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虚拟货币的风险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倩倩 时间:2010-06-24
       一、前言
        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的虚拟货币将近 15种,如 Q币、百度币、新浪 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 100亿元。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 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 MySpace。然而,在这一片繁荣背后,我们要认识到网络虚拟货币在促进相关产业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风险。
        基于此种状况, 2009年6月29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此举又一次将针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虚拟货币的定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数据或者符号。
        虚拟货币与我们常说的电子货币虽然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从本质上讲,虚拟货币比电子货币更具有网络虚拟性。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商基于方便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而自行设计与发行的,并且不同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联系不是天生使然,而是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因素联合促成的。而电子货币的产生植根于现实货币,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世界的虚拟化。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简称网游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分支。《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定义的进行了界定: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发行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没有十分完善的机制对网络运营商的虚拟货币发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虚拟货币发行不受限制,从而引发各种风险:一方面,趋于利益考虑,网络运营商会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若发行过度,就有可能导致类似于现实法定货币出现的“通胀”现象,导致虚拟货币贬值,这对发行方和消费者权益都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方技术的可模拟性或系统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伪造虚拟货币,从中赚取暴利。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反向兑换引发的风险
        就理论而言,在我国虚拟货币换取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是违法的。但是,当消费者拥有大量的闲置虚拟货币时,网络世界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虚拟货币回兑机制,导致这些虚拟货币无法实现原值,于是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私下交易愈加频繁。即在官方的单向对兑换市场(人民币 →虚拟货币)之外又形成了一个非官方的双向流通市场(虚拟货币 ←→人民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受限,虚拟货币发行过量会导致虚拟货币频繁与人民币兑换,造成人民币的流动或虚拟货币挤兑,从而有可能冲击现行的法定货币体系甚至金融体系。此外,由于虚拟货币处于无监管状态,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流通导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可以购买现实商品和服务,导致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业内人士指出:虚拟货币如果只在小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因为虚拟世界的“商品”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但是,若在虚拟货币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则虚拟货币过量发行便会引起通货膨胀。
        (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风险。
        随着机构网上银行业务和银行卡在线支付的开通,特别是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工具链接,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交易更加便捷。同时,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传输,且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交易难以有效监管、取证、处罚,我国关于虚拟货币也没有完善的体系,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赌博、网上盗窃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安全和系统风险。
        用户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享受相应的虚拟商品和服务,若是虚拟货币发行商的系统存在漏洞,被病毒、黑客攻击,再者如果网络运营商破产或倒闭,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要蒙受损失。
        (五)无法保障且损害虚拟货币用户权益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的以上各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导致虚拟货币市场行为监管不力或无法监管,这些都导致用户权益无法切实保障,当用户权益已经遭到损害,消费者也不能找到相关监管机制来维护个人权益。
        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使得加强虚拟货币的监管迫在眉睫。《通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责任、网游赌博犯罪、用户利益等予以关注,规定游戏道具不属于网游虚拟货币的范畴、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严禁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等等。这些举措意在规避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通知》关于网游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已经逐渐提上日程。其可实施性以及有效性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深入认知、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