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经君健 时间:2010-06-25
    通常认为,自给自足的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社会经济的基础和特征。鸦片战争前的是封建社会,所以两三千年以来的中国从来都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便是证明。中国封建社会又始终存在相当规模的商品流通。在经济学封建主义部分和中国经济史论著中,一般是在充分肯定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之后掉转笔锋:当然也还存在商品流通;或者把某些商品经济活动纳入自然经济范畴。讲到封建社会后期,则把商品经济的作为跟资本主义萌芽有关的问题来讨论了。

上述基本看法,使得叙述中国封建经济时只着重从生产关系方面研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突出地强调农村自然经济,很少从经营的角度分析农村各种经济单位的再生产状况。讨论商品经济时,主要着眼点放在手和城市经济,对商品经济在农村经济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在讨论农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总要联系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似乎农产品商品化和市场扩大必然出现资本主义关系,从而对我国封建社会经济中商品经济伴随地主制经济长期存在、共同发展的现象熟视无睹,关于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这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比方说,自然经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存在?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自然经济实现的条件?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吗?商品经济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占什么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吗?任何形式的封建经济制度都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吗?等等。

我认为,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研究中过份强调自然经济是夸大事物的现象,忽视其本质的结果。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本文试图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地分析一下封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地主制经济,仅就它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做一点理论探索。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经济史学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学者们长期共同的努力。



让我们首先讨论自然经济问题。

“自然经济”范畴,最早可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足”,而首先使用“自然经济”一词的当推学派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希尔德布兰德。他于1864年建立的著名的经济阶段论中,以交换形式为标志,把人类社会经济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他所谓的自然经济阶段,包括从货币发明以前的原始经济直至以物物交换为特征的中世纪经济。尽管希氏的经济阶段划分方法引起了许多争论,学者们对“自然经济”的理解也颇有歧义,“自然经济”这个词毕竟被普遍接受了。马克思也批评了这种阶段的划分方法。他的理由之一是,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作为特征提出的是生产者的交易方式而不是生产过程本身,因而第一个范畴也应该是以交易方式为特征的范畴,比如“交换经济”,才能与它们相对立,而不是“自然经济”。

马克思曾多次使用“自然经济”范畴,但不给它下定义。从为了讨论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问题的那两次涉及自然经济所谈的内容看,马克思所谓的自然经济可以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

与前人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提出自然经济的特征不全相同,马克思概括的这些特征主要是从独立的经济单位考察的。自然经济单位本身的特点决定它与外界不进行商品流通,也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自然经济状态。所以,独立经济单位内在的经济运动过程实是决定社会是否自然经济的关键。

马克思的自然经济范畴涉及经济单位的生产、再生产、分配和流通,这显然和前人所谓自然经济的内容大不相同。无货币经济范畴,只能反映流通手段采用货币这一特征。但前人用以和自然经济相对待,而应代之以商品经济范畴。因为商品经济范畴不但包括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广泛的概念(也可包括货币经济),而且它是取代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就这个意义而言,从自然经济到货币经济的经济发展阶段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的学者把货币经济进而理解为使用贵金属货币的经济,从而把金属通货减少、已成为通行一般等价物的实物货币流行的时代也当作自然经济时代,更是不妥的。

本文的目的不是研究什么时候开始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也不是解决中国经济的阶段性或商品经济的阶段性问题,仅只是讨论地主制作为一种封建经济制度,它的存在和运转过程中,商品经济到底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的问题。为了这个特定的目的,似有必要先对自然经济范畴有较明确的认识。

自然经济单位的特征是,内部有自然的和专业的劳动分工,产品能够自足并以实物形态在内部直接消费和储备,成员之间有直接的劳动交换和实物交换,对内对外货币均不通行。“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

所谓自给自足,是指经济单位内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恰能满足本单位生产和生活(包括储备)的各种物质需要。我称之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用以区别另一种情况:以货币的产品总价值量或总收入足够支付本经济单位的全部支出,但产品品种并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后一种情况应称为“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自给自足,却有极重要的差别。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必须出售自己的产品然后购买本单位不能生产的产品,即必须与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否则就因不能供应必需的各种物资而难以顺利再生产。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些能够连续进行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如果计算产品价值,总是可以自给自足的,但不一定是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可见,不能说任何情况下的“自给自足”一定是上述具有特定含义的自然经济。

