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玉琳 时间:2010-06-25
主要观点
价值就是劳动对社会有用的特性或劳动的社会属性。价值是对社会劳动分工必要性的确认,是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劳动的社会属性所作的评价。价值是对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差异性的描述,只有在承认和其他物质要素已经为劳动提供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并且只有在劳动产品生产的范围内,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具有三重本质特征。社会分工状态下的各种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用、必要、有益,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正文
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他的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石。劳动价值论不仅是揭示价格社会本质的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的理论基石。我国传统的经济理论,把从事社会服务的各种劳动解释成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无形之中贬低了各种服务行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利于调动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化事业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如果不承认劳动价值论的性,按劳分配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因此,理论界近年来对劳动价值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相当激烈,有的学者坚持价值形成基础一元论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有的学者认为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共同创造价值,有的学者认为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鉴于劳动价值论是市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本文就如何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较为详细地展开讨论。

一、价值本质属性的描述方法
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人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各种观点的争论中,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主要是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对生产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重新进行解释,一种是把主观因素引入价值范畴的分析。何炼成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对生产性劳动重新作了解释。他认为,劳动“是指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包括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j他的观点已经突破了从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依赖关系方面来解释生产性劳动的思维方法,根据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把生产性劳动与社会需要联系起来考察,重新概括了生产性劳动的内涵,扩大了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外延,把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也纳入创造价值的劳动之中。钱津把社会的道德标准引入了价值范畴的分析,区分了有用劳动中的有益劳动和无益劳动,认为“毒品的价值是无益的,生产毒品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不承认毒品有价值,只是从毒品的用途及社会危害性来讲,又决不能承认其价值有益”。j这两种观点的相同之处,就在于确认了价值范畴包含着主观因素,劳动能否满足社会需要,劳动是否有益,都包含着人们的主观判断,这就为重新解释价值的本质确立了新的方法论基础。从人们对价值的特殊本质的争论来看,还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研究方法问题。
(一)把劳动创造价值同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区分开
从威廉•配第的发现开始算起,劳动价值论诞生三百多年来,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究竟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即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的规定性。亚当•斯密曾经作了两种不同的概括,一种是与资本交换的劳动,一种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因为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与价值实现的具体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需要研究的是后一种概括。亚当•斯密指出:“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k他认为君主、官吏和海陆军,牧师、律师、医师、文人,演员、歌手、舞蹈家以及家仆等,都是“不生产的劳动者”。

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概括给予了肯定,谈到:“斯密本应承认,生产劳动或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亚•斯密把后一种劳动从他的生产劳动项目中除去了;他是任意这样做的,但他受某种正确的本能支配,意识到,如果他在这里把后一种劳动包括进去,那他就为各种冒充生产劳动的谬论敞开了大门。”l但是,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涵义的界定并没有停留在斯密时代,他认为生产有形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一切和科学的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m他还进一步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社会物质生产总过程中的各种劳动:“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就是不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是不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劳动。”n

这就不难看出,亚当•斯密只是把生产性劳动限定在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范围内。马克思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角度,阐明了只要是进入社会物质生产总过程的劳动就是生产性劳动,扩大了生产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确立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观察角度和分析方法。

众所周知,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的经济学教科书,实际上沿用的是亚当•斯密的生产性劳动的概念,把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两大类,认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创造价值,因而创造国民收入,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无须否认,马克思对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确实作过论述,但他并不认为这种划分对任何社会都有普遍的意义,因而他指出:“把生产劳动同其他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j他不仅像亚当•斯密那样,运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理论,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的许多职业都是非生产性的,是靠劳动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和价值来养活的,而且进一步阐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劳动是给使用劳动的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k然而,在传统体制下,人们套用这种理论,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曾经长期得不到重视,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发展多年未能按照的模式来运作,有一个时期把知识分子排斥在工人阶级的队伍之外,都与这种理论的应用不当有关。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的背景下,如果不是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误导,即使未必赋予生产性劳动以新的涵义,也不至于使它从马克思时代回到亚当•斯密时代。

