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美国国内法案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中国于今年年初决定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月份对外发布了初步裁决。中方认为美国的以白羽鸡肉为原料的肉类食品存在着倾销,这使得中国国内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美国的倾销与中国肉鸡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表示商务部以后可能会对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尚没有就中国的反倾销措施向DSt3提出异议。
    引起这场争端的原因是大量的低价鸡肉涌人中国禽肉市场,所以中国不得不就美国鸡肉采取反倾销措施。归根结底就在于美国的鸡饲料非常的便宜,因为作为鸡饲料的主要原料的玉米非常便宜,这还是因为玉米巨额补贴。美国的农业补贴不只是影响农产品,还影响到其下游相关产品,这里玉米的补贴是鸡肉的上游补贴。
  从这里我们可看出美国玉米补贴对许多国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会产生连锁反应。
    三、.WTO应采取的措施
    (一)终止农产品协议中的研究性补贴
    前面提到.WTO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农业协定》.其中有对研究性协定的豁免,即不受农业补贴削减承诺的约束,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不妥之处。
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由于美国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果WTO的DS13不对此加以干涉.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其次.WTO的特殊协定中还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里面的第四部分内容是“不可诉补贴”.也称为绿色补贴。该种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特定的补贴,即并不针对特定的地区、企业或产业的补贴;第二种是特定的补贴.分为三类:研究性补贴、环保补贴和贫困补贴。我们可看出这与《农业协定》的附件二相似。
    值得一提的是“不可诉补贴”已于1999年终止,此类补贴也已成为可被提起诉讼的补贴。虽然《农业协定》与《反补贴协定》并不存在附属关系.两者的地位相同,但笔者认为“不可诉补贴”的终止意味着研究性补贴与环保补贴本身可能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将其转为可诉讼的.当发生争端时也可就此问题提起诉讼。而农业补贴亦为补贴的一种,当一国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并损害他国利益.当然能够提起诉讼因此.笔者认为应终止农产品协议中的研究性补贴.这样才更加的公平
      (二)DSB应提高工作效率
    WTO的DSB是根据WTO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来运行的,自WTO成立以来已受理了四百多起案件。虽然它的构建是一种突破性的进步,还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但它的缺陷也很明显,笔者认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缺陷就是效率低下。
    如前面提到的加拿大和巴西诉美国农业补贴案。是2007年年初提交给DSB的,直到现在仍未有定论,虽然此案较为复杂,牵连因素众多,但超过三年的时间仍然未能完结,令人不能不为DSB的工作效率担忧。
    美国是一个经常利用DSB效率低下这一缺陷的国家,在中国加人WTO后,第一个案子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对多个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材实施了保障措施。事实上,美国并不是因为它的起诉理由充分,而是明知道自己会败诉却仍然要采取该种措施,原因就在于为自己国内的钢铁企业争取缓和的时间。因此,WTO应该将如何使它的DSB更具效率放入下次部长级会议的议程之中。
      (三)WTO应从“实力取向”过渡到“规则取向”
    多哈回合的主题是“发展”,现在阻碍发展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细化到多哈回合的议程中就是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削减自身的农业补贴,而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降低其国内非农产品市场准人的标准,双方都不肯让步。这种局面是由于过多的政治因素参杂在谈判之中。
    从GATT过渡到WTO整个法律框架完善了许多,诸多论著都将其描述为从“实力取向”过渡到“规则取向”。实际上政治因素仍然充斥着整个WTO多边体系。虽然W TO避免不了其内部仍具有“政治”的成分,并且这种成分处于主导的地位,但WTO的整个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的法律化。而美国利用“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的政治因素来影响法律因素,这是与W TO的最根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WTO由众国家组成,国家之间地位平等,WTO也并没有一个高于国家,从而对国家进行管辖的机构的存在,所以政治因素的影响在所难免,但总的发展方向不应被左右。美国的此种做法是在“开倒车”,阻碍WTO在其正确道路上的前进。若WTO能够更偏向于“规则取向”,就能使国家之间的贸易更趋于公平,更加良好的发展。
      四、结语
    从对美国国内三部法案的分析,我们可看出,美国利用国内立法以及WTO的规则来保持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同时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寸环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但如果把它变成一种宣传或一种政治口号,以此来为自己赚取政治资本,进而利用这种政治资本来影响本应靠规则来约束的国际贸易,则违背了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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