区别了两种不同的自给自足就可注意到,产品品种和数量不足时,经济单位就只能自其他经济单位购进,从而发生商品关系;相反,产品品种和数量超出本经济单位需要时,就会向其他经济单位推销,也发生商品关系。这样,生产品和消费品(包括本经济单位生产、生活及储备等一切需要)品种及数量的一致性就成了自然经济的前提。自然经济只有当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继持平衡时才能实现,这可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没有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人类社会肯定是自然经济的。从这一点看,好象自然经济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其实,没有 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本身就是条件。不过这是情况之一,大抵只存在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全然不是这样,它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均达到一不定期的程度,特别是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早已不是靠石刀木棍生产、茹毛饮血为生的供需极为简单的社会经济了。在这种社会中,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不是在任何经济单位都能存在的了,它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确定封建社会某种类型的经济单位是否自然经济,应该考察它的经营特征,看他是否具备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 必须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单位是以农业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但其经济已发展到单靠农产品不能满足全部经济条件补偿要求的水平。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多品种的、相当数量的手工业产品。为此,必须从事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至把这些原料制成消费品的一系列生产活动。这类生产,有的是靠农业生产者农闲的劳动,有的是靠自然分工(性别分工、强弱劳力分工)而由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的劳动,还有的靠部分劳动力集中在一起进行的专业化劳动。不论哪种劳动形式,其劳动力的安排,产品的分配、使用等都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非社会性是共同的特征。总之,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是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独立的经济单位不可能保持生产与消费的平衡。

第二, 必须拥有足够的连成大片的地产。生产水平越高,再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品种越多。原材料取自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没有资源就没有再生产的起码条件。经济单位自有这些资源,才能不依赖商品交换而顺利进行再生产。因此,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除去利用公共资源外必须拥有足够的耕地、一定面积的森林和牧志,在它的范围内最刀还有湖泊和矿藏。分散的地产只宜分散经营,难于统一管理形成自给自足体系,故经济单位自有的耕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应该是连成大片的。

第三, 必须拥有足够的劳动力。有技能的劳动力是进行任何生产的主体。单位内劳动力的数量不能低于生产规模的需要。这些劳动力分工从事本单位必需的各项农业和手劳动。不能设想雇佣外来劳动力的经济单位会是自然经济。

既然经济单位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需要拥有足够的地产和劳动力,这就意味着它必需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个规模究竟应该多大,是难以确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经济时举过若干例证,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曾实现自然经济的原型经济单位。例如在《经济学批判》手搞中提到古代希腊公社,在《反社林论》中提到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古代的印度公社、在《资本论》中提到家长制、古罗马大领地、查理大帝时的领地以及中世纪欧洲的庄园,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提到社会初期“按共产主义组织起来的公社”、家庭或家庭集团。列宁曾提到的有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和封建领地等等。这些经济单位有的近乎原始公社,有的属于奴隶主领地,也有的是封建领主庄园。它们有个共同点:都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例如古罗马的奴隶主大庄园,有的拥有土地达几千优盖路姆之多。四优盖路姆为一分顷,即十五市亩,如果有四千优盖路姆,就相当于一万五千市亩了。七至十一世纪纪南斯拉夫巨大的宗法家庭组成的农村公社,至少包括一个村庄。东欧上的家庭公社是同一父系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西欧历史上的“家庭”也是很不小的。例如,恩格斯在谈到欧洲的“家庭公社”时同意霍伊斯勒的意见,说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在内;罗马的、爱尔兰的、法国的都类似。克拉潘在解释出于七、八世纪直到十一世纪还在使用的“海得”(Hide)一词 时说,它原指足以维护一个家庭生活的土地总面积而言,他特别说明,这里所谓家庭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家庭,而是包括两三代同堂的原始大家庭。所以不能用小农家庭的规模来想象欧洲古代及中世纪的“家庭或家庭集团”、“家庭公社”甚至“家长制家庭”。典型的中世纪欧洲庄园大约包括一个村庄的范围。(也有一个村庄分属几个领主,或几个村庄同属一个领主的)可见,在任何经济形态下,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必定是自然经济。

第四, 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要有相当程序的稳定性。没有比较稳定的、持续的分工,经济单位内必需消费品的生产就没有保证。上述怀有各种技能的劳动力,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下,和经济单位主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家庭公社制成员平等的情况下,不同的技艺可能是通过世袭相传稳定下来的。像古代印度公社和南斯拉夫的家庭公社那样,劳动是按照习惯和需要来公配的。在以阶级剥削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产品是通过奴隶主、封建主对劳动者的强制生产出来的。经济单位的主人对所属劳动力有超经济强制力,内部分工通过强制分配与此相联系,这类经济单位又须有下一个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即:

第五, 经济单位中的劳动者与产生资料所有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关系,它在经济上一则可以保证剥削者能无偿索取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再则可以强制劳动者按照剥削者的需要去劳动。换言之,人身依附关系不但可以强制劳动者劳动,而且可以强制他们干什么样的劳动。这一点对剥削社会中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在经济单位中恰如其分地满足各方面的物质需要,生产必须有一定程度的计划性,至少是某种有意识的内部分工。这往往是基于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而实现。马克思曾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其实也可以说,依附农制或农奴制是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强制生产者分别进行不同的生产,并使他们稳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这种强制后来却隐蔽在由它形成的世袭传统和习惯之中。在家长制大家庭中,超经济强制是通过家族制度体现的;奴隶制则是超经济强制的极端表现。强制分工是多品种实物地租制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单品种实物地租制并不要求劳动者完全按照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要求分工劳动,所以这两种不同的实物地租制对人身依附关系松紧程度的要求是不相同的。货币地租当然不发生这方面的问题。

