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理论的陈述——与卫兴华、谷书堂、绛锦聚、钱伯海、关柏春磋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国奇 时间:2010-06-25

    价值这个概念太有争议了,为了说明分配的原因、机制和过程,本文将尽量不使用“价值”这个概念进行描述,而是尽量使用财富这个概念进行描述。但是本文的陈述得有“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这个前提和“自私 + 利他”这个人性假设,这是因为在反比(包括递减)和自私下不可能有价值的分配。

    一、请卫兴华、谷书堂、绛锦聚、钱伯海、关柏春五位来的原因

    已有的基础学(价值理论)都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这在实际上是没有分配理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缺少分配这个环节寸步难行,但是分配理论在基础经济学中缺位了。在“谁创造归谁所得”的思想下,不管是那种价值论要说明一要素的报酬是合理的,就一定是论证该要素的创造就是这么多,且也只要论证这一点其理论也就视为正确。显然我国现在要补农,要扩大内需,这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是没法说明的,因为农民没创造更多,为什么要给他更多?补上“价值分配”这个环节后,我们将发现报酬与创造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是正常。在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加入“价值分配”这个环节后,便能非常好地解释实际,本文邀请五位来也在于说明这一点。

    卫兴华与吴易风、苏星等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坚定捍卫者,一直认为剩余价值论不能动摇,但是前年(2004年)在中南财经大学的一次学术会议时卫兴华问我价值是否要分配,这说明了他并非仅是一味忠诚马克思理论,也在思考马克思理论的不足。我想我是靠谈价值分配起家的,他多少知道这一点,于是才有此问。补上“价值分配”这个环节后,则价值与价格之间将有“价值分配”这个环节,从而价值不能直接决定价格,于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逻辑有问题。显然《资本论》第三卷的价值转形就是指价值分配,但是《资本论》第一卷却没有价值分配,也没给价值转形留下任何余地。马克思看到了转形,但是他的反比又不允许转形,因为没有多余的价值。显然,假如各部门在基期获得的已是平均利润,那么某部门在其劳动生产力提高后,由于没有价值增量,它获得的正好还是平均利润,不需要转形。此时如果转形了,则该部门反而得不到平均利润。价值转形只有在正比下才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也许有人会重复马克思的理由,说技术有机构成变了,所以要转形,但是马克思没注意到技术有机构成变了意味着劳动生产力也变了,进而说明买机器和劳动力的代价也变了,显然马克思设定买机器和劳动力的代价不变。另一问题是,马克思说利润投入再生产后会使总C增加,从而要转形,但是马克思明显忽略了人数的变化。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则总C增加后劳动人数必须同比增加,仍不存在转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利润转化成投资后总C增加,而总人数不增加,这说明劳动生产力提高了。显然劳动生产力提高后,机器和人的价格都要反比将低,可是马克思没考虑这种降低。这种降低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不能转形或两个总量不等。两个总量不等在于马克思设定价格C和V不变,而其反比定律则使价值C和V必须变。在马克思转形下,如果考虑到技术有机构成变后生产力要提高,则两个总量肯定相等,利润率也不断降低。但是,问题是利润率降低的速度太快,据个人演算,假如基期的利润率为100%,则第十年的利润率为3.33%,这种下降速度是不可能事件。

    绛锦聚是第一位在我面前表示怀疑“谁创造归谁所得”的教授,是在2001年的由南开大学主办的一次学术会议时。

    谷书堂和钱伯海的正比论是大家知道的,这也与我的Q=FT不谋而合(更深层的分歧在本文不谈,本人认为价值是财富的量)。正比符合计量学中的同比定律——即量与量的属体同比变化,如谷的规模增加一倍,则其量也必定增加一倍。在正比下引进分配理论后,马克思的反比和剩余价值论同样得到说明,且说明更流畅。在宏观层面的分配是按平均法则进行的[1],这样当剥削的评判标准以该法则为依据时,则所得在平均水平之上的那部分便为剥削的,反之所得在平均水平之下的那部分便为被剥削。这种陈述与马克思要表达的没有大的区别,但是马克思的理论中由于没有分配理论,没法进行动态描述。当社会后人们工资会增加(这是事实),这样一来假如基期的工资为100,剩余价值为100,但是现在人们还那么劳动(如搬一块石头),工资为300,那么工人现在剥削谁了?当价值(财富)正比增加时,以平均化为剥削的评判标准,我们能很好地说明工人的工资现在为何是300了,并仍然可以确定资本家现在同样在剥削工人。这是因为在正比下现在社会的价值(财富)总量多了,工人要分得更多的价值(财富),所以工资得涨到300,但是资本家同样是干活其所得却远远高于300,所以资本家剥削了工人。

