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理论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大伟 时间:2013-02-14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为规制的顺利进行,规制者应具有较大的管理权,但其管理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限制和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规制的措施要具体适当,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反垄断法》对垄断问题作了基本的规定,但具体的问题还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细化来保证可操作性。对规制的主体、客体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首先,明确规制的目标,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规制者应从大多数人的角度出发,独立公正地做好对自然垄断业务市场准入、市场管理等本职工作,对垄断行业进行调控,以使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其次,加快专门的垄断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如敦促对《石油法》、《电信法》、《民航法》、《电力法》的修改工作,以适应现代监管的需要;第三,结合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允许多种资本进入,实现公私资本的相机参与。例如,可以通过ABS和PFI融资模式,引入私人资本,进行铁路、大型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变单一化的投资模式,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实现项目的高效运作。
     2、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是提高产业整体效率、改善社会整体福利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大的垄断企业必然出来阻挡。同时,自然垄断具有发展性,自然垄断行业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及时会同产业部门严格地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划分。针对自然垄断行业,也要科学地进行竞争业务与非竞争业务的划分,为引入竞争提供依据。一般来说,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可放松管制,交由市场竞争;对自然垄断行业的非竞争性业务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不允许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随便进入。科学地进行产业规划,使占自然资源大的垄断行业能很好地配置所拥有的资源,促进产业组织的发展。根据本产业的发展状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发展好的产业继续保持其垄断地位,鼓励其业务的发展;对弊端彰显、不利于国民经济运行的自然垄断行业,有效地进行业务分离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尤其对于非垄断业务,要合理地结合不同区域产业状况、发展水平和经济环境,科学地分离出去,使该垄断业务既发挥应有的规模经济性,又实现有效竞争。
  3、因地制宜地运用激励规制手段。相对一般的市场而言,自然垄断行业极其缺乏普遍性的竞争,尤其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自然垄断行业更需要激励机制。针对我国的国情,自然垄断行业管理机关可采取的激励机制主要有:最高价格限制管制、特许投标制度、区域间竞争。最高价格限制管制就是规定了企业提供单位产品或服务时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这样自然垄断行业可以积极地通过各种措施来降低成本,以在既定的定价范围内获得最多的收益。这种规制早已运用于电信业,并随后广泛应用于电力、供水等自然垄断行业。特许投标制度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政府将给予企业的事业特许权,在特许期结束后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这种机制可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努力完善产品价格、服务、质量等,来争取持续的事业特许权,也会形成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区域间竞争主要是将受管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的效率。这种激励机制适合寡头经营的自然垄断产业。鉴于我国各区域发展差异性大,这种激励模式有着特殊的意义。可根据行业的特点,结合不同区域的行业运行状况,合并企业与改善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的竞争空间和效能。
  
  四、结束语
  
  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其重要性和面临的竞争态势决定了对其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在分析我国国情和行业特性的基础上,适宜地运用西方规制理论和实践经验,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来推动垄断行业的发展,维护公众的利益,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卫国,黄淼.西方规制理论发展演进及其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
  [2]张蕴萍.西方规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学刊,2004.11.
  [3]干红芳.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改革的理论依据——西方规制理论[J].经济理论研究,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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