必须肯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理论,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亚当•斯密对生产性劳动的阐释,是为了说明非物质生产对物质生产的依赖关系,说明物质生产在国民财富增长中起着主要作用,非物质生产应当与物质生产的增长相适应。这一点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没有物质产品的生产,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就不能进行。在物质产品生产的一定水平上,非物质产品的生产对物质产品的生产,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物质产品的生产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运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理论,有利于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使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生产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但是,生产性劳动与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完全可以分开讨论的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非物质产品对物质产品生产的依赖关系,只是不同的劳动成果即使用价值的物质技术之间的依赖关系,就像生活资料对生产资料的依赖关系一样,并不是两类不同社会本质的劳动之间的依赖关系,不能把劳动成果与劳动等同起来。尽管各种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不同,但并不排斥它们具有创造价值的共同的社会属性。劳动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与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前者讨论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后者讨论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不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并不等于不创造价值,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与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无关,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或者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只要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都有可能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作为人们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虽然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单独存在,但不能仅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得到说明。论证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并非必须回答什么样的劳动创造物质财富。

(二)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
马克思揭示了价格与价值作为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矛盾,明确指出:“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j他对价格现象的这种描绘真可谓入木三分。他清楚地知道价格是市场经济最表层的现象,实际的市场价格是买者与卖者在市场中偶然决定的。但是,他不想通过这些偶然因素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要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说明剩余价值产生的必然性,所以,在《资本论》中没有直接阐明市场上偶然形成的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该书第一卷中恰恰把影响价值实现的各种偶然因素,包括使用价值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和竞争等因素,通通抽象掉了,考察价格与价值的同一性,指出了价格变动的长期趋势和根本原因,把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好像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是同一命题,导致后来的学者们旷日持久的理论纷争。

实际上,价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是决定价格的因素,而价值的形成是以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差异性为前提的,只有劳动才是决定价值的要素,其他生产要素虽然可以决定价格,却不能决定价值,因而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须把价格形成问题与价值形成问题区分开。我国有的学者试图证明价值是由劳动主体和作为劳动客体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通过建立价值形成基础的二元论甚至多元论,来发展劳动价值论或重建价值理论,目的是为了解释按资本和技术要素分配问题,在研究方法上遇到了一个破解不了的难题。劳动主体或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衡量尺度是劳动时间,而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包括已经物化的劳动,是不能用时间来计量的,因为劳动主体要素与劳动客体要素在质上并不等同,无法进行量的比较,一旦化为同一的价格尺度,就必然转移论题,实际上就不是讨论价值的形成问题,而是讨论生产要素价格的形成问题,即使研究的出发点是为了发展劳动价值论,结果还是要走上以价格理论代替价值理论的道路,最终否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的理论。

(三)把创造价值与分配价值区分开
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说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准确理解价值一元论,必须把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区分开。人时刻都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人类的产生本身就是自然的造化,人最初需要的使用价值就是自然直接提供的,自然物质当然是一切使用价值的本源。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仅靠自然直接提供的使用价值就不能生存,必须自觉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去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只有通过消费原有的使用价值,才能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只有劳动才是能动的改造自然的要素,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具有本质差别,所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揭示的恰恰就是劳动的主动作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被动作用这个根本不同点,是指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属性。价值一元论有两个暗含前提,一是在劳动产品生产的范围内,二是在承认价值对使用价值的依赖关系的前提下,即在自然和其他物质要素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是在这两个假定前提下,这一论断才具有真理性,超出既定的条件和范围,就会变成谬误。这就决定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它只是解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差异性的理论,只是解释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的理论,既不能直接用来说明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也不能直接用来说明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如果用劳动价值论来直接解释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就必然涉及到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同一性问题,造成分配价值与创造价值两个问题互相混淆,最终导致对价值一元论的否定。亚当•斯密当年之所以一方面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一方面又认为劳动、土地、资本是收入的三个共同的来源,就是因为他没有严格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问题,结果使自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的劳动价值论,需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阐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规定性。关于价值量的规定性,马克思已经作过论述,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还不能解决异质劳动的比较与换算问题,即使人们对价值量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也无关紧要,现在需要做的是从质上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进一步加以补充说明。

