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治理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科 时间:2010-06-27

一、商业贿赂对业的严重危害

  
  南开大学日前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94%的人认为在做生意受贿现象很普遍或比较普遍,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金融业作为资金密集度高、外部风险性大的特殊领域,极易成为商业贿赂现象的多发地带,导致的危害也更为严重。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它直接危害了我国金融的健康,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金融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金融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从政官员利用工作或职权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金融的和谐与稳定,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滋生金融腐败犯罪的温床。如果不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引发的金融腐败将造成金融业腐败盛行,市场秩序紊乱,增长乏力,成为金融创新发展的“瓶颈”,进而危及社会稳定。
  
  二、现阶段商业贿赂特点及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内容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构建了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如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规定为违法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公司法》、《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包涵了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内容。但随着经济社会实践的发展,一是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扩大,由国家机关到党和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商业贿赂的行为客观表现形式与以往不同,由收受财物到大多为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且其所支付的金额通常以伪造财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际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回扣、附赠行为、特定行业的买断行为;三是国际社会反腐的发展。如各国立法界逐步将非物质利益纳入了商业贿赂的范畴,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非物质贿赂等情形便归属其列。而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缺陷: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笼统,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无法起到一般法的核心和统领作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的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其他部门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作为特别法各行其是,在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等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脱节。因此,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彼此配合、疏而不漏的有机整体,从长远看,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因此,顺应时代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治理商业贿赂放在应有法律框架之内,是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的关键。
  
  三、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从严治理商业贿赂
  
  (一)要注重宣传的基础作用
  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人民银行应该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金融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集中力量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促使其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贿赂,形成全系统反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
  
  (二)要围绕人民银行职能治理商业贿赂
  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操作、金融稳定研究和金融服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和打击腐败、金融犯罪,治理商业贿赂。在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和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在市场建设、创新品种、推行市场工具、手段中,坚持制度先行,搞好风险预测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在支付结算管理方面,针对现金交易中存在易于腐败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和控制,通过推行非现金结算,减少现金使用等措施,为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腐败打好基础。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改进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相关制度、规定,监督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使企业单位账户的资金流动始终处于可监控之中,防范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金融犯罪、洗钱犯罪和假币犯罪。在银行卡业务管理方面,对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以及各参与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范,防范银行卡犯罪;结合国际上银行卡的发展情况,加快各种新技术的应用,减少伪卡欺诈活动的发生;在反假币工作方面,强化反假币工作机制,建立和壮大反假币打击体系,完善反假币基础工作;在反洗钱方面,要加强反洗钱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银行金融机构和洗钱交易领域要从技术上加强对可疑资金交易和其他交易流动的监测和控制,健全和加强诸多领域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特别要完善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通过建立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准确掌握企业、单位和个人金融活动动态,辨别交易主体的真伪。为金融案件侦查和腐败行为的检查提供信息支持。加强银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机制,有效防范各种腐败行为。
  

  (三)要构筑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内控机制
  1.健全制度,建立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制度贯穿于防范商业贿赂的全过程。
  2.严格落实制度。一是坚决执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二是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坚持党风廉政制度。四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许可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3.严格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重点是“权、钱、人”三个环节。特别是对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岗位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有预防案件和不廉洁行为的措施。
  4.强化民主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员工评职评廉、政务行务公开、设立举报箱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使全员参与管理,积极参政议政,并对行内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诸如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事宜,进行公开和评议,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员工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等案件发生。
  5.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效能。建立内审、监察、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全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监督资源共享、监督职能互补、监督工作协调一致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并以内审和监察等检查监督为依托,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贯穿于各个环节,重点对可能产生风险隐患的、国库、货币发行等业务的重点环节和资金风险进行监督检查。把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隐患及时处置到位,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后续跟踪检查,保证各项建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增强检查监督实效。
  
  (四)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部门的社会反腐功能,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
  一是要把发挥人民银行职能部门的社会反腐功能纳入整个社会反腐的惩防体系之中,成为社会反腐的一部分,而不是孤立的个体。如人民银行要利用征信职能,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并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丰富惩治商业贿赂的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二是要与国际接轨,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与推进反商业贿赂法治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的可持续。反洗钱的国际实践证明,建立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让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承担责任是预防洗钱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比,中国在通过预防性措施控制商业贿赂罪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在制定反洗钱法时应充分考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腐败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的规定,拓宽洗钱犯罪的范围。
  
  :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J].出版社,1998
  [2]邓启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探析[J].山东经济,1996
  [3]吴宏伟.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银党[2006]39号)
  [5]程宝库.中国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J].求是学刊,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