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峻 时间:2013-02-14

  (三)相关法制不健全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以便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大力弘扬信用文化,积极培育信用道德
  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道德风尚。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以信用建设为主题,普及信用知识、营造社会氛围,积极争取社会更大的支持。
  (二)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
  为了保证各个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产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三)加快推进信用法制建设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性信用法规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咨询和评价、信用惩罚和激励、征信机构管理等法规和制度。
  (四)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参考文献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殷成东.建立我国信用制度的对策建议[J].西南金融,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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