有财政危机;第二,尽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能够通过负债手段为财政赤字融资,则地方政府财政依然可以是可持续的
  地方财政负债能力受以下因素影响:(1)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2)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0%;(3)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在地方财政可持续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负债能力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βt=λ×y0×(1+g)t
  βt为负债余额;λ为负债率,及负债余额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可以看做负债能力;g为GDP的增长速度;y0为GDP的初始值。
  (二)辽宁省地方政府负债能力预测(2007—2012年)
  按地方政府负债能力评价的一般模型,如果λ、g、y0为确定值,则第t年债务余额可知。以2006年为基准,预测2007—2010年辽宁省地方政府的负债余额(负债能力):y0为200亿元;g为20%;λ分别取10%和15%
  表1 辽宁省地方政府负债能力预测表 (单位:10亿元)
  预测结果表明,到2009年辽宁省地方政府负债能力(债务余额)不超过500亿元。如果2007年底辽宁省地方政府直接债务余额为300亿元,则到2010年尚可举债200亿元。如果考虑可支配财力的限制(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2010年债务余额应不超过400亿元,则到2010年尚可举债100亿元。
  2007—2012年累计债务余额可以不超过178亿元。不超过GDP的10%(一般标准)。
  三、 政策建议
  1.健全法制。中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发行公债。要使地方公债顺利发行,必须修订相关法规。适时制定包括地方政府融投资决策条例和决策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定处罚的细则。
  2.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地方财政应该建立健全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在发行债券时,从程序上保证信息能够真实、有效地公开。同时,要求地方审计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监督,而国债利率则是成为引导市场的最合适的基准利率。
  3.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还真正得到保障。不能滥发、偷发地方债券,以免造成偿付危机,影响政府的债信,更应杜绝隐性负债和公募债券并存的情况发生。地方政府在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之前,必须清理所有的隐性债务,并不再增加新的隐性负债,从而理顺地方政府负债形式和总量。
  参考文献:
  王妍.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若干问题思考[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80-81.
  马蓉.影响中国国债规模因素指标体系的构建[J].经济观察,2007,(6):21-25.
  王凤飞,颜慧娟.对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可行性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7,(4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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