    在正比且分配下,斯密和马克思都强调的反比以及西经的递减同样能得出来。假设有100人,10人生产粮100斤,每斤粮的价值为1个。另90人生产棉100斤,每斤棉的价值2个。这样平分后每人有1斤粮 + 1斤棉 = 3价值,于是:

      每斤粮分得价值为:10人×3价值/人÷100斤粮 = 0.3个价值/斤粮。

      每斤棉分得价值为:90人×3价值/人÷100斤棉 = 2.7个价值/斤棉。

    由于加入“价值分配”这个环节后是分得的价值决定价格,所以粮的价格为0.3元/斤粮,棉的价格为2.7元/斤棉,于是1斤棉交换9斤粮,与斯密和马克思陈述的交换比例完全一致。这里定义1元钱象征(或含有)1个价值。

    现在棉的生产率提高一倍,产棉200斤,有价值400个。这样平分后每人有 1斤粮 + 2斤棉 = 5价值。此时:10个粮农将要分得50个价值的财富,于是粮价为 50 ÷ 100 = 0.5元/斤;90个棉农要分得450个价值的财富,于是棉价为450 ÷ 200 = 2.25元/斤。则,粮与棉的交换比例为:0.5∶2.25 = 1∶4.5,即1斤棉换4.5斤粮。显然,较之棉的生产率没提高时的1∶9,棉兑粮的比例降低一倍,反比(递减)了!

    仅就交换比例而言,正比和反比下的交换比例是完全一致的,只是价格具体的值不同。但是,(一)在正比下谷书堂提出的总量问题不存在,而反比下社会的价值总量不足。从实际看,社会总价值量(GDP)是随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的,而非反比讲的不变。(二)粮的价格上涨(递增)了,这是与实际相符合的。个人西方经济学不太了解,不知递增和递减为和水火不容,但是这里对反比(递减)和上涨(递增)统一在一起了是肯定的。粮、房、理发的价格不断上涨是事实。

    其实在马克思的反比下,从商品形态上看,棉部门多生产的棉也是白送给粮部门的——与粮部门“共产”了,但是马克思没法从价值上说明这种平均分配。马克思是意思到这种不足的,于是说其理论只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社会)有效[2]。这虽然很坦诚,但是一个理论如果只能说明一段经济,这大概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所希望的。其实从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不仅直接导出共产主义制度,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也进行同样的说明,还能对当今贫富差距过大进行最有力批判,——尽管这是题外话,与本文无关。

    关柏春对按劳分配是有研究的,也许他已意识到按劳分配不能陈述所有,所以在其一文中邀请我参与他的讨论(记得有这邀请)。从我已建立的分配理论来看,分配是分层进行的,没有那个分配规律能统管一切分配行为。我的分配理论有三个分层,宏观分配、微观分配、不确定分配。在宏观层面我目前只知道平均化规律,而按劳分配是微观层面的一个分配规律,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这种分配思想的一种具体化。按劳分配不能陈述所有已是不言而喻,如:

    (一)上面说的同样劳动的报酬在过去是100,现在是300。不管是从价值上看还是从财富实际形态上看,农民的报酬比以前高多了,我们为何还要补农呢?

