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市场分割:表现、影响及趋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8-15
           作者;贾云鹏 刘青秀  杜学元
摘  要: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的机制。我国不仅存在市场还存在教育市场分割。教育市场分割的标准是行政区划,分割的特点是“内紧外松”,分割的手段是限制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教育市场分割造成了教育活动效率低下、扩大了教育不公平,不利于教育的良性,为此,必须打破教育市场分割。打破教育市场分割是可能的,但其间也存在艰难的价值选择问题。

    关键词:教育市场;市场分割;比较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分割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目前人们对市场分割的理解多集中在经济领域,较少涉及教育领域。本文关注的就是我国的教育市场分割问题。

    一、市场及教育市场

    对于什么是市场,国内外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国内学者在理解市场时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般认为狭义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对于什么是广义市场,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一切领域和场所;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有人认为市场是商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相互作用,还有人认为市场是把买卖双方带到一起并便利交换的制度安排。国外学者在理解市场时并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是概而言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些人认为市场是商品的买者和卖者,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机制或安排。我们更倾向于市场是一种把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的机制。因为仅有买者和卖者还未必能形成市场交易,产生市场经济行为。如双方尽管想达成交易,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相互作用,就不能形成市场,即买卖双方的存在只是为市场行为的进行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把买方和卖方理解为市场。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理解为市场的全部,因为这种场所的出现只是为实现市场的本质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在这种空间下能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实现和在这种空间之外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这种空间的出现只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市场机制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一种起因。同样,把市场看作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也是不够准确的,因为市场行为不仅衍生了商品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还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等方面。正因为如此,我们把市场理解为一种买卖双方相互作用的机制。

    因此,教育市场就是实现教育商品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机制。目前,对于教育市场是否存在,学术界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有关教育市场的影响及其类型划分却有较大的分歧。所有关于教育市场的争论均是以承认教育市场的存在为逻辑前提的。对于教育市场产生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是积极的,有的认为是消极的,还有的持辩证分析的态度。

    对于教育市场的结构类型,人们看法各异。杨明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可分为内部市场(学校市场)和外部市场(社会市场),内部市场分为学校市场、教师市场和学生市场,外部市场分为消费者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知识市场等;冒荣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可以分为教育(教学)市场、劳动力市场、科技服务市场和办学要素市场;美国的伯顿·克拉克把高等教育市场分为消费者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院校市场三部分。但我们认为教育市场的核心应该是直接联系教育供求双方的教学市场(包括招生和教学两方面),其中的商品呈现形式是教学服务,因为学校教育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教学行为展开的。由此衍生的教师市场、资金市场、产品市场等尽管是在教育领域中进行的,但在更大程度上具备了其他市场的特征,应归入相应的市场大类,如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教育设备市场等。因此,教育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教育市场活动的主体是教育的供应方学校和需求方学生,教育市场中的客体(商品)就是教学服务。

    二、教育市场分割

    市场分割是对市场内部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限制或分离。分割的手段可以是通过对市场客体的分割——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商品的买卖双方不能自由相互作用;也可以是对市场主体(商品买卖双方)进行直接限制,使特定个体从事某些活动。有些市场分割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不可避免的,如因因素造成的天然分割,尽管人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减少这种分割的影响,但其效果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在考虑到为改善这种分割而付出的成本时),而有些人为的分割则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努力来消除的。但无论是人为分割还是自然分割,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对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对一些区域性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是有益的),为人们交易活动的实现增加额外成本。

    教育市场分割的实质是对教育资源优化机制内部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限制或分离。它既可能是人为活动的结果,也可能是在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但本文仅讨论人为的教育市场分割行为。就目前状况来看,教育市场分割的标准主要是行政区域的划分,所以,这种市场分割的性质是一种区域性市场分割,分割的结果自然是区域性教育市场的存在。这些分割可以体现在初等教育市场,也可以体现在中等教育市场,但最明显的还是在高等教育市场。下面以高等教育市场为例,来论述教育市场的行政性区域分割。

    (1)教育市场分割的表现。首先,教育市场分割表现在对市场主体活动自由度的限制上。如在目前的招生过程中,把供求双方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一般是省或市)内,而省内教育单位如欲与省外教育单位进行相互作用就会在活动方式、交换名额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高校跨省招生时,省与省之间在招生指标上要维持等额交换。这样,原本买卖双方之间的自由相互作用就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特定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条件的设置无疑限制供求双方自由相互作用的范围,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其次,教育市场分割还表现在对教育服务商品流通的限制上。如在课程服务方面,学生要在某一高校获得一定的学位,必须在该校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拿满规定的学分,对于校外所修的课程是很少予以承认的,有些课程即使在校外修过也要重修。

