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7

内容摘要:我国保险监管是一个不断的过程,依次经历了:重审批轻监管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到现阶段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本文通过一般破产概率模型,构造均值-方差分析工具,以此分析我国保险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不同模式的效率水平。
关键词:监管模式 偿付能力 破产概率 监管效率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
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优于行为监管。众所周知,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为密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直接监管,抓住了保险经营的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



监管模式效率比较的模型分析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基点是:在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维持保险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经营性。由于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险监管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例如,限制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过大项目的承保,这使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使相应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据一般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α,β是相关参数,且α,β>0
E(r)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险公司收益的标准差
当保险资产的期望收益E(r)上升,则破产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当保险资产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上升。保险监管结构可以对δ(r)的下限做出规定,即限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低风险额度。根据保险的一般破产概率公式,有效边界曲线如图1所示。
假定保险监管机构采用严厉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使保险的经营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与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相比较,市场行为监管方式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从经营管理到费率厘定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假定它由此导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如图点L所示。考虑一种极限情况,如果监管设定的δ(r)接近极限值,则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剧下降。这是因为过度的市场行为监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的下降,从无限区界来看,没有利润的保险经营最终将破产,即偿付能力危机。而偿付能力监管则较为灵活,放松对保险公司具体环节的管制,因此对应更高的δ(r),均衡点为M。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均衡点M比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各有优劣的两种模式。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保险公司有自身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偿付能力监管优于市场行为监管: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
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在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与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平衡。具体地说,是在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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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数学手册》编委会.概率统计与随机过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成世学.破产论研究综述[J].数学进展,2002
3.(挪威)博尔奇.保险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美)N.L.Bewere.风险理论[M].郑韫瑜,余跃年译.上海:上海技术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胡庆康(1942.1—),男,广东人,复旦大学国际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货币银行与保险。
叶明华(1978.6— ),女,福建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系04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