凡是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的单位,经济平衡就可能在那里发生作用 ,该经济单位的生产品和消费品的品种及数量能够达到一致,维持平衡,再生产循环无复求于他人,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

看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是具备这些条件的。

所谓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典型的庄园一般包括四项基本内容,即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依附农和领主司法权。

庄园主拥有连接成片的一块或若干块地产。这份相当大的地产主要是耕地,此外还有草地、牧场、菜园、果园、森林、池塘、荒地以及建筑等。耕地至少分作两部分,即领主自营地和农即领有地(份地);有的庄园还有自由领有地。各个庄园领主自营地多少不同,大部分以条田的形式分散于各处。领主的自营地由总管、管家们管理。

庄园范围内居住着许多占有份地的农奴。农奴使用份地的条件是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份地与领主的条田插花排列,便于农奴耕作。劳役的项目繁多,以耕作为主,兼干庄园中的一切其他劳动,包括伺候领主的服役项目在内。这种原始的地租形式最有利于保证领主经济产品自给自足。

劳役地租是伴随着超 经济强制存在的。庄园是与经济统一的基层实体。超经济强制在庄园中表现为农奴与领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领主在庄园内的司法权。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奴不得自由离开主人,不能自由婚媾,以及领主拥有禁用权、初夜权、死手权等等。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在超经济强制的条件下存在。领主的超经济强制权力也施及庄园中非农奴身份的人,尽管程度不同;这些人也要为领主服某些劳役和缴纳一些实物,他们也在庄园法庭的权力之内。

超经济强制同时还迫使农奴缴纳实物地租。领主庄园制下实物地租的特点是多样性。它包括牛、猪、羊、鹅、鸡、黄油、干酪、奶、鱼、咸肉、火腿、谷物、面包、蔬菜、水果、蜂蜜、葡萄酒、蜡、亚麻、木材、柴、桶、锅、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当然不是每个庄园的每个农即都交纳这么多,但整个庄园的实物地租绝非单一的品种。庄园中还有种类众多的各色工匠,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旋工、刀剑匠、渔夫、捕鸟者以及制酒人、制面包人等等。他们得听从管家指挥,生产领主需要的一切。庄园中的农奴、工匠和自由人的多种实物贡纳和各种劳役的产品,满足了庄园多方面的需要,保证庄园内部使用价值自给自足,甚至军费也征收实物。不言自明,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农业是不可能的,庄园内必须有多种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当作实物地租的前提。

总之,西欧领主庄园是这样一个经济组织:它包括相当规模的连接成片的地产,有足够的劳动力从事农业、家庭手工业;领主有自营地,由农奴耕作;农奴领取份地自耕,向领主缴纳劳役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领主和农奴组成统一的经济单位。产品足以使用价值形态保证庄园内经济条件的直接补偿和再生产。

列宁所说的徭役经济就是领主庄园制经济。他在谈到农奴占有份地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的同时,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作为徭役经济制度得占优势的首要前提条件。 在他看来,农奴主的领地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没有这一条,它就不成其为徭役经济。

显然,自然经济要求的平衡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前述五个条件缺少任何一条都会出现缺口,从那里萌生商品交换的幼芽。而许多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都会使其中的一条或几条无法具备,因此,纯粹形态的自然经济很长期存在。事实上,至少是由于地理条件引起的自然资源的匮乏,就使得许多即使是相当大的庄园也不能绝对地自给自足。大多数庄园至少是盐、铁两项往往难以自给;领主所需的特殊奢侈品也得通过海外贸易商人获得。重要的是,庄园的分工是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庄园内有交换而不发生商品货币关系。货币在中世纪早期的典型封建经济中几乎是没有地位的。庄园的经济条件能由本经济单位补偿和再生产,是因为领主庄园这种经营方式具备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庄园的经营方式决定它的本质属性是自然经济的。

这里为了说明而例兴旺的领主庄园主要是指中世纪早期典型封建经济,时间仅限九到十一世纪,地区也不过西欧的一小部分。十二世纪就开始迅速地变化。到十五世纪时,贵族的需求极大地增加和改变,以致他们自己也离不开城市了。市民通过对外贸易得到商品,供给贵族,贵族的铠甲和武器都要从城市得到。农民开始向领主缴纳货币了。使用价值不能自足,货币关系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商品货币关系的逐渐不仅侵蚀自然经济,对于这种典型的、封闭式经营的领主庄园来说,更重要的是同时也在破坏庄园制度。

以上五条是实现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有了这五条就有实现自然经济的可能。但当封建主发现了新的发财途径时,也会利用原来的剥削方式对外发展商品经济。东欧的再版农奴制或可算作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