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技术美及设计对其表现的要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超 时间:2010-08-24

摘要:技术美是在机械化大生产下与美的紧密联系的产物,与传统手工技术之美有质的区别。只有对功能、形式和工艺材料等要素方面进行一系列规定其自身特点才能被表现出来。

关键词:技术美 设计 功能 形式 工艺材料

Abstract: The Technologic Beauty which is different in every respect from that of traditional handicraft is the result of tight link between mechanized production and law of beauty. Only the function, the form and the material are ordered, can its trait be displayed.

Key words: Combinatorial Thinking, Art Designing, Thought, Imagination, Creativity


设计是一种质的造物活动,其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⑴。这就决定了对设计的研究不能脱离审美的范畴。虽然“美”并不是设计的唯一属性和最终目的,但就设计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却成为考察其优劣程度的标准之一。随着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设计对美的需求也越来越复杂,究其根本,乃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然。根据李砚祖先生的观点,一般情况下,设计中所体现的美可被分为三种:功能之美,科学之美和技术之美。而本文试图就技术美的一般特点,探讨一下在设计中对表现技术美所提出的要求。

一. 技术之美

直到近代,人类才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在大机器生产中的应用就成了这里所特指的“技术”,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手工技术。所以“技术美”则主要指机械工业技术产生的“美”。手工技术产生的美多存在于造型艺术的领域,其表现特征常常以个人的情趣贯穿始终,经验和感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美的发生经历了制作过程及使用(或欣赏)过程两个阶段,艺术性与功利性相比则显得更为重要。“在诸如陶艺、编织、刺绣等手工艺术领域中的技术,往往直接具有艺术的性质,如陶瓷工艺中的泥条盘筑既是一种工艺技术,又是一种造型的艺术”⑵。因此,传统手工技术之美注重美的表现,强调产品对人精神的感染作用。

在科学指引下的大机器生产则截然不同,其产品所具有美的特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工业技术之美是实用价值的外化。实用价值又可被理解为产品的有用性或实用性,它被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中。如果某一产品能满足事先预定的一种或多种功能时,这一产品就具有实用性,是有实用价值的。而这种实用性的外化则表现为:现代工业产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功能效用使人们在生理及心理上都感到愉悦,产生某种共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造型、色彩和质感等外观物质手段来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但这些外观物质是产品自身功能决定的,并非附加的形式。换句话说,产品的外在形式是功能的要求,这里的功能就是产品的内容,因为“产品的功能作为内在活动而在生意盎然的形式中表现出来,它作为充实而有光辉的东西为人体验时,就相当于艺术品的内容”⑶。由此可见,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美产生的可能性是由产品自身功能(内容)决定,并通过与之相符的外在手段表现出来。

其次,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美以一定条件作为美的成因。意大利建筑家奈尔维认为:“一个技术上完善的作品,有可能在艺术上效果甚差”⑷。虽然技术美是基于事物有用性的,但这种有用性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成美。在《图案设计原理》一书中,诸葛铠先生将这种条件归纳为两点:其一是完善转化的美,即有效性与合理结构和材料加工结合,使之符合美的规律从而转化为美;其二是力动转化的美,即通过力动中美的自然流露使人们产生审美愉悦。此外,符合性的社会审美心理同样在技术美的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同一件技术产品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形成不同的审美感受。例如,八十年代的电视机和九十年代的同类产品相比,其基本技术含量虽无多大差异,但九十年代的产品则更接近现代人们的审美情趣。

第三,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之美产生于使用。现代机械化大生产决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制作过程中不再能体验生产过程的快感,系统化的大批量生产及理性因素的参与使生产者丧失了制作产品中对美的体验,而产品的美只能在使用中体现,通过目标市场对产品的消费来产生美的感受。