(一)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劳动及其成果的评价尺度
作为商品的两重属性,价值与使用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描述社会主体与劳动及其成果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是人们对劳动进行评价的主观尺度,虽然不是劳动本身的内容,但由于这种主观意识不能脱离客观现实而独立存在,所以必须联系劳动本身的内容来把握其性质。对劳动进行社会评价,既不能在劳动之前,也不能在劳动过程之中,只能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通过对劳动成果的鉴别来推定劳动过程的有效性。使用价值和价值正是人们在劳动过程结束之后、劳动成果进入消费过程之前的主观评价,滞留在流通领域的产品与劳动过程刚结束时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只在可能性上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只有经过消费过程的检验,才能证实劳动成果和劳动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因而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最终要由消费者来断定,消费才是对劳动成果和劳动作出评价的客观尺度,消费过程是把对劳动成果和劳动的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最终统一起来的过程。使用价值是从人与的关系方面对劳动成果进行评价的个人尺度,价值则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对劳动进行评价的社会尺度;劳动因为对个人有用才成为使用价值,劳动因为对社会有用才创造价值。两种尺度之间因为评价标准不同而存在着矛盾:劳动要对社会有用,必须首先对个人有用;劳动成果对个人有用表明它具有使用价值,但这种劳动成果倘若对社会没有用,就不能成为社会公认的使用价值,因而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不能形成价值;只有社会认为有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只有社会认为有用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价值的具体承担者。价值作为社会主体对劳动评价的一种社会尺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商品交换关系中劳动本身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在产品条件下,劳动只要对个人有用,也就对社会有用,用不着社会作出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成果对于别人才是使用价值,生产者或出售者仅仅把它作为换取别人的使用价值的手段,只有劳动本身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内部对立表现为个人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的使用价值的外部对立时,才有了对劳动的社会评价,劳动的社会属性才表现为价值。使用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价值评价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对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评价依赖于对劳动的自然属性的评价,由此决定评价劳动的社会尺度以个人的评价尺度为基础,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这些分析表明,研究价值的本质问题,一是不能离开使用价值这个前提,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用使用价值来解释价值范畴;二是不能直接用交换关系来说明价值的形成,避免把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问题搅在一起。

(二)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的三重特殊本质
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本身就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劳动既是人们利用生产要素制造使用价值的过程,又是以个人的体力和智力谋得经济利益的手段。经济行为的三重性决定了劳动也具有三重性,这里所说的劳动三重性只涉及与价值相关的部分内容:自然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社会性表明劳动包含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主观性表明劳动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关系。对创造价值的劳动性质的界定,要被社会认可,就必须把劳动本身的三重性的表现形式,限定在社会成员普遍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价值虽然是一个主观性的社会尺度,已经包含着社会的道德标准,但由于它以劳动所包含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所以,它的特殊本质具有确定性。劳动的三重性决定了价值也具有三重本质特征。

由于劳动创造价值必须以能够提供使用价值为前提,所以,阐明价值的本质,首先必须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假定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这样,就可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界定为:只要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就创造价值。所谓有用劳动创造价值,无非就是因为劳动创造出使用价值才表明这种劳动有用。作为劳动自然属性两方面表现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只不过是劳动本身的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抽象劳动不过是对各种具体劳动的共性的抽象,各种具体劳动尽管生产的使用价值千差万别,但都能够生产使用价值这一点是共同的,从而使各种具体劳动在都生产使用价值这一点上表现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具体劳动而独立存在,抽象劳动必须同时也是具体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按照上述假定,以具体劳动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以抽象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存在的惟一条件,所以,只要是能够作为抽象劳动的具体承担者的任何形式的使用价值,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可以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劳动首先必须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这一点早已被马克思所阐明,只是他把作为价值具体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归结为“物质”产品。

这样解释显然过于宽泛,所以必须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引入第二个假定条件,从而得出这样的判断:只有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必须同时也是社会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谓符合社会需要,在这里只是假定条件。实际生活中,一种使用价值是否有需要,需要量的多少,即使在价值实现之后也未必确切知道。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劳动总量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商品上,是价值形成以后并在较长时期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不是价值形成以前的事情。私人劳动要被社会承认并形成价值,前提条件就是它所提供的使用价值,不仅对个人是有用的,而且对于社会上的许多人也是有用的,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并且最终形成价值。这是因为,消费和生产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需求和供给,消费对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为需求对供给的决定作用,需求不仅决定着供给的规模和结构,而且决定着生产的社会分工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决定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涵义,包含着从商品的供求关系方面,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本质所做的限定。只有在商品的供给有社会需求的假定前提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不同之间,才能用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该种商品的价值量,私人劳动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如果使用价值的生产没有社会需要,其中所耗费的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价值量的衡量也就无从谈起。换个说法,劳动不仅对个人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来说也是必要的,这样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一点也已被马克思所阐明。

