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静,宋清 时间:2013-02-14

  国外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尽管某一时期支持的侧重点不同,支持手段和力度存在差异,但仍有一些共同性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在下一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学习和借鉴。
  2.1 拓宽财政支农的范围
  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是各国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重视财政对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的支持,从而建立起了完整的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此外,政府财政还非常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是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目标的发展战略,公共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既需要加强农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同时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改变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长期发展滞后的现状,从而逐步推进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2 加大公共财政支农力度
  从国外的总体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可观,而且结构合理,这是我国应该借鉴的经验。1996—2000年,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按照相同的口径,我国在这五年中的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826亿元、1709亿元、2200亿元,占当年农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为4.9%、5.3%、7.4%、7%、8.8%。与我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
  虽然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量仍然不足。自1978年开始,国家财政支农支出绝对总量逐年增加,但是,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处于徘徊状态,1998—2008年,除了1998年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10%以外,其余年份均在10%以下徘徊。与很多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水平也是较低的。
  2.3 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政府投资的普遍化
  发达国家农村基础设施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农场主以及农业合作自治组织(比如协会),就投资比例而言,企业和农场主的投资比重较大,这样的投资结构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市场原则。
  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应成为其供给的主体,政府投资不仅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建设资金筹措中还发挥着引导、鼓励支持的作用,是各方投资参与农村建设的重要引导力量,兼有投资和调控的双重作用。目前,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强势的态度,比如加大政府直接投资比重。美、法、英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不断增加对农民住房、自来水、能源等生活基础设施的投入,而日本政府对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呈现出逐步递增的局面,如1998年为10840亿日元,2002年增至11510亿日元。
  2.4 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日本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并且政府在这些机构成立初期提供资本金,还为他们提供利率优惠、担保等一系列优惠措施来支持其发展。如日本的农林公库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中长期贷款,而且,为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对其给予支持和保障。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狭窄,在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而且农村资金还大量从这些金融机构流失,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缺乏程度,导致一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无法实施。为此,我们要借鉴日本国家的做法,拓宽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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