    (二)等待劳动时间(闲置时间)补偿,即等待劳动时间里有报酬。上班时间里不是每时每刻都做事,而是有闲置,且不同行业的闲置时间不一样。如教师在寒暑假不劳动,但有工资;如影视业一部分人的闲置时间很长,他们的这种补偿工资是以工作时的工资高一些体现出来的;如有些设备平常不用,在等待劳动,这些设备在使用时的报酬也很高,如特种运输车的公里价就比的士高。同样的人、设备在等待劳动时间短的行业其劳动时的报酬肯定低一些,在等待劳动时间长的行业其劳动时的报酬肯定高一些。等待劳动时间补偿是由平均化规律决定的,因为没有这种补偿,那些闲置时间长的各要素就得不到平均报酬。

    (三)同样的土地,为何作为农业用其价格就低,而作为用地其价格就高呢?这在于农品涉及生存问题,其价格必须低才能保证穷人们的生存,群体在自觉和不自觉中选择了压低农地价格。这种行为行得通的理由在于土地开始都是群体的“皇帝”的,皇帝开始是以很低的价格将土地卖给农民的,农业用地的低价没损害农民利益。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将土地的增值部分据为己有,就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为其说明的。但是政府不能分得这种利益的,尤其在农民收益很低下的今天,土地的增值应分给农民。

    (四)同样的劳动支出,为何在发达地区和国家就高一些,在落后地区和国家就低一些?这仅在于发达地区和国家财富总量多,平均分配后每人得到更多。

    一直没有答复关柏春的邀请在于我主要是构建分配理论的框架,在这个框架里有一个像元素周期表那样的一个表,里面要放许多分配规律,按劳分配规律只是其中一个。关柏春(也包括钱伯海)能将按劳分配的作用机制、过程和范畴讲清楚,这是好事,但是想用这一个规律说明所有分配行为是行不通的。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只是在一定范畴内有效。

    二、从分工与合作看财富的分配

    经济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要说明这个问题先得知道财富是怎么来的。财富的来源,用斯密的话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其过程就是分工与合作。从分工层面看,谁谁创造什么是很清楚的,这为“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思想提供了基础。“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与人自私本性相对应的,在于鼓励人们去创造,毕竟我们消费的财富主要来自于我们的创造。这就是说“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依此也不会有所谓的财富分配。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分工只是合作下的分工,且在逻辑上是合作在先,分工在后。合作,首先是人和土地的合作,再是行业合作,再是工种合作,再是地域合作。合作之所以能发生,在于人的另一本性——利他性。利他性太弱的动物是不会组成群体的,尽管它们同样知道合作后的利益更大,更能延续基因。极端自私论是没法说明只有一部分动物能合作这种现象的。我们能合作成群体在于我们还有较强的利他性。从合作层面看,我们是没法鉴别一个产品是谁创造的,任何一个产品都是群体所有的人和土地共同创造的,这里分不出你的和我的。这就是说,既然财富(价值)是共同创造的,我们必须分配财富(价值)。这就是说“谁创造归谁所得”又有问题。其实马克思在《马恩全集》46卷下卷(223页±15页)也谈到这一点,可惜的是《资本论》中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自然之初应该是这样的,一群人共同获取一定财富,于是得分配财富。由于人们得到的财富归其个人所有,于是出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也是分配的结果。事实也是这样,如我国公企的所有权就是人们先去获取后再分配的结果;而现在的私有化改革则在于分配这种“共有”财富,分配完成后,新的所有权又形成了。从更广义上讲,劳动权也是分配的结果。一个人要在一个群体劳动先必须取得劳动权,这种手续在所有有组织的一般动物群体中也是必须的。一个家庭、一个、一个国家,如果你不先加入它的“籍”,你就不能在那儿谋生。明白这一点对我国当今的产权改革是很重要的,改革不能以剥夺人们的劳动权为代价。如果为了效率必须剥夺一些人的劳动权,那么必须无偿地给其分配的一定的财富,以满足平均化规律的要求,否则系统会不稳定,整体效率反而降低。

    可见交换在分配之后,或者说交换只是将已分配的账面数据变成现实。这一点,起码是在群体内是完全有效的,如大人(或老师)给几个小孩分一些不同的东西,于是小孩们便知道各自拥有什么,并且也进行交换。这虽然是儿时游戏,但也是很反应交换的本质。所以,说某人分得多少价值,那仅是一种账面数据,而交换则是将这种数据变成现实的活动。这就是说在生产和交换间还有个环节——分配,这是所有经典基础理论忽视的一个环节。显然每人能分多少财富与分配法则密切相关,假如分配法则仅仅是“谁创造归谁所得”,则每人(或每产品)分得的价值与其本身的价值一样多,这等于没有分配,于是有经典价值理论的陈述;假如分配法则不仅仅是“谁创造归谁所得”,而是还有其它的分配法则,则每人(或每产品)分得的价值与其本身的价值一定不一样多,于是没有经典价值理论的陈述。那么“谁创造归谁所得”是不是唯一的分配法则呢?上面提出的等待劳动时间的补偿已说明“谁创造归谁所得”不可能是唯一的分配法则。

