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假冒协议》边境措施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1.5 更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担保制度 
  在申请人提交担保的形式方面,ACTA新增保函(bond)的担保形式,是ACTA对权利持有人的要求的进一步放松。同时,ACTA也规定了更严格的被告交保获释条件。TRIPS第53条为工业设计等的货物规定了详细的交保获释的条件,使其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存在交保获释的可能。但是,ACTA几乎完全否定了交保获释的可能——“除例外情况或依据司法裁决”才允许交保获释。这是对权利持有人的又一次倾斜。 
  1.6 对权利持有人更有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ACTA中侵权货物应以销毁为主要处置方式,改变了TRIPS对于侵权商品销毁或者排除出商业渠道并行的处置方式。销毁使得侵权货物彻底从物质形态上消灭,比排除出商业渠道的对权利持有人的救济更彻底。其次,ACTA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的处理更严格。TRIPS第59条只是要求侵权商品不得“按照原封不动的状态重新出口,或者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而ACTA第20条要求“除例外情形外,简单地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不足以允许放行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相比于“原封不动”的是一个更实质的改变,可见ACTA对放行假冒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的要求更高了。最后,ACTA增加了在裁决货物侵权后,主管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这是对侵权的更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更好维护。 
  1.7 海关信息披露的权限的扩大 
  ACTA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强制性和范围三方面扩大了海关进行信息披露的权限。首先,TRIPS规定货物已被裁决侵权后才能进行信息披露;ACTA则规定除在货物已扣押或裁决侵权后进行信息披露外,还规定在发现阶段和裁决中也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其次,ACTA将TRIPS非强制的向权利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改为强制的在已经扣押或裁决侵权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最后,范围方面,除发现阶段外,ACTA规定可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TRIPS规定的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货物的数量。获知更多的相关信息对于权利持有人制止侵权行为当然是有益的。

  1.8 其他有利于权利持有人规定 
  ACTA还增加了关于边境措施费用无理阻止对边境措施的援用的规定,以保障边境措施为权利持有人正常援用。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CTA通过边境措施的强化适用大大提高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但这只是其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一方面。另一方面,ACTA也因其对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救济程序的缺失而间接突出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强化。首先,ACTA未纳入TRIPS中的进口人在货物被中止放行后获得通知的权利,被告在救济措施采取前和司法诉讼中获得复审的权利以及进口人和货物所有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就造成了ACTA本身正当程序的缺失,使程序双方之间权利的失衡。虽然短期来看,目前ACTA的签字国都是WTO的成员,这些未保留条款仍然存在于各国的国内法中,但是对于今后成为ACTA缔约国的非WTO成员,ACTA的边境措施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立法范例。其次,现有国内法中救济规定的存在也难以平衡ACTA新增的权利持有****利和公权力干涉,使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程序救济出现空白。 
  2 ACTA新规定的影响 
  ACTA现处于等待签字国批准生效阶段。若ACTA生效,则其规定就会成为各缔约国立法的基础;若其不能生效,也会为各缔约国的立法提供范例。而ACTA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的倾向则必然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产生冲突,具体来看,笔者认为,ACTA会从如下两个方面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  1 贸易便利化程度降低 
  贸易便利化通常是指通过简化程序、协调法律法规等方法清除或减少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的障碍,提高全球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从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和开放的过程。海关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法律手续,是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ACTA边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更便利权利持有人获得中止放行的程序都会使海关措施便利化程度降低,不利于贸易的便利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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