综上所述,现代科学技术在造物活动中产生的美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技术手段在对象物上的反映,是以实用为目的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挥功能并自然流露出来的,为人们所感受,合秩序、合规律的审美愉悦。但“技术美”的概念始终是抽象的,它必须和对象物结合才能被表现出来,而对产品的功能、形式和工艺材料等方面的规定则是如何表现技术美的具体要求。

二. 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的要求

功能是指器官、事物或方法能发挥的有利作用或功效。现代设计产品是以功能效用的发挥作为核心和目的的,其美的体现必须以该产品的有利作用为价值基础,在不与实际功利分割的前提下自然流露出来,并非是脱离实用功效而凭空拼接和附加上去,用来取悦消费者的手段。例如,一支普通的钢笔设计,其本身简洁的圆柱体造型,对符合书写习惯及握笔姿势的尺寸和结构的考虑就足以令人们在使用过程中感觉某种愉悦,进而体验到一种美,即功效之美。如果在此基础上极尽装饰之能事,雕龙画凤,甚至采用浮雕手法使笔身产生突兀和光影效果,那么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先前愉悦之体验势必会大打折扣,有时还会影响使用。因此,尽量体现人造物的自然形态之美是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提出的要求之一。这里所说的人造物自然形态之美类似于自然美的性质,前者从有用性转化而来,不以美为目的,但在客观上符合美的形式及规律,从而产生美;后者是“自然生成的”,属于无目的之美,二者都是通过人的主观感受生成,所不同的是前者由“人”设计和制造,而后者则由“造物主”设计和制造。

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的第二个要求是构成有用价值(功能)的各结构必须有机结合。功能是个整体概念,它的体现实际上是构成整体的各个结构共同发挥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只有当结构与结构之间产生和谐的美时,整体功能的美才能被发挥出来。“法国学者查理斯•拉罗认为技术产品美的结构犹如多声部组成的整体和谐的‘超结构’,在音乐中,多数的声部是以‘音对音’的关系同时发出音响,各声在它自身固有的旋律结构上,并且也在同其他诸声的关系上,在整体的和谐的‘超结构’上被人所欣赏”⑸。再例如,一颗螺丝钉在与其他螺丝钉以及其他构成汽车所必备的材料相结合并产生特定功效之前是不可能产生一辆汽车所能呈现的特定功能之美的。所以,功能体现的美必须关照构成功能的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作用方式及结果。

三. 美在形式方面的要求

如果说产品的功能就是内容,那么内容必须与形式结合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形成美的载体。因此,形式也是表现技术美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设计产品是物化了的意识对象,其技术美的体现须通过可视的物质形式来传达。而这种可视的物质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体现功能的形式;二是表现审美的装饰化形式。一般情况下,这两种形式不以孤立状态出现,而是共同作用产生审美感受。

除非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技术造物刚被设计出来,否则体现功能美的形式是多元的,也是多样的,虽然万变不离其宗,但与内容完全相符或者完全重合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它总是伴随美的因素,以内容为中心和基础,上下波动。在新技术性造物产生时,人们可能不会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此造物的形式方面,因此,其形式基本能如实反映自身内容。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时间的推移,当人们开始将重心转移到形式上时,该造物就会以多样的形式出现,有时甚至面目全非,可基本功能也许不会有多大改变。这就涉及到一个形式阈限的问题。阈限的最大值是形式值与功能值刚刚相交,形式要素占主导,体现美的属性。超出这个值的设计丝毫不反映功能,虽然仍是美的但却是失败的设计;阈限最小值是形式值与功能值刚刚相交,形式要素占主导,但并非美的形式,即不符合美的。超出这个值的设计毫不反映功能,形式也不美,因此也是失败之作;而中间值则是在理想状态下与功能完全吻合的形式,此时内容的物质形态就是形式,形式就是全部内容的表现。然而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有可能美,也有可能不美。所以,要求在设计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使前述两种可视的物质形式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既然技术美在功能上要求体现形态之美,那么在形式上就必须考虑到适度调节表现审美的装饰形式。一般状态下,以第一种物质形式为基础,当产品形式基本符合功能,并符合美的规律时,表现审美的装饰形式应该多一些,其限量值不可超过最大、最小阈限,否则就会脱离功能。值得一提的是同种功能产品的不同外观形式给人美的感受完全不同,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功能(内容)与形式可能并不是完全吻合,功能是唯一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可被视为产品形式上的个性差异,与设计者和产家的素质及表达理念有关。比如,有甲乙两种手提电话,二者功能完全相同,但由于甲产品的形式值以功能为中心上偏,乙产品正好相反,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了对甲产品的偏爱。