这一解释虽然排除了不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但仍然存在漏洞,还需要引入第三个假定条件,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加以补充限定: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劳动。或者说,个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劳动作为人的有意识的自觉行为,生产什么样的使用价值,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生产使用价值,在生产要素占有水平既定的条件下,就取决于主观选择。作为毒品的麻醉剂,假冒伪劣商品,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如果说生产这些产品耗费的劳动不创造价值,既不是因为这些产品没有使用价值,也不是因为这些产品没有社会需求,而是因为这些劳动提供的使用价值或谋求价值的方式和手段,违反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评价劳动的社会尺度来衡量,这些劳动对社会有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就不会承认它们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相反,如果麻醉剂不是作为毒品而是作为治病的药品被生产出来,书刊和音像制品中没有不健康的内容,就不能说其中耗费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产品,因为只顾追求单位的利益而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其中包含的劳动也不能创造价值。生产军事用品的劳动,对于本国可以说创造价值,对于人类就不能说创造价值。这一点已被钱津所阐明。

把以上三方面的分析联系起来,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很清楚了。价值是什么呢?价值是与使用价值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使用价值是劳动成果对个人的有用性,价值则是劳动对社会的有用性,价值范畴描述的是各种不同分工的劳动与社会的关系。什么是价值的三重本质属性呢?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是消费者整体对各种专业分工状态下的劳动是否必要的确认,即对不同种类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否必要的确认。所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就是指个人进行的专业生产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属于整个社会劳动分工必要的组成部分。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方面看,价值是消费者整体依据一定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作的评价。简单地说,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角度观察,价值的三重本质就是社会对劳动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的评价。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尺度是一个的范畴,在社会成员普遍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时,在化初期,某些使用价值的生产,即使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们也会认为这种劳动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认为其中耗费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社会到今天,人们就不会承认这样的劳动创造价值。价值作为包含着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范畴,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范畴,并不是所有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创造价值。从价值所体现的劳动的社会属性来看,对社会来说,只要是有用的必要的有益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只不过这样的劳动必须同它是否创造使用价值联系起来才能衡量,但价值范畴只是描述劳动与社会的关系,不是描述劳动成果与社会的关系。所以,严格说来,对价值本质的阐述,可以不涉及使用价值问题,所谓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可以这样来描述:各种分工状态下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有用、必要、有益,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人们衡量各种专业劳动对社会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的时候,必然要把劳动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考察,如果不把劳动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考察,就不可能对劳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断。正因为这一点,人们在规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时,通常都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联系起来,这本身不仅没有错,而且可以省却必不可少的解释。但由此也带来一种副作用,以致造成人们把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依赖关系,当成了不同社会性质的劳动之间的依赖关系,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当成了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j所以,应该反复强调的是,价值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是社会对劳动分工的评价;价值描述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不是劳动的自然属性。至于每一种分工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定性,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有在社会对某种劳动分工的必要性予以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对该种专业劳动耗费量的必要性作出评价。可见,只有把劳动的三重性统一起来研究,才能阐明价值的三重本质特征,才能对什么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作出准确的理论概括。这充分表明,只有在研究方法上创新,才能发展劳动价值论。

