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博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寿志敏,尤骅 时间:2013-02-14

  求解该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为x,则其守法经营获利的概率为(1 – x);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概率为y,则其不制裁的概率为(1 – y),则:
  跨国公司的期望收益为: UG = x [ y (1 - b) + (1 + y) 1]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 y (1 - b) + (1 + y) = 0
  东道国政府最优的制裁概率为:
  y* = 1/b
  东道国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UZ = y [ x (- c) + (1 – x ) (- c)] + (1 - y)[x (- t) + (1 - x)0]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 x (- c) + (1 - x) (- c) + xt = 0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为:
  x* = c/t
  可见,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且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而被制裁的损失B大于违规经营获得的利益Z时,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x* = c/t, y* = 1/b)。其含义是: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得概率x大于均衡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即x > a/t时,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制裁;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 = c/t时,东道国政府以y = 1/b的概率进行制裁;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 < c/t时,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不制裁;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 > 1/b时,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守法经营;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 = 1/b时,跨国公司以x = c/t的概率选择违规经营获取利益;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 < 1/b时,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违规经营获取利益。
  3.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启示
  综上所述,处罚力度b、制裁成本c和不制裁的损失t是决定该博弈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当处罚力度b加大时,均衡制裁概率y*下降,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也下降;反之则上升。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对东道国的不利影响t上升时,制裁概率y上升,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则下降。当东道国政府的制裁成本上升时,制裁概率y下降,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上升。
  有上述分析可见,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Z和被制裁的损失C的比较是确定其博弈均衡的关键。跨国公司是否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取决于获取超额利润的诱惑力与东道国政府的公信力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公信力,即Z > B或b < 1时,不管东道国政府是否制裁,跨国公司都会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只有当公信力大于诱惑力,即 Z < B或0 < b <1时,跨国公司才会选择守法经营。公信力越大于诱惑力,即处罚力度b越大,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才越小。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东道国市场的经济秩序的有效维护,一方面取决于东道国政府的公信力,即不仅需要对在其境内违规经营的跨国公司予以制裁,更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坚决的制裁和严厉的惩罚所形成的强有力的政府公信力才有才能阻止跨国公司想要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的不良企图。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的降低诱惑力。这就需要东道国政府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不能让有违规经营企图的跨国公司有可乘之机。
  具体建议如下:
  1.发展本国经济,增加本国的经济竞争力,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东道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经济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只有本国的经济、科技水平提高了,才能降低对跨国公司经济优势地位的依赖性,降低跨国公司在本国形成垄断的可能性,维护东道国在经济决策方面的绝对控制权。
  2.建立并不断完善经济监督和评价体制,并加大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体,总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最终目标,所以有时在东道国并不能完全做到规范经营。这就需要东道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评价体制,以此时时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同时,,东道国还应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如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跨国公司,应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公信力,降低违规经营的诱惑力,激励跨国公司的正当行为,约束其不正当行为。
  3.完善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构建反垄断法律、法规。一些发展中东道国在前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吸引外资来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总是把注意力放在如何用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上,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或者给外商超国民待遇。这种做法在早期非常有效,但如果不加约束,很容易使外商凭借自身优势形成垄断,模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东道国政府应制定透明、公正的法律法规,明确外商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加快如反垄断法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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