    从合作层面看,一是由于分不清谁谁创造了什么和多少,财富是大家共同创造的,所以只有平均分配;二由于群体本身就是合作的结果,所以为了维持群体的存在也必须平均分配。这就是在群体层面“不怕穷,而怕不均”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有平均化规律,所以所有经济理论都才有这种论证逻辑,即,只要论证出“平均、均衡”就能算论证完毕。我们为什么有这种论证逻辑?……我认为平均化规律就是斯密没看见的那只手,是它确定了这种论证逻辑。可见,当从分工层面有“谁创造归谁所得”时,那么从合作层面就有平均分配。这是一对矛盾,但是经济系统正是这对矛盾的运动才和谐的。平均分配是从合作——即从群体层面才得出的一个分配规律,它主要决定宏观分配,从而维持群体存在和稳定。事实也是这样,任一群体的总财富多了以后(不管增加的方式如何),其各个体的收入也会随着增加。各个体收入增加的幅度不一样是由微观分配决定的。“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微观分配的基本思想,按劳动分配、按贡献分配、专利分配等都是该思想的具体化,它们专门制造不平均,从而维持人们的创造性。确切说,平均分配使人的利他性得到满足,“谁创造归谁所得”使人的自私性得到满足。这对矛盾告诉我们,经济系统要平均,但是又不能太平均。

    这样,对价格的认识不仅与经典大不相同,也与我们开始从“1斤铁 = 2尺布”中得出的形而上学认识大不相同。要素的报酬,即价格,所表明的不再是要素本身的财富值多少,而是表明要素分得的财富值多少。如某人月薪为1000元,这绝不表明该人的贡献有1000元这么多,而是表明该人的贡献要分得1000元的财富。虽然1000元的货币不是真实财富,但是它可以交换回该人所要的真实财富。这就是说价格是要素分得财富的量[3],而交换则是将这个虚拟财富(或数据财富)兑换成要素所需要的真实财富。比如同样的劳务支出所挣的钱,在过去比现在低,在比在美国低,如土地的农用价格和工用价格的差别,等等,唯有从“价格是要素分得财富的量”上才能理解,否则无法理解。同样理个发的报酬在中国比在美国低,只因为中国的人均财富更少,从而理发匠分得的更少。

    三、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问题

    如上所述,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公理也在于“谁创造归谁所得”,即工人没得到他创造的全部,被剥削了。这便有两个问题,两个使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破产的问题。

    (一)是人们工资在不断上涨,这样假如人们原来挑一天谷创造价值10个,资本家剥削5个,农民得5个,换成价格5元/天。但是现在人们还是那样挑一天谷,但是价格是15元/天。那么农民现在多得的5个价值是谁创造的?记得卫兴华与吴易风分别在他们的文章中用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化解这问题,说实际的价格是可变价格,而非马克思价值论中讲的不变价格——言外之意是实际不符理论。说实话我至今没搞清楚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是什么意思,但是按他们所述进行不变价格和可变价格的换算后,这种问题仍然存在。再说,实际就是可变价格,那么究竟是理论该符合实际还是实际该符合理论?

