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关联方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来辉 时间:2013-02-14
  三、关联方交易定价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提到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问题,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税法对关联方交易定价做出如下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通过比较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关联方交易定价上主要存在以下差异。对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问题,会计上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的债务(非债务重组)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人资本公积。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是将承担债务和费用的一方发生的费用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看待,不得在税前扣除,将被承担债务和费用的一方所被支付的费用和债务视为获得的捐赠收入,应计缴所得税。此外,税法还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法院已宣判企业破产的债权损失除外);而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只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可以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如发生损失也可以列支。

  四、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问题区分母子公司和其它关联方关系。当存在母子关系时,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对于非母子关系的关联方,当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会计准则还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相对而言,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要简单很多。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税务机关据此判断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是否基于市场价格进行,并分析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重新调整。
  通过比较发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信息非常丰富,且贯彻了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管金额大小、关联方类型,均要求披露。

  五、结论

  本文从定义、交易类型、交易定价、披露等角度全面比较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关联方的差异,这些差异,将不可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调整成本,也将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报表信息的难度。虽然税法与会计准则具有不同目标而在具体规定方面需要有所差异,但是,缩小两者不必要的差异,对降低企业会计和纳税工作成本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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