    (2)教育市场分割的过程。教育市场分割与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学校管理政策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招生方式是由教育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年度招生总额,然后下发到各省(或省级单位),各省对本地区的高校进行名额配置。高校则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拟订招生计划以及生源的区域分布,然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对报来的各高校跨省招生名额进行汇总,并与生源所在地的教育厅进行协商,双方就某一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备案,并上报教育部,然后把各高校跨省招生计划(可能已修改)返还给各高校,由各高校以招生简章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正式施行。新生入学后要想转校也必须经过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教育市场的分割由此产生。也就是说,各个学校的招生名额以及名额的地域分布,在之前就已确定,招生时的教育市场已经处于被分割的状态。各个学校的招生份额与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如学校的教学质量、招生能力、学生的考试成绩等,不存在严格的正相关关系。

    (3)教育市场分割的特点。目前,教育市场分割的特点是“内紧外松”。“内”即国内省与省之间,“外”即国内高校与国内外资高校之间。“内紧外松”就是说国内各高校省际教育市场分割的程度要大于国内高校与国内外资高校之间的教育市场分割。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分布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高校国际合作办学单位中,专科层次的有82个,本科层次69个,研究生层次74个。而国内各高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在教育部的鼓励下进行合作办学,但真正进行实质性合作办学的高校则少之又少。

    三、教育市场分割的影响

    1.教育市场分割对教育效率的影响

    教育市场分割降低了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产生了教育活动的内部不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其内部不经济性可以从教育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上加以分析。首先,教育市场分割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在教育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教育服务单位之间很难展开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教育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教育单位的自觉性。而个体的自觉性是有限的,在外界压力较小的情况下,个体必然会降低教育服务的水平,致使教育质量下降。其次,教育市场分割不利于教育服务数量的自然增长。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每个教学单位的服务总额是已经指定了的,这种服务额的划分尽管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学校的服务能力,但很难考虑到服务单位的服务意愿,因此,就出现了想多招的无法多招,不想多招的却无法拒绝的情况。再次,教育市场分割加大了教育成本。教育市场分割使高校之间各自为政,专业重复设置,设备重复采购,从而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不必要的教育成本。

    教育市场分割对教育效率的影响,还体现在由此而导致的教育活动的外部不经济上。常见的有高考“移民”、高考复读,较少引人注意的是上下级教育管理部门之间为确定市场份额(如招生指标)而产生的其他交易成本。在高等教育市场存在人为的区域性分割的情况下,相同层次学校的同一专业在各省之间的录取分数是不一样的,因此,对某些考生而言,高考成败的关键不仅在于他的学习成绩如何,还在于他在什么地方参加考试。为此,为考上大学或某重点大学热门专业,考生就迁移到对实现自己目标较为有利的省区,这些考生就是高考“移民”。这种跨省移动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其外部不经济性是显然存在的,如个体为在省际移动要支付费、转学费、居住费等其他费用。教育市场分割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高中复读。有些学生为上某重点大学或某一热门专业,即使考了很高的分数,由于招生名额的限制而没被录取,就选择复读而不去其他学校或专业就读。当然,对个人来讲这也许是理性的、经济的,但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一种浪费行为,是在教育市场分割条件下教育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

    2.教育市场分割对教育公平的作用

    首先,从学生方面来看,就省内学生而言,因为市场分割,每一个学校在该省的招生名额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考分或同样水平的学生便会有被录取与不被录取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这显然是有悖于教育公平的原则的。对于省际学生而言也存在同样情况。从微观上看,因两省招生名额的限制,同样学习水平的学生因所在的省份不同便有考上大学和考不上大学两种不同的结果。从宏观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是很不均衡的。一般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教资源相对集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教资源相对稀少。但经济发达与否与人口尤其是高中毕业的适龄入学人口往往不成正比,在这种生源等额交换的情况下,高中毕业生较多、高教资源较少省份的考生就处于一种不利地位,而发达地区的考生则相反。因此,这种地域分割行为只会加剧社会活动中的“马太效应”,加大了省与省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如2002年,北京高中毕业生占全国总数的 0.9%,但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北京的招生数分别占招生总数的13%和18%。