    (二)是马克思的价值与财富不统一,没法通过价值的来源和去向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那么剥削剩余价值究竟在说明什么事实?显然,同样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理,资本家也可以说工人剥削了他的剩余财富。剩余价值率高也好,低也好,工人现在同样劳动一天,挣的大米比以前高得多,这是使用机器的结果。实际中的人们也只会看这个结果,同样的劳动,那儿挣的大米多他们就说那儿好,那儿优越。

    应该说马克思看到了资本家对剩余财富的剥削,也看到了财富的分配(转形),但是他同那个时代一样,他也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是唯一的分配法则,于是不得不定做劳动价值理论,以说明资本家的剥削。与马克思不同,萨伊力图说明资本家没剥削,但是由于他也同样坚信“谁创造归谁所得”,于是定做出三位一体的公式。这二者都是不对的,所不同的是三位一体公式中暗含正比,其价值的变化率与财富的变化率一致,较接近计量要求的同比定律。其实,作为合作的结果——商品,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从商品中鉴别出谁创造了价值,谁没创造价值,也不可能像萨伊那样出各要素分别创造了多少价值。这好男人和女人合作生的孩子一样,我们如何分别男人和女人各生了孩子的某部分?

    马克思对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的描述,完全违反了其自己的辩证法——见其关于质和量的陈述。依马克思的量质陈述,价值就是使用价值的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测量这个量的尺度。

    四、财富分配的三部分

    群体获得的财富分做三个用途,一是终端消费,这是生产的目的;二是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这是生产能继续的前提;三是社会积累,这是保证终端消费水平能不断提高的前提。财富的这三项分配是与制度无关的,任何制度下都得遵循。学中真正关心的是后两项财富归谁所有,而非其他。马克思认为后两项应归工人所有,仍是坚持“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理,也与他没注意到头有关。头规律是:人类群体必须有个头,且是少数人当头。在人类群体中这种构架是没有例外的。至于是哪些少数当头,由选拔标准决定。由于人是有差异的,所以这种选拔标准将有利于这些少数人,于是他们被选出当头,那种选拔标准将有利于那些少数人,于是他们被选出当头。选拔标准的设立与体制的价值目标密切相关,意识形态此时开始体现出来。

    作为群体的头,要有效组织和管理群体,必须能传达其指令并监督指令的执行,这要求头必须掌握一定的关键要素,以传达其指令并监督指令的执行。在商品时代资本家这种头主要通过掌握生产资料和利润来完成组织职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和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不能称之为剥削。事实上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利润也是不能让所有工人共同支配的,所谓“公有”仅在于头的权力不能世袭,其它的公有意义都是空话,不可能变成现实。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相对高度丰富,人是最关键的,所以那时头就掌握人,而在封建社会土地又变得十分关键,于是头就掌握土地。其实许多企业对那些关键的精英也同样要控制起来,与他们签卖身契。

    我国很多人认为将生产资料和利润平分了就不会有剥削,就不会有贫富差距,这既是不了解头规律的结果,也是不了解平均化规律的结果。将生产资料和利润平分后,头规律很快又会将这部分财富集中起来,俄罗斯改革就是一例。考虑到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人与人、地区与地区的差异后,在自由竞争下,从平均化规律将直接导出价格差规律(贫富差规律)[4]。当社会太不平均时,系统就会大乱,就会用极端的方式实现平均化。这些极端方式是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也是实现平均化的一种方式,只是代价太大。所以,要避免(或减少)经济危机、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和战争这种平均化方式,就要求在自由市场外必须另有机制保证平均化的实现。通常这种机制是政府行为。政府不是守夜人,而是经济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是头。人类社会是不能没有头的!

    头们的剥削不表现在对生产资料和利润的占有,而在于过高的工资和对生产资料和利润的恣意挥霍。生产资料和利润在本质上是群体的,不是任何个人的,但是它得归头掌管。然而同样是头,私有企业的头随意将生产资料和利润转化成个人消费不算违法,而公有企业的头这么做了就算违法。所以,我总觉得我们的有问题,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

    至于总财富中应分多少做终端消费,分多少做生产资料和利润,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强调的是,从宏观上,个人消费超过平均水平的部分才是真正剥削,共有也好,私有也好,都是要反对的。进入微观后,又有许多规律要遵循,对剥削的评判标准还应跟着变化,但这仍然是另一的问题,本文不与讨论。

