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是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栾咸显 时间:2010-06-25
    如何评价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人们的论说多种多样。西方一直有所谓“东方专制主义”、“停滞论”等论调。即使不同意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似乎也不能完全摆脱欧洲中心论的影响,或认为只有西欧的封建制才是“纯粹”的封建社会。现今仍有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的提法。欧洲中心论及其影响一直存在。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具体论述封建社会这一人类阶段时,一般也只提“农奴制”或“中世纪的农奴制”,很少提及中国的地主制。众所周知,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当时对中国的了解毕竟有限所致。在论述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时,我们既要重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具体论述,更应以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对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做出新的探索。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历史的变迁,归根结底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为其基础,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既是一种历史过程,又呈现出不同发展阶段。人类历史上依次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从根本上说即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就某一时代的整个社会经济形态而言,其中又显现出若干发展阶段。某一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亦是决定该时代整个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根本原因。

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特点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者。地租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封建地租的演进依次为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劳动地租为其初级阶段,产品地租为其发展阶段,货币地租为其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

封建地租的不同形态同时体现了封建社会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

劳动地租(徭役地租)是农奴制经济的基本特征。它“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资本论》第三卷894页)。

产品地租(实物地租)是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劳动地租转傀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资本论)第三卷895页)。

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产品地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特别是地租形态的理论分析,应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产品魁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乃是比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的西欧封建社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在如何认识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这一问题上应注意:

马克思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资本论》第三卷892页)。封建时代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自然条件、种族关系等因素的作用,其与西欧同时代的历史相比即显示出极大的不同和程度差别,而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中国历史特点的探索上。

马克思关于封建地租三种形态的分析,是我们具体了解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指导思想。其所指出的“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这一论断,对于评判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说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是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不仅有其理论根据,而且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历史事实亦可证明。

中国地主制经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使用,牛耕推广,土地私有发展,即是在生产力提高,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而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并通过一系列变革和阶级斗争,至秦汉时期地主阶级在全国确立了其统治地位。此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发展到较高形态,并形成了一套独特而又十分成熟的制度。

地主制和封建社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剥削者向被剥削者榨取的一般只能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某一时代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一般榨取量多少,不应看成是统治者所施仁政或暴政的结果,而是当时劳动生产率的一种反映。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看出,夏、商、周时的剥削率一般在10%左右。而自秦汉地主制经济建立以后,一般则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即剥削率达50%左右。这是中国上人们公认的两则基本史实。虽然将这两则史料对比而产生的绝对数值不一定准确,还应考虑到其他因素,但它无疑明显地反映出,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劳动生产率要大大高于前一时代的水平。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以粮食种植农业为主的经济,而西欧封建时代是一种农牧混合型经济。“中西农业经济相比,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较西欧的农牧混合农业水平更高得多的经济形态,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高度劳动密集型的、先进的集约化农业,而西欧的农牧混合的农业则是生产技术落后、带有原始性的怒放型农业,在农业发展阶段上比中国的集约化农业落后得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32页)

中国地主制经济对劳动者实行的超经济强制相对减轻。生产者的积极性有所提高。
地主制经济以实行租佃经营为主,佃户在土地上进行独立经营,“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的规定,而不是鞭子”;“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资本论》第三卷895、896页)。生产者的独立经营必然带来某种竞争机制,因而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当时史籍所载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墨子·非命下》)。

在地主制经济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土地买卖,诸子均分和科举取士等特有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赋与地主制经济以较大的灵活性和运动性,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允许买卖。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买卖性质不同,其更多反映的是封建国家的压榨、地主阶段的剥削和小农的破产,但土地买卖毕竟冲淡了封建时代土地所有的严格等级性质,打破了土地所有的僵化状态。它赋与土地以流动性,使其进人流通领域,为富者通过土地买卖手段兼并土地提供了可能。从而在封建社会里为一部分人在不享有封建特权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土地,即为庶民地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地买卖加速了两极分化。主要是加速了小农的破产。土地买卖亦在地主之间进行。土地的频繁转移也加速了某些地主的破产。而在一些地主破产的同时,通过土地买卖又产生了另一些新的地主。土地买卖为庶民地主的不断更新创造了条件。此外,土地买卖的发展对官田等国有土地的瓦解起了巨大作用,加速了官田向民田转化,使土地私有化扩大发展。

