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财产权及其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文汇 时间:2010-06-25
看了吴京堂同志的《财产权何以如此重要?》一文,本人认为其关于对个人财产权的认识有可取之处,但似乎也有些偏颇、不够全面深刻,有个别的说法似乎也可以在商榷。本文就是读该文的思考的一部分。
一、财产权的本质
在吴京堂同志的文章中,并没有讲到财产权的本质。本人认为,没有对财产权本质的认识,就谈不到财产权的产生,就更谈不到财产权的重要性。财产权之所以重要是由其本质决定的。财产权顾名思义就是人对能直接或间接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权力,这种权力表面上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在深入一个层次上,却是人与人的关系。权力是人与人关系中的当事一方对另一方采取某一行为的认可,财产权就是人与人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认可。由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利益(参见本人的《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新认识》一文),对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认可就是他的利益的认可,因此,财产权就是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认可,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它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的行为产生的原因。这里的利益是人的利益,但并不特指个人利益,因为利益还包括不同范围的共同利益,如我国的生产小组(过去叫生产队)、村(过去叫生产大队)、乡镇、县、地区等,城市的社区、街道、区、市,再大一些的如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最大的范围是国家,这些不同范围分别存在相对应的共同利益。有的人的行为较多地取决于个人利益,有的人的行为较多地取决于共同利益或他人的利益(为他人利益采取行动实际上是共同利益的要求),共同利益本身又是个人利益的组成部分,是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共同要求,这个共同要求使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另一层次上结成了一个利益主体。因此,人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是产生人的行为的原因。当然,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又是有矛盾(它主要是由个人利益的多重性和这些多重利益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在的不同阶段,有时共同利益成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有时个人利益又成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在和平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不尖锐,很多人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中,更容易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先是二者兼顾、兼顾不成就先个人利益后共同利益),当前的关于改革的争论,其实质就是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矛盾的反映,是反映劳动大众的利益或是反映别的什么阶层的利益的问题,无论承认与否,都不能例外。因此,个人利益要保护,共同利益也要保护,不能保护一个而损害另一个。
回到财产权上来,财产权既然是人的利益的表现,人的利益有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分,那么,财产权也应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要保护,那么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也都要保护,而不能强调一个而忽视或否认另一个,侵犯个人财产是犯罪(这个财产必须是非剥削所得,至少是合法所得,当前在我国还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不允许剥削存在的),侵犯共有财产也是犯罪。本人认为,在这一点上,吴京堂同志的文章是有不足的。
二、财产权的保护
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实质就是要强调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财产权保护对人类历史进步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这里不再分析。
关于财产权的保护,以上已经说明,个人财产要保护,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如何保护财产,最重要的是的建立、健全和有效的执行,这也不多说。需要强调的是,共同财产(即公有财产)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出现被委托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侵害公有财产的行为,这就要在对被委托人的选择和监督上下工夫(由于共同利益的存在,就会有公有财产的存在,因此有些人主张消灭公有制(公有制是公有财产保护的制度反映)是错误的),也就是在对被委托人的管理上下工夫。坚持公有制就是保护公有财产,保护公有财产就要坚持公有制,二者密不可分。这一结论可以延伸至公有制的改革领域。吴京堂同志的“没有个人财产权,必然是权力至上”的观点,一定忽视了财产权就是利益和权力的结合、财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问题不在于“权力”是否至上,而在于正当权力的保护和对权力的有效约束,特别是对于公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约束,就很可能导致腐败(只有个别例外)。因此,对公权力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都很重要,缺一不可。当前,我国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对各级掌握公权力的人或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这是我国体制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所以腐败才从中央到地方、层出不穷,就与此有关。当然,对公有财产进行保护的管理是有成本的,有成本也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成本的支出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本人认为其必要性在上文已经得到说明,是否经济合理的界限仍然要以是否符合公有范围内每位成员的利益为标准(这意味着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有财产的范围或规模是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的)。当然,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人受到的各种影响、人的有限理性的原因,人们对利益的判断会有差别,但这改变不了以上的分析和结论。
还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有成本,好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就没有成本,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单就制度成本来说,在小私有制(如只有几口人的家庭拥有规模很小的财产)或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下,委托代理的成本就很低,有人也据此论证私有制比公有制优越,其实,就是在小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公有制也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条件,这就是共同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说,就是小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存在的条件下,也有小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保护不了而又应当保护的很多人都具有的利益,这是成本问题的另一方面(机会成本,放弃利益就是付出了成本),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私有财产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这既是必然的,又是无法回避的。既然是委托代理,就必然存在对被委托人的管理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必然有委托代理的成本。至少,现在我们无法证明私有财产的委托代理成本一定比公有财产的委托代理成本低(这并不否认公有财产的管理需要改革,提高管理的效率),有些人(如刘小玄之流)论证私有制的优越性、主张国企改革中实行私有化的管理层收购,如果不是无知,就一定是要开的倒车(家庭作坊式的自己办自己管理的时代已经成为了历史,还这样主张,这是要干什么?),就一定是为了走资本主义道路。
总之,对财权的保护,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包括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二者都是人们的利益的表现,都是必要的。对二者的管理,都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否定公有财产、主张私有化是没有道理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对被委托人的管理(包括选人、用人、监督、激励、信息不对称状况的改善或消除等)是关键,特别是对被委托人的权力的有效约束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