    五、叠加原理

    从个人目前构建的分配理论来看,宏观分配规律只有本人揭示的平均化规律;而微观分配规律则有很多,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供求分配、权力分配、养老(小)分配、名誉分配、保险救济分配、分配等等。平均化规律确定各类要素报酬的基本水平,而微观分配则使各具体要素的报酬与基本水平不符。这其中有的微观分配是让要素的报酬回归平均水平,体现平均化规律,如义务教育,但是从总体看报酬与基本水平不符是主流。明星的高收入主要在于名誉分配规律的作用,但是现在明星报酬的基本水平比过去明星的高,则由平均化规律决定。不确定分配暂时没纳入讨论范畴,但的确有,如突发灾难时的救助和意外保险就是不确定分配。

    当分配系统有许多分配规律时,那么一个规律就只能决定价格的一部分,所有规律决定的和才是价格的全部。这里问题是这里的“和”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一种复杂运算后的“和”,描述这种复杂运算的原理就是叠加原理。任何一门都有其特有的叠加原理,其各个规律的作用是靠这个原理来合成的。如物中,牛顿四大定律及几个电磁学定律就是靠相应的叠加原理合在一起的,从而组成经典力学。

    个人认为,宏观分配决定价格的基本趋势,微观分配和不确定分配则使价格发生波动,这与马克思所持的观点一致。平均分配将产生三个价格规律,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中心价格(均衡价格或生产价格)的运动由这三个规律描述[5]。同样的工种,干同样的活,在好企业工资高,在差企业工资低,就是由价格第一规律(价格互动规律)描述的,因为不同企业是不同群体,平均分配只在群体内进行。好企业有更多的钱发工资,差企业自然则有更少的钱发工资。这与劳动多少无关,按劳分配规律、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保险救济分配等等在此时不起作用。也许正是因为平均分配只能在群体内进行,使大家共枯共荣,共存共忘,所以人们都有集体感和国家感——即团队精神。

    各微观分配规律间有非常复杂的关系[6],大概有:(一)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不可能调配社会中的全部价值,而只能调配其中的一部分。如按劳分配规律再怎么作用,总得留一部分价值给按资分配规律,以保证扩大再生产。(二)共用某些原因、机制或过程。不同分配规律在产生原因、作用机制和作用过程三方面往往有相同之处----即有共同的因子,而使它们区别开来的则是另一些不同的因子。如名誉分配、供求分配、稀缺分配三者中都有稀缺这个因子,但是他们是不同的分配规律,作用的范畴也大不相同。(三)相互制衡关系。对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而言,如果一个分配规律的决定作用增大,则另一些分配规律的作用将被抑制或激励。个人目前还不能对此有太多的描述,这里举个例子,还是明星。相比之下,随名誉分配在演艺界决定作用的增大,供求分配、稀缺分配、养老分配、失业(救济)分配等规律的作用明显得到抑制,它们的作用程度比在其它领域明显偏小。

    多数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将因要素、部门、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大,在另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小,在有些地方则不发生作用。譬如供求规律,在农业和垄断行业发生的作用就小,而在一些珍稀动物和一些古玩上几乎不发生作用。这就是说,虽然一个分配规律能在多个地方发生作用,但是在不同地方其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在一些地方会100%地发挥作用,在另一些地方则只是发挥部分作用,而有些地方完全不发挥作用。如名誉分配,在文体艺界的作用程度是100%,而在科学界的作用程度则要低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大明星,霍金的收入比施瓦辛格要低许多的原因。再如名牌商品,只能在质量型消费群中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城市),而在数量型消费群体中则很难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

    另一个伴随的问题就是决定量的问题,即一个规律完全发生作用时能使要素分得的财富量。可以肯定不同分配规律的决定量是不同的。从实际中看,名誉分配规律和专利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大得惊人,远远大于其它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它们构成报酬中的喜玛拉雅山。显然,一要素依某分配规律分得的财富量,等于该规律的作用程度×决定量×要素的等级序数。等级序数高的要素分得的价值多,等级序数低的要素分得的价值量少。大名人和小名人的收入差别,正教授和副教授的收入差别,大穷人和小穷人的救济差别等等,都是由它们的等级序数不同而引起的,而并非一定是谁做的事多,一定是谁做的事少。

    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在账面上只有一个数,很简单,但是这个数背后的组成却极其复杂,是由许多分配规律共同决定的,一个规律决定一点,其总和才是这个数。这便是价值(价格)叠加原理。

