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或相同价格的商品相交换,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广启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的敷衍和迟疑——马克思的逻辑错误——商品交换比例是双方各自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的——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的商品相交换——交换双方都得到的更多的劳动量从何而来?——人“假于物”够创造出更多的交换价值,但这些交换价值并不是“被假之物”创造的,而是人创造的——否认交换双方都得到更多的劳动量,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以及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1.亚当·斯密的敷衍和迟疑
      亚当·斯密的已经看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理论的困难。他说:“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一篇第五章,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显然,他没有想法去克服这个困难,而是采取了敷衍的态度。一方面,他承认有困难,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这样“也就够了”。
         但是我们要问:这样的“不准确”如果“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那么,对什么样的买卖才不够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交换才必须准确地按照“等量劳动”进行呢?他没有指出来,也不可能指出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第一篇的整个第五章,他想说明只有劳动量才是“真实价格”,而“货币价格”不过是“名义价格”,可是,事与愿违,他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他对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个结论是迟疑的。在第六章的开头,在说到原始的物物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时候,他只能用很不肯定的和想当然的语气来叙述。他说:“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
        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出如下的问题:如果任何一种买卖都不能准确地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那么,“不准确”的究竟是人们进行的“买卖”呢,还是把商品交换看成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这种理论?对这个问题,用“虽然不很准确,但也就够了”这样的话来能够敷衍过去吗?
        如果商品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那么,只有在条件不同的地区才有必要进行交换,在自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自己制造更省力,因为那样可免去为进行交换所耗费的劳动。农夫如果能用与铁匠同样的时间生产锄头,他就会自己生产,而不会去进行交换,因为交换还得花费时间和劳力。因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不能解释有资本参与的商品交换,也不能解释原始的物物交换。 


        2.马克思的逻辑错误


       与亚当·斯密不同,马克思试图克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遇到的困难。但是,他在这样做的时候同样遇上了困难。他对于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论证是依靠错误的逻辑来维持的。
       第一个逻辑错误是循环论证。马克思用例子来说明相互交换的商品中包含着等量的劳动。他说:“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认为,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就是抽象人类劳动。如果是不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是不可能得出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结论的。因为 “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是一个省略的表达方式,补充完整以后应当是“1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a担铁的交换价值”。这个等式所表达的意思与“1夸特小麦与a担铁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只有假设“交换价值”与“等量劳动”是相同的概念,才能得出1夸特小麦与a担铁中包含着相同的劳动量。但是,这里假设的条件正是需要通过论证才能得出的结论。
       第二种逻辑错误是论据虚假。商品交换要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其先决条件是用一个同一的标准确定双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这个同一的标准马克思虽然提出来了,但却只有“幽灵般的客观存在性”(《资本论》第一卷,第51页),因而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使用的标准。马克思把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看成商品交换价值的标准,又认为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并且这个“社会过程”就是商品的交换过程。这样一来,任何商品交换都不可能以“社会必要劳动”为标准来计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因为在任何时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都是这个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只要这一部分交换活动没有结束,这个社会过程就也就没有结束,它对于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不能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把“社会必要劳动”作为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的标准,所以把这种标准作为论据是一个虚假的论据。
       如果有谁规定商品交换非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不可,那么,市场上的任何交换活动都将处于一种尴尬状态之中:一方面,商品交换活动无法进行,因为谁也不知道双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是不是相等;另一方面,商品交换活动又不能不进行,因为如果不进行就更没法确定其中包含的劳动量是不是相等。
可是,事实上,人们并没有遇上这样的尴尬。只要在有人群并且有产品的地方,总会有交换,在双方平等(即不是强买强卖)的情况下,交换的等价原则总会产生,那么,人们是怎样确定交换价值是不是相等的呢?显然不是按等量劳动确定的。
       既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是按等量劳动进行等价交换,那么,把等价交换看成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观点肯定是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合的。


      3.商品交换比例是双方各自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的


       事实上,最初的交换比例,是交换的双方各自根据消费者生产费用对对方商品进行评价,然后通过协商(也就是讨价还价)决定的。交换的双方每一方都以自己的生产能力为标准去衡量对方的产品,都认为对方的产品中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才愿意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活动才得以进行。商品的消费者生产费用与生产者生产费用之间的差额,就是讨价还价的空间。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去相互进行评价,就是“人际互评”。通过“人际互评”,交换的双方都得到了更多的劳动量。
       当仅有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时候,只要双方都觉得合算,都愿意进行交换,交换活动就可以进行。这样的交换只是平等交换,不能确定是不是等价交换,更谈不上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因是:(1)在没有第三方的时候,双方的商品没有共同的标准,无法确定是否等价;(2)双方都只是以生产者生产费用衡量自己的商品,以消费者生产费用衡量对方的商品,双方所使用的标准不同,无法确定所用劳动量是否相等。  4.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的商品相交换

        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交换价值,而必须通过另外的商品才能表现其交换价值。“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资本论》第一卷,第62页)因此,要确定两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不是相等,必须有一个第三者分别对它们进行评价。如果结果是相等的,它们就是等价的,否则就是不等价的。例如,一只绵羊与一把锄头直接交换,每一方都认为对方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所以双方都愿意进行交换。根本谈不上等量劳动。只有把绵羊和锄头分别与另外一种商品——例如谷子——相比较,才能知道它们之间的交换是等价还是不等价。如果一把锄头能换一斗谷子,一只绵羊也能换一斗谷子,那么,一把锄头与一只绵羊的交换就是等价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谷子就是锄头和绵羊的共同等价物。有共同等价物的商品相交换就是等价交换。
等价交换是平等交换的了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上,平等交换不仅是双方都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对方,而且有了一个第三者作为衡量的标准。
这个作为共同等价物的商品同样不能确定交换的双方所包含的劳动量是不是相等。这是因为这个第三者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与前两种商品相交换依然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所以生产第三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并不等于前两种所耗费的劳动。所以,尽管有第三种商品作为共同等价物,商品交换仍然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
在商品交换不发达,商品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作为等价物的商品是不固定的,有时可能是谷子,有时可能是绵羊或别的商品。两种商品相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依人们选取的等价物的不同而不同。
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商品信息畅通的情况下,某种能够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商品被固定作为一般等价物。每一种商品都以这种等价物作为标准,等价交换有了同一的标准。有了货币以后,商品交换是不是等价,以交换双方所能换得的货币量是不是相等为依据。如果双方的所能换得的货币量相等,就表明双方进行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否则就不是。由于那种被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或货币依然是商品,这种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交换依然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所以,以一般等价物或货币为标准的等价交换依然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