明确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之后,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论断,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统一起来,把劳动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即把价值与使用价值联系起来,就可以对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作出概括和表述: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只要对社会是必要的有益的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在这个前提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由于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单独存在,由此决定了价值只能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而价值一旦把使用价值作为自己的外在表现形式,就发生了形式与内容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j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衡量价值量的一种社会尺度,不同种类的劳动在质上不能整齐划一,所以是不能直接出来的。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社会尺度,商品的价值和价值量都是由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决定的,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任何人都不能穷尽真理,不正确的认识往往可以成为发现真理的先导。人们在研究和确立价值范畴的过程中,之所以容易陷入误区,与价值对象的抽象性有直接关系。劳动对社会是否有用、是否必要、是否有益,是在社会再生过程中由社会成员的共同行动决定的,个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不能直观感觉到它的存在,这种抽象性与许多经济关系的具体性形成了明显的差别,增加了人们认识它的的难度,再加上价值具有三重基本属性,把握这三重关系又很容易发生思维方法上的逻辑层次错位,最终导致难以完全准确地把握价值的性质,因而形成某些模糊认识是难以避免的。价值本身也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劳动与社会的关系,是各种分工劳动与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都包含着人的主观因素,价值作为消费者整体对劳动社会属性的主观评价,当然也不例外,尽管价值包含着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但这丝毫不影响价值作为评价劳动的一种社会尺度的客观存在。价值作为整个社会消费者群体对劳动的社会分工所作的评价,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证明价值的存在,只能寻求间接的证据。这个问题已经由马克思解决了。他通过劳动的两重性理论,通过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理论,揭示了劳动的社会本质,证明了价值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由于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尺度本身是主观的,因而它只能以客观的形式存在着。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形式的考察,揭示了货币的起源,证明了价值的客观存在。正是因为价值具有主观性特征,货币作为价值的外在形式,才能够最终由作为货币符号的纸币来充当。价值这一尺度本身是主观的,但当它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社会尺度时,特别是用货币来衡量商品的价值时,对于社会每一个成员来说,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况且它反映的内容本身是客观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衡量的,是以使用价值或价格为表现形式的,价值作为量的存在表现为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也是人们熟知的。只要承认货币和价格的存在,就没有理由怀疑价值的存在。如果否认价值的客观存在,就不能圆满解释货币和价格的起源及其本质。三、价值的实际检验
(一)消费是衡量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制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表现为价值带有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中包含着必然性,是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的必然结果。在消费与生产处于较低水平的时期,生产与消费直接联系在一起。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自给自足的产品或小农经济逐步被专业化的生产所取代,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直接联系,使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消费个性化为基础的个人利益的存在,使人们必须在保证个人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让渡自己制造的使用价值,得到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任何社会主体都无法承担这一职能,这种职能从生产者与需要者之间“货换货、两头乐”的行为中而然地产生了。最初的交换是偶然发生的,对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只要交换双方认可就行了。当劳动分工发展到个人的消费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成果来满足时,商品交换关系就发展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导致价值这一社会尺度的产生。单个消费者对某种劳动的评价,不能说明这种劳动的必要性,只有消费者作为社会群体才能对某种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作出裁决,进而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劳动的分工及其发展变化。社会消费对社会生产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社会消费对社会劳动分工的决定作用,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这一规律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人们用价值这一社会尺度来衡量社会劳动分工的合理性,表现为需求决定和引导着供给,也就是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这就不难看出,消费不仅决定着生产的物质内容及其结构,而且决定着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劳动的社会分工充分发展之后,劳动不得不采取价值的社会形式。仅仅从生产与流通或交换的差异性方面考察,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由劳动创造的,对于生产者来说,流通或交换过程标志着商品价值的实现。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观察,流通或交换过程是生产过程的延续,两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生产过程,对于社会来说,滞留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还没有最终实现价值,如果社会商品大量积压在流通领域,就会阻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甚至引发经济危机,所以,归根结底,消费是评价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最终尺度。

(二)价值并非只有通过交换的途径才能实现
马克思早已阐明:“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方式产生”。j商品交换关系只不过表明价值的客观存在,如果说价值从商品交换关系中产生,那就本末倒置了,因为从根本上说,价值产生于劳动的社会属性。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使劳动普遍具有创造价值的社会属性的时候,不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劳动具有这种属性,另一部分劳动就不具有这种属性,更不能把劳动是否生产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商品,作为区分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标准,进而把整个社会所必需的各种分工劳动划分成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认为其中的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而另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分配,这种观点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j按照我们对价值性质的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各种正当职业的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的劳动,都为社会提供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存在一部分职业劳动者靠另一部分职业劳动者养活的关系。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和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因职业不同而存在着劳动分工、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劳动者的职业差别不等于在社会地位上有高低贵贱之分,只不过是这些职业劳动者创造价值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

经过流通环节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可以实现价值,不经过流通环节而直接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不等于没有价值,是否必须经过交换,取决于产品使用价值的性质及其特殊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为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直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领域,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收益,只能借助于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来实现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自产自用的产品根本不需要交换就可以实现价值。家务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否则,家务劳动就不存在由“不创造价值”转化为创造价值的条件,就不能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家政服务产业。应当指出,生产者把劳动产品卖给中间商,对于生产者可以说实现了价值,但对于社会来说,因为产品还没有被消费,并没有最终实现价值。由于使用价值始终是价值的具体承担者,只有使用价值被消费掉,才最终表明其中耗费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交换看成是价值的实现形式,交换只是实现价值的过渡形式,而不是最终形式,更不能以劳动产品是否经过交换为标准来判断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j 参见:《社会》1994年第4期。

j 钱津:《劳动价值论》,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3页。

k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03—304页。

l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64页。

m 同上书,第165页。

n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6页。

j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6页。

k 同上。

j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0—121页。

j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88页。

j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0页。

j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5页。

j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