    六、分配标准

    马克思说价值又是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说“分配标准也决定价格”。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是通过一定分配标准构建其分配机制和分配过程的。人们在实际中尽管追求的是财富,但是直接追求的却是分配标准而非财富,这是由分配定律决定的。依照分配定律,要素(或商品)分得的财富量与其拥有分配标准的量成正比[7]。譬如权力分配中的分配标准是权力的大小,则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权力收入(如职务津贴、分红、贪污等)就越高;譬如名誉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是名气大小,则明星们的名气越大其收入越高,商品的品牌越响其价位越高;譬如供求分配的分配标准是供求的失衡度,则商品的供给越不足其报酬越高。社会(主要是统治者)是通过对分配标准的确定来控制人们的经济行为的,这种控制也必定直接或间接反应的在价格上。如户口制度和人民代表名额的限定就是我国农业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

    分配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天性标准,一类是契约标准。天性标准主要由要素的天性决定,如男人对烟酒的要求多一些,女人对粉饰的要求多一些;如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高一些,机械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低一些。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关系而协定的分配标准,它又分自然契约标准和意识契约标准。自然契约标准是指人们自发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平均分配、供求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稀缺分配、权力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是自然契约标准。意识契约标准主要指法定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认识而有意识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养老(小)分配、义务教育分配、家产分配、保险分配、失业分配、救济分配、人民代表名额分配、奖励分配、就业分配等等,其分配标准都属于意识契约标准。天性契约标准和自然契约标准一般都具其内在的客观规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意识契约标准通常都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我国农民是没有权力表达其意志的。

    一种要素(或商品)往往拥有多种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从而要依多种分配规律分得财富,自然其总价值等于多方面分得的价值之和。譬如教师的职称高一级,工资要增加,但是如果他还多带课,其收入还会增加。此基础上,如果他还特有名气,其收入还会继续增加。针对任何一种分配规律,要素拥有该规律的分配标准越多,则它依该规律分得的价值越多。这就是说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与任何分配规律具有正相关性。这种正相关性蒙骗了经典价值理论。经典的论证逻辑一般都是:证明报酬(价格)现象与理论中指定的分配规律正相关,从而确认现象完全按照指定分配规律运动。这就是同一种现象不同理论能用不同分配规律解释的原因。其实报酬(价格)的变动是许多正相关的结果,而非一个正相关的结果。经典价值理论中都以偏概全了,将其指定的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放大了。譬如突然降雨时,雨伞的价格将上涨;譬如过年过节时,肉、水果、鞭炮的价格将上涨。显然,此时的价格上涨己超出供求规律的作用范畴,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在试图用供求规律解释它。

    意识契约标准是最有意味和玩味的。由于意识契约标准很容易改变,从而改变各要素分得的财富量,所以人们总是在意识契约标准的设计上大做文章。各财团都要极力参与政治,小部分是出于政治偏好,大部分是为了取得分配标准的设计大权。我国民众对分房子是深有体会的,此时单位领导往往在分房标准上大做文章,使其欲偏袒者分的房子更多更好。确切地讲,政治和外交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设计分配标准,以决定各要素、各部门、各国家分得财富(或利益)的多少。譬如我国的商业利润明显偏高就主要是由政治决定的,而非是商业供不应求、商业贡献大、商业科技含量高等。

    七、按劳分配与其它分配规律的共同因子——时间

    按劳分配中的“劳”就是以分配标准的身份决定价格(工资),自然价格(工资)与劳动时间有正向关系。从斯密到马克思可能正是因为注意到这一点,才坚信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显然与其研究价值的目的不符。建立价值理论的目的在于说明财富的来源和去向,我想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这要求价值与财富高度统一,可是劳动时间不是财富来源的特征因素,用它如何说明财富的来源?财富来源的特征因素是由人+土地构成的生产状况,生产状况的特征量是生产力。财富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时间只是生产力的积累量,自然对象是在生产力作用下变成财富的,或者说,自然对象是在生产力作用一段时间后转化成财富的[8]。