      5.交换双方都得到的更多的劳动量从何而来?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来自于力或自然。
      《荀子·劝学篇》中有这样几句话,不妨看看:“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辑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通过“假于物”,人的劳动量就增加了。人是不是能够获得更多的劳动量,不仅看他是不是能够做到“假于物”,而且看他是不是善于“假于物”。不能做到“假于物”,他就只好手刨脚蹬,费力多而获益少;如果虽能够“假于物”但不善,物在他手中作用也不大;真正“善假于物”的,当如黑格尔所说的“一方面让事物按照自己的本性,彼此互相影响,互相削弱”,而人们却“并不直接干预其过程,但同时却正好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见黑格尔:《小逻辑》,第394页),这种做法用《老子》的话说叫做“为无为”。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正是靠“无为”来进行作为的。这样的“无为”也是人的活动,是人运用对于客观事物的知识来改造或控制客观事物,使这为人类服务。这种活动包括两个阶段:一是获取前人的知识或创造新的知识;二是运用肢体推动客观事物使之服从人的意志。这两个阶段都是人的生命活动,亦即都是劳动。从消费者的观点来看,只有花费了劳动才能取得,所以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去交换。由于人们术业有专攻,每一方都以不同的方式“假于物”,因而都在不同方式上获得了更多的劳动量。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交换“假于物”的不同方式,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商品交换是“互通有无”——即互通“假于物”的方式之有无。交换以后双方都获得了对方的“假于物”的方式,所以都得到了更多的劳动量。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都是这样进行商品交换的。我们在街上买东西的时候,从来不问对方制造产品用多少劳动量,只知道如果我们自己去制造,比我们去挣钱来买所花费的劳动量更多。我们觉得花钱购买比自己制造省力,所以我们欣欣然掏腰包去购买。而那种商品的设计和制造者由于“善假于物”,所以实际上没有花很多的劳动力,他觉得制造这种产品去卖,比干别的更容易挣钱,所以欣欣然去制造。这样,交换的双方都得到更多的劳动量。


       6.人“假于物”够创造出更多的交换价值,但这些交换价值并不是“被假之物”创造的,而是人创造的       


      这样说的原因有两个:
     (1)“假于物”是人的活动,不是物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是有意识的、主动的,处于支配的地位,物是被动的,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人要“假于物”,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并且得通过肢体动作,肢体的动作就是劳动,自不必说,知识也只有通过艰苦的劳动才能获得。
     (2)“假于物”的活动所创造更多的交换价值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这种关系就是:交换的对方不能同样的方式“假于物”。产生这样的社会关系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人们对于知识占有的不同;二是对于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占有不等。当这两条件具备了一个或全都具备的时候,人们就会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假于物”,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的“假于物”的方式就需要进行交换,不同的“假于物”的方式就有交换价值。当这两个条件全都不存在的时候,大家都以同样的方式“假于物”了,那么,这种“假于物”的方式就用不着进行交换,它虽然可以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但不创造交换价值了。这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之所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降低的原因。所谓社会生产力是指全社会的普遍生产能力,不是指个别生产者的生产能力。个别生产者的生产力的提高不会导致商品交换价值的降低,只有全社会的生产能力普遍提高才会导致商品交换价值的降低。
商品交换价值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而降低这一事实,说明自然物或自然力既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创造交换价值,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创造交换价值,而是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创造交换价值,离开了这样的社会关系就不创造交换价值。
       传统劳动价值论离开了社会关系去寻找交换价值的“实体”,这种思想方法与旧形而上学离开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去寻找世界的终极原因一样是用孤立的、静止的方法看问题,而不是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认识必然发生错误。


     7.否认交换双方都得到更多的劳动量,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以及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马克思指出,“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资本论》第179页)。这段话明确指出,通过交换,双方都得到了更多的使用价值。
       我们应该注意这些通过交换得到的更多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马克思说过“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资本论》第48页)。我们要问:通过交换双方都得到的更多的使用价值是不是也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呢?如果回答“是”,根据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就得承认通过交换双方都得到更多的劳动量;如果回答“不是”,那就等于说:有些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才不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呢?只有一种,那就是:不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
       如果通过交换得到的更多的使用价值不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那岂不是至少可以说,通过交换多出来的那一部分使用价值是非劳动产品。这样一来,“商品交换是劳动产品相交换”这一论断就失去普遍适用性。劳动价值论就会被否定。再说,那些通过交换多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从那里来的?显然也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自然界。如果人们不通过劳动就可以占有自然界所提供的使用价值,这样的使用价值用得着进行交换吗?张三不通过劳动就可以占有的使用价值,李四为什么不能占有?如果李四也能,那何必与张三交换?如果不必进行交换也能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使用价值,那么交换活动岂不是多余的?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与现实生活相矛盾。这样的理论非改革不可。
而且与现实生活相矛盾。这样的理论非改革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