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突破口和成本化解载体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永寿 时间:2013-02-14

  三、小城镇建设——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
  
  本文所称小城镇,指县城城关镇和县辖建制镇,它上与城市相接,下与乡村相连,是连接城市与乡村的节点。顾名思义,转型发展的突破口也就是转型发展的第一步,因此,转型发展的突破口问题是转型发展路径问题的题中应有内容。关于此,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
  要说明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必须深入讨论中国转型发展的内涵。显然,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即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的转变,而且也是社会发展即农村分散人口向城镇迁徙的城镇化过程。关于我国城镇化道路学界存在着许多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同主张:一是主张优先发展大城市;二是主张优先发展小城镇;三是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笔者赞同第三种亦即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主张。关于这种主张的理由,学界已有系统阐述,恕不赘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偏重于发展大城市,忽略小城镇建设。这样做已经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主要表现是农民工没有市民化)、城乡二元结构加剧、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大学生就业困难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转型发展应当包括从偏重于发展大城市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转型。如果上述认识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小城镇建设是中国转型发展的突破口。
  我们说小城镇建设是转型发展的突破口,并不是说小城镇建设等于转型发展,而是说只有启动小城镇建设才能推进和更好地实现转型发展。
  首先,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是解决转型发展基本问题的重要举措。如上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但是,农民工收入偏低,很难负担其在城市居住的成本。据资料显示,只有约10%的农民工具有转为城市市民最起码的经济能力。而小城镇建设成本较低,可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此外,小城镇与农村连接,启动小城镇建设可先发展产业后解决住房(农民工可先住农村原来的家),由此农民工可先务工赚钱尔后购房,顺次完成市民化的任务。总之,仅仅发展城市,不能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只有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其次,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是实现转型发展目标模式的关键环节。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一是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二是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启动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投入,这本身就是一个大市场;此外,启动小城镇建设,将极大地拓展发展空间,从而为我国城市和沿海现有产业转移提供场所,也为城市和沿海提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供广阔的市场。由此可见,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对实现中国转型发展的目标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以小城镇建设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有利于打破转型发展最重要的“锁定”,从而加速转型发展。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运用自然科学的能量概念和演化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概念,探讨了发展成本化解的能量原理,获得如下认识:社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因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总存在着差异,而社会差异就是社会发展的能量;社会发展原本并不存在发展成本,或者说所谓发展成本都是人为的(人为锁定造成的),因此,促进社会发展的手段,说到底是要打破人为锁定。那么,中国目前最重要的“锁定”是什么?回答是:城乡锁定。造成这一锁定的原因,是我们偏重大城市的发展,忽视小城镇发展。也许这在发展初期是必须的,但是在今天已造成了诸多严重后果。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可形成多种能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前面说到,小城镇建设将为我国城市和沿海现有产业的转移提供场所以及为城市和沿海产业升级提供市场,就是一种能量的流动。此外,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可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到小城镇就业或创业,从而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这部分人将会在小城镇购房,从而使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得以缓解,这同样是能量(人才和资金)的流动。总之,启动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打破中国转型发展最重要的“锁定”,促进能量流动,推动和实现转型发展。  
  四、“土地”和“家”——中国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载体
  
  本文所说的“土地”,指农村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的耕地、宅基地。本文所说的“家”,不是人类学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人的生存方式。就还没有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就即将市民化的农民来说,“家”这一概念,指的是获得进入城镇的生活基础,既包括在城镇购买住房,更包括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从而具有获得生活来源的手段。如前所述,中国转型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城镇化过程实质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就此来说,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即从以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转型为进入城镇以自主创业和依靠技能就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存方式。由此可见,“土地”和“家”是中国转型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有必要加以讨论。
  土地提供了城镇发展的空间,因而是城镇建设最重要的资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地变成非农建设用地存在土地级差。此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走的都是国家征用的路子,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再走市场化的途径高价出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土地级差收入最大的获益者。据资料显示,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应当指出,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制的。因为农用地原本就是没有市民化的农民“家”的基础,因此理所当然应当是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政府凭什么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这种做法也是有害的。如前所述,中国城镇化实质是农民工市民化,中国转型发展可以理解为农民32"家”的转型,如果我们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势必造成进入城镇的农民无“家”可归,从而危害社会稳定。这种做法还是不合逻辑的。显然,土地农转非原本是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然而,政府垄断土地的农转非交易,从而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农民也就不能市民化——这等价于阻滞城镇化。这种做法甚至不符合政治道义。诚然,发展城镇需要建设供水、供电、医院、道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就此来说,用土地农转非级差收入作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似乎是天公地义的。但是,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探讨过,发展城镇所需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属于发展成本Y,这部分成本当年的农民工已经创造但却被延期支付了,因此,发展小城镇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理应由对债务的偿还(偿还被延期支付的款项)来完成,而不能用剥夺农民进入城镇安“家”的原始资本来完成。
  当然,土地作为农民进城安“家”的资本,也需要有限制条件。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粮食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然而,城镇化是土地的集约化,因而在理论上是节约耕地的。根据规划法,城镇用地标准为100m2/人(包括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公共用地),而农村仅宅基地就可达150m2/人(现实中一般超过这个-数)。就此来说,我国缺的不是土地,而是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制度。因此,只要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在此条件下,应当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所带来的级差收入,以此为资本在城镇安“家”。
  拙文《发展成本化解理论探讨》,曾对中国前30年发展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进行了探讨。发现存在于中国近30年发展实践中的发展成本化解机制是发展成本化解机制Bb,这是一种实效性的、“免费午餐”式的化解机制,这种化解机制的载体就是“土地”和“家”。本文探讨表明,中国转型发展所谓“转型”可以理解为农民工“家”的转型,而“土地”则是实现这种转型的资本。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土地”和“家”也是中国转型发展成本化解的载体。中国农民工的创造力是巨大的,在前30年发展中,中国农民工以“土地”和“家”为载体曾经创造了发展奇迹;在中国以后的转型发展中,只要我们把“土地”和“家”仍然赋予农民工,他们就有可能创造出中国转型发展的新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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