    其次,对学校而言,也存在由市场分割而造成的公平问题。如有些学校力图多招外地素质较高的学生以促进本校的良性,但由于市场分割的存在,它可能只有在某些生源不尽如人意的地区进行招生,而在另外一个区域的高校却很容易招到素质较好的学生,这样,两个学校因所在地点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结局——它们很可能因起点的不同而导致发展结果的不同。对于高校来讲,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学生与学校之间也可能存在公平问题。如学生很难在各高校之间自由流动,使高校在招生后便不再担心本校的生源外流,这可能使学校在教学服务上敷衍学生以至教学质量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与学校进行的博弈活动中就处于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教育不公平的一种表现。

    3.教育市场分割与教育发展

    在存在教育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各省根据本地区需要来设置专业,而这种需要往往具有很大的雷同性,因此,各省之间的专业重复设置现象十分严重。更重要的是这种市场分割导致了各高校之间竞争乏力,不思进取。因为没有竞争,合作的动力也就很少,各高校各自为政,相互少有往来。另外,由于我国教育市场“内紧外松”的分割特点,导致国内教育服务国外化,一方面使国内高校失去了通过自然竞争正常成长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把国内的教育市场拱手让给国外对手,导致教育资源的流失。这既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民族化,也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

    四、打破教育市场分割的可能性

    新制度学的有关理论告诉我们,追求比较利益是个体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动力之一。比较利益就是在某一制度状态下,现有的内部既得利益和外部未来利益的比较。如果个体认为除去变革的成本,在风险可接受的范围内,外部利益大于内部利益,那么,个体就会产生变革现有制度的需求。而一旦更多的人认识到这种必要性,这种变革就由一种个人行为变成了集体行动,社会性的制度变革就有了可能。同样,一旦人们认识到打破教育市场分割的成本小于因市场分割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建立一种统一教育市场下的教育制度就成为一种可能。

    博弈论的有关理论也告诉我们,博弈双方每一次博弈活动的进行总是在既定的环境下展开的,由于路径依赖效应的存在,后一活动往往是在前一活动的结果上进行的,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一次博弈结果的影响。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入发展,它必将在、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引发整个社会变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力图固守雷池已不可能。如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户口管理已经松动,交费上学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用人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在进行调整,这样,本地就学和本地就业之间不再有必然的联系,力图通过教育市场的分割来实现区域利益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因此,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统一市场的形成将是必然的,打破教育市场分割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正如诺斯所说的:“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从决定的结果中一种安排的变迁开始的,然后逐渐延伸到其他安排。”

    从实践层面来看,分割不是目的,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利益的获得。主动封闭自我市场更多地是出于对竞争对手的恐惧。一旦自己的竞争实力增强,必然要求扩大市场,以自由竞争来求得发展,这就要求别人开放市场,而要求别人开放市场自己首先要开放本地市场。因此,打破地域市场分割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目前,“长三角”地区的苏沪浙三省市以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广东、广西、香港、澳门、四川等省区均已签署教育合作的相关协议,迈开了缔造统一教育市场的第一步。

    余论:艰难的价值判断

    教育市场分割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即使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教育市场中也存在一定的市场分割行为。如美国的州立大学在进行招生时,对所有申请者一视同仁,录取与否取决于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较少存在地域标准,但在入学之后,对本州居民和非本州居民收取不同的学费。如2003年,堪萨斯大学对本州学生收取的学费是2197美元,而对州外的学生收取的学费却是10177美元,差距之大,可见一斑。这里的学费也是一种教育市场分割的手段。这种分割与我国一样,也有其能够为人所理解的一面,因为一所大学的发展往往离不开所在地人民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如经费拨付、土地划拨以及社会环境的营造等。就此而言,对本地生源实施一定的优惠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市场分割的消极影响也是与生俱来的,尽管它对一定群体产生了有利影响,但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不利于教育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在教育服务已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这种分割行为是与世界潮流相背的。于是,人们努力去减少教育市场中的分割,尤其是人为的市场分割行为。如美国的许多高校纷纷通过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或助学金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有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的金额还相当大,以减少学费标准差异的负面影响。但教育市场分割行为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尤其是考虑到自然分割的情况下),人们所能做的只是对市场分割程度的大小施加影响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什么程度的分割是人们可接受的,如何在兼顾地方利益的同时又实现教育在更大范围内的高效发展,将是一个艰难的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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