    按劳分配中的“劳”,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只有这个公式才能说明多劳多得,如说明挑100斤的报酬比挑50斤的报酬高。其实,马克思的倍加关系就在“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中,因为我们可以认为复杂劳动中支出的劳动力大一些。另一面,如果先依“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求出各个体的劳动量,再求群体的平均劳动量,则平均劳动量就是马克思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是以分配标准的身份决定价格的,且这种逻辑关系是“劳动量等于劳动力乘劳动时间”,只是当大家支出的劳动力差不多时,便可以只以劳动时间确定报酬。在农村公社时期,同样劳动一天,女人挣的工分就比男人低,这主要在于男人支出的体力更大。

    任何分配规律的作用都是以其在时间上的延续而体现出来的,这就是说任何分配规律中都有时间因子。这一点将决定大多数分配标准中也有时间因子[9],从而分得财富的多少始终与时间正相关。如权力作为一种分配标准,不管权力是大是小,权力只有在时间上延续时才能依权分得财富,且分得财富的多少与权力延续的时间成正比。很显然,假如一个人今天是官,今天便有权力收入,明天不是官,明天便没有权力收入。很显然,明星的名气再大,如果不“做”是不会有名气收入的。从人类已走过的路程看,这种时间大多是定义为“做活”的时间,而非玩乐的时间,这仅在于“做活”仍是必须的。假如将来只要10%的人做活时,我猜测那时会定义玩乐(或玩乐时间)作为分配标准,玩得多分得的财富也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失业金、养老金及带薪休假就是以“玩”作为分配标准的,而我国农民要因这种“玩”得到财富也仅在于中央点个头。可以肯定,一旦农民得到这份财富,粮价将直接或间接上涨,农民也可以带薪去。

    正式因为大多数分配标准中都暗含“时间”这一因子,于是迷惑了斯密和马克思,使他们以为价值就是劳动时间。事实也是这样,“报酬与‘做活’的时间成正比”一直是他们最有力的论据。天才的斯密和马克思能被这种假象迷惑,只在于他们相信“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个分配法则,以为得到的就是创造的。

    我国许多研究按劳分配规律的人士似乎都有这种倾向,将权力时间、名誉时间等统统归纳于劳动时间,从而将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无限放大。如何区分按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名誉分配等,关键是区分它们的特征因素,劳动的特征就是劳动力,名誉的特征就是名气,权力的特征就是职权,稀缺的特征就是供小于求……。

 


[1] 平均化规律的定义是:群体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均等。这是维护系统存在和稳定的一个分配规律,它主管宏观分配。
[2] 卫兴华、吴易风等进一步限定说,马克思价值论只解释一个国家的经济现象,但是外贸是马克思讨论过的。
[3]通常认为不同商品价格的量纲不统一,这不完全对。假如定义“元、角、分”为财富量的量纲,则在此时不存在量纲不统一问题,因为价格量纲的分母只是形态量,在于说明商品是什么,与“财富”这一内涵无关。比较重量陈述,一头牛重1000公斤,一头猪重150公斤,这不影响一头牛比一头猪重850公斤的说明。重才是“公斤”对应的量,牛和猪不是。“一头牛”和“一头猪”只是形态量,指明重的对应物,即分别指明1000公斤和150公斤的对应物。
[4] 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5]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6]见本人“价值(价格)叠加原理”一文,新加坡《远东经济评论》,2004.4,或网上查阅。
[7]见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或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
[8]注意,(一)这表明财富量等于生产力乘生产时间,即Q = FT。谷书堂也有这种公式,但是他说不清所以然,只是感知而已。(二)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怎么能又反过来包含人和土地这些要素呢?说某人的工作能力包含他的头和脚等要素,这说得通吗?马克思的“生产力”是生产状况与生产力的二合一,整个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差一个概念——生产状况。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应该是“生产状况决定生产关系”。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不可能得出马克思说的那种线性社会规律,而得出的是社会制度多元化——树式社会发展规律。其实我国的封建制度根本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封建制度。当今资社两种制度并存也是事实。我们谈制度时是不可能不谈国情的,可是只有在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的理论中“国情论”才有理论依据。不用多说,只有树式社会发展规律才能说明邓小平的改革理论。
[9]是不是所有分配标准中都有时间因子,本人还不能确定,故用“大多数”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