地主制经济以独立的小农经济为其基础。诸子均分制是比长子继承制更适应封建时代分散的独立的小农经济经营管理方式,对地主经济乃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隋唐以后制度的实施,打破了门阀世族对封建官僚的垄断,封建官僚不再为地主阶级某一阶层所独占。科举制度大大削弱了封建社会的严格的等级界限,有利于封建国家官僚的更新,有利于庶民地主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等制度,为封建社会不同等级成员间的相互转变创造了条件。它使地主阶级的成员多不像领主制经济那样遗承继更替,而常常是一些地主破产了,另一些新的地主又产生了,形成了某种自我更新机制。同时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严格。等级界限相对模糊,并非僵化不变。与西欧的领主制封建社会相比,它绝非是僵死的社会,而是一个具有某种动态性的社会,从总体上说,封建土地私有在扩大发展,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呈逐减弱乃至松解的趋势(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地主制和封建社会的一个特点。其产生并非始自秦统一。顾炎武对春秋战国时各国废封建,立郡县而逐渐走向统一的史实有详细考证,指出:“此固其势之所必至,秦虽欲复古之制,——而封之,亦有所不能”(《日知录集释》卷22)。它是地主制经济建立统治的需要;是中国上与分封割据相斗争的产物。与领主制经济的分封割据相比,地主制经济的中央集权是历史的一个新阶段,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在“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马恩全集》21卷453页)。西欧中世纪虽然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但到13世纪以后,一些国家也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它的产生有历史必然必性。“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宗元:《封建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作用和影响。秦以后中国历史上虽然也出现过分裂局面,但统一是主统。它是中国历史上长期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强大国家、防止分裂割据的生要保证。中央集权以地方削权为其前提。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一般不直接掌握行政司法权,从而使地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相对减弱。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于抑制大地主集团的过分膨胀,稳定小农经济,调整土地政策,改革赋税制度等等,都曾起过积极作用。当然,封建国家一贯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皇权至高无上致使皇帝滥用权力施行暴政,以及在思想文化实行的专制统治等等,都是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和影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明显具有二重性。

思想文化方面,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动之际,即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产生时期,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生动活泼局面堪称人类意识形态发展史上灿烂的一章。诸子学说之精华,至今光辉耀眼,且永远是全人类思想文化的宝贵财富。其后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也有其进步一面和民主成分。西欧“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丫,“僧侣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文化主流早已摆脱了宗教和神学的支配,二者相比显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

总之,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高度发展,十分成熟,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有其辉煌篇章,创造了高度的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历史上曾长时期地居于世界前列。在封建时代,中国不仅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其“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人类社会由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明显地落后了,这又应如何解释呢?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大的时代变革,都是其自身历史的辩证发展。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既必须以旧社会为母体才能产生,又必须在清除旧制度的基础上方可建立。旧制度的瓦解为新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资本论》第1卷783页)。就某种成熟的社会经济制度而言,它既可能为新制度的产生创造条件,同时由于其成熟而带来的坚固性,则难于瓦解,又必然成为新制度建立的极大障碍。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即是如此。正是由于其长期高度发展,十分成熟,具有坚固的结构,所以其解体十分困难,而成为近代开始之后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明显落后的一个根本原因。

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的坚固结构,首先表现在作为地主制经济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这一生产结构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独立的小农经济是租佃制即地主制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结构的最基本的形式。小农经济的特点是小农业同家庭手的紧密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这种自然经济的生产结构具有极大的坚固性,以至于到近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外国资本主义大生产的产品对它的冲击也要败下阵来。

地主制本身的灵活性和运动性,同时亦使它富于韧性和包容性,从而使地主制经济和封建制度得以长期延续,顽固存在,难于瓦解。

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形成的独具特点的一套社会经济制度,如上述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等等,固然对地主制经济的和封建社会的繁荣起了积极作用,但从向近代转化这一方面来说,同时又都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和作用。土地允许买卖,科举取士,使商人最后多投资于地产,或转向仕途,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互相包容,大大减弱了工商业发展对封建经济的冲击力量和瓦解作用。诸子均分使财产不断分散,明显不利于资本的积累和集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长久实行的重农抑商,重伦理轻科技等国策,形成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生产力水平长期没有大的发展;其对思想文化的专制禁锢,更极大的压制了民主思想的成长,甚至使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夭折,等等。

总之,对于进入近代以后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落后的根本原因,也必须从它本身方面来寻找;但不能由此简单地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从来就是落后的。由于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最初从西欧封建社会产生,其后,不断发展壮大,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中国的封建社会,至明清之际虽然也萌发了某些近代性因素,但在向近代化转变的过程中,阻力极大,步履颇为艰难。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观点:就封建制度而言,只有欧洲封建制度才是人类社会典型的封建制度,而中国封建制度是落后的,不成熟的。因后一阶段发展的成功,即认为其前一阶段也是最成功的,并否定其它。或认为,先进的东西只能从最先进的地方产生。若按此说,先进者将永远先进,落后者便永远落后。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实际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都处于先进地位,实为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近代以后其落后的根本原因,正是它的十分成熟、高度发展向反面转化的结果。人类历史的发充满着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