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对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五)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承担约65%的中国财政总支出,但没有取得相应收入,地方收入与支出严重不成比例。房地产税占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过10%,尚未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方式来保持财政平衡,造成融资结构不对称,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土地出让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对国有土地的竞价拍卖,不断推高房地产开发土地的价格,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导致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房价非正常上涨对正常住房需求带来“挤出效应”,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陷入投机恶性循环。
  三、借鉴与启示
  日本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为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了有益。具体思路
  (一)修订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理顺税费结构。制定、修改包括《物业税法》在内的各房地产税法,将有关征收细则和惩罚、救济等措施写入法律,保证政府各项措施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来规范不动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清理房地产行业收费乱象,将具有经营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价格轨道转作经营收入,将一部分房地产收费改为税,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如补偿性、资源性和证照性收费项目,通过“规范费”办法分别纳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
  (二)优化税收结构,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调控力度。在健全房地产的取得和销售转让环节征税的基础上,加大对保有环节征税力度。建议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增加物业税、地价税、农地收益税、空地税、荒地税、定期土地增值税、高档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同时,通过采用比例税率,对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实行差别化税率,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率,特别是对个人购买高档洋房、高级别墅、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的住房持有者实施较高的税率,让房产过多持有者无利可图,达到减少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囤积投机房产目的。
  (三)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发挥房地产税的价格杠杆作用。一是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二是体现区别征收原则,对第一套自住房免税,第二套自住房征税,第三套以上加倍征收。三是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把土地批租同建设规划结合起来,使房地产税逐步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应在法律层面上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基本税率确定、浮动幅度等方面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权限。四是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建议房地产转让环节应针对消费性需求、投机性需求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对1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的所得税,3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3年以上的免征。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制定房地产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配备评税或估价专业人员,借鉴日本经验实行地价和房价公示制度,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一般性指导价格。

  参考:
  [1]张敏.我国房产税制的现状及改革措施[J].江南论坛,2010(10).
  钟大能.公平与效率: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功能取向与税种设置改革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8).
  李宛柔,薛璐曦.日韩调控房地产税收政策比较及启示[J].财会月刊(综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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