四. 设计对技术美在工艺材料方面的要求

现代产品在技术的表现上很大程度依靠对材料的运用和加工。先秦古籍《考工记》曾著:“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⑹。可见用材料的性能和特点来表现美的特征由来已久,这也是现代设计主要表现手段之一。选择合乎目的的材料有助于体现技术产品所固有的功能特征。

从广义上讲,工艺材料的表现是形式的内容之一,但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为每种材料的“品格”不同,所以其本身就可能蕴藏着构成美的特征。“诚如竹内敏雄所认为的那样,技术加工的劳动是唤醒在材料自身之中处于休眠状态的自然之美,把它从潜在形态引向显性形态”⑺。鉴于此,设计对技术美在工艺材料方面就有着特殊的要求。

第一,“因材施法”是表现技术美的基本原则。工艺材料有着自身的性能,它来源于该材料的内部结构,包括原子以及原子在晶体中、分子中与邻近原子的结合方式与显微结构。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材料不同的物理与化学性能,从而决定了一定的制作方式及技术表现。例如,钢材制造的水果刀与塑料制造的水果刀相比就具有不同的性格,前者可能给人以坚韧、锋利的感觉,后者则可能有柔软易折、钝化的感觉。而这就决定了在制作工艺上前者可能需要锻炼和锻打等等,后者需要切割,浇铸成型等等。正如德国建筑家密斯所说:“所有的材料,不管是人工的或自然的都有其本身的性格。我们在处理这些材料之前,必须知道其性格”⑻。

第二,“因质施材”是表现技术美的核心。这里所谓的“质”即内容或功能。要尽量表现产品的自然形态之美,就必须根据具体指定的内容选用与之相符的工艺材料,不能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例如,自行车的工艺材料多为金属结构,如果不顾其功能结构效应一味换上木质材料,势必破坏功能的发挥,影响使用,注定贻笑大方。但这里涉及到一个“本质本材”和“本质异材”的问题。前者是讲根据内容的规定选用与其照应的材料进行表现;后者则是以功能内容为核心,在原有材料上进行改进,或采用与以往不同的材料代替、模拟。例如,早期冰箱基本由金属材料构成,但伴随着使用不便,质量过大及新材料发明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从而改用了塑料结构,但还模拟了金属材料的质感。这就是典型的“本质异材”,其内容和功能未变,只是在材料的选用上遵循着以产品功能为基础,以实用为价值为核心及目的,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作为手段和载体,客观上形成美的规律这一基本原则的。

综上所述,现代大工业生产中的产品大都以技术为先导的,有着与以往产品大相径庭的生产方式及消费模式,其中包含的技术之美也是不能与传统手工技术之美相提并论,它已构成现代工业产品之美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与其他审美的、功能的、形式的和环境的诸因素相互作用,形成张道一先生所谓的“造物的综合之美”。



⑴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
⑵李砚祖.造物之美—产品设计的与文化[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⑶竹内敏雄.论技术美[C],.见:技术美学与工业设计.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
⑷凌继尧 徐恒醇.艺术设计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⑸李砚祖.造物之美—产品设计的艺术与文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⑹汪流.艺术特征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
⑺李砚祖.造物之美—产品设计的艺术与文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⑻小形研三.园林设计—造园意匠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浅谈设计管理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