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及预防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形成的主要原因
  (1)信用证本身的制度缺陷。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指银行在对受益人议付时,只强调单据的表面相同,对其他货物、 合同的实质审查不负责任,单据真假不考虑,当事人真假亦不考虑。即只要卖方交付的单据在形式上和字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和规定,银行就要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议付给卖方,不论单据是否与货物不符,银行不作具体检查。这是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2)单据的缺陷。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受益 人要想取得货款,只须向银行提交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合的单据,包括提单、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等,银行就必须及时付款。目前,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 往往没有标准、固定的格式,随意性比较强,这就使得欺诈者伪造这些单据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另外,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非常 逼真,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辨真假。(3)从业人员自身的原因。当前许多银行的职员和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反欺诈警惕性不高,防范欺诈 的意识不强、知识缺乏,尤其是关于国际贸易的业务知识,规则以及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很多从业人员都不是很熟悉,一些新近修改的贸易规则和新型诈骗手法更 是陌生。同时,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也比较缺乏,这也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的原因。(4)信用证的保护相对薄弱。大多数国家目前都没有相 关的信用证欺诈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得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执法力度不够,各国之间也缺乏统一性和配合性;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不管买卖合同的内容,银行就承担付款的责任;国际贸易商自身的业务水平较低,没有掌握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关知识,防范欺诈的警 惕性低。
  三、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1)加强国际国内法律体系制度。修改、完善和制订有关的立法和国际惯例,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应予以修 订,并相应增加反信用证欺诈的条款;各国应制定、修订、完善并严格实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款,从源头上制止骗子公司的成立。(2)认真核对合同交易 对象。由于受益人和申请人都有可能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所以在进行国际贸易的交往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各种情况进行认真、详细地审查,要了解其以往的交易 情况和交易范围,在审查对方资信的时候必须做到严谨,千万不能报以侥幸心理,或者轻信他人的评价,以防第三方与对方串通进行交易欺诈。(3)严格审核信用 证条款。信用证欺诈是针对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现的,这要求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确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或者叫做信用证条款。在订立此条款时,需要 认真审核各项条件,以防信用证条款中存在对我方不利的支付陷阱,尤其是对于新的合作伙伴要特别注意。特别要注意审核信用证中所谓的软条款,要通过借鉴以往 诈骗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修改,避免因不能按要求交付单据而造成损失。(4)加强国际贸易结算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国际贸易由于距离远、时间长,加上可 能对对方毫无认识,因而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并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国际贸易环境在不断变化,相关知识也 在不断更新,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各类专业知识。所以,从业人员必须保持积极进取、不断学习的心态,才能发现和避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在结算环节中需要业 务人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随时掌握结算环节的最新规则和事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为国家和企业避免损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信用证支付方式将会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同时信用证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多且防不胜防。作 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方,在追求最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不仅要遵纪守法,按原则办事,讲究诚信,还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各种单证,果断地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利用各种方式防范信用证欺诈,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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