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基础理论使经济史研究误入企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平中 时间:2010-06-25
摘要:李根蟠把对史的不同观点归纳为地主经济、市场经济和权力经济三类,并对三类观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地主经济论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这一理论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抛弃;权力经济论虽然摆脱了阶级斗争理论的束缚,但却被毛泽东的“主要矛盾推动”的公式引入歧途。市场经济论虽然不符合通常看法,但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却是深刻的。唯物史观本身存在严重缺陷,经济史研究的混乱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基本原理的缺陷引起的。美国经济学家诺思的历史理论已经建立在的基础上,正在走向科学化的经济史研究必须充分利用诺思的基本指导思想。利益刺激下的理性选择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动力,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形成了以自耕农为基础的社会。传统社会的成员可以划分为农民、地主和统治者三个层次,他们各司其责,社会本身是和谐统一的。农民起义和朝代循环是人口增长和气候波动这两个外生变量作用的结果。大多数学者不懂得利用外生变量,也不会用动态目光观察社会,所以未能在经济史研究上取得突破性成果。

关键词:   地理条件    理性选择      和谐社会     各司其责       外生变量       

目录:
一、学界关于中国社会的不同观点
二、经济历史学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三、不同理论观点评析
四、经济历史学关于中国社会的基本模型
五、传统中国社会的正面解读

(以下是正文)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刊登了李根蟠先生《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 》一文,该文把学界关于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性质和特点的理论观点归纳为地主经济论、市场经济论和权力经济论三大类。作为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李先生在批评其他观点时,却能够看到所批评观点的客观依据及合理性,令人钦佩。但就他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论证来看,他也未能够找到整合不同意见的出路。

笔者认为,中国地域面积数达百万平方公里,“传统中国”的时间跨度有两千多年,如果想对如此广阔的地域和如此漫长的时间内的中国社会究竟“是什么”作出一个宏观归纳,都只能以不全面的材料为依据,这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就中国经济史研究来说,材料是否全面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学者们所应用的基础理论就有重大分歧(唯物史观本身也存在逻辑混乱、缺乏基础等缺陷)。大体说来,“地主经济论”者所隐含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权力经济论”隐含的思想是毛泽东的“社会主要矛盾推动历史发展”的论断,而“市场经济论”者的分析工具是经济学,结果是各说各的话,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笔者认为,阶级斗争理论和主要矛盾理论都无法正确认识传统中国社会。本文介绍和归纳了由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发现并应用的“经济人选择史观”的基本原理,并应用这一原理对传统中国社会给予了分析,认为传统中国基本上是一个由农民、地主和统治者三大阶层组成的社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是自耕农。地主阶级包含了社会的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他们中的优秀分子能够通过国家组织的选拔进入官僚机构,成为国家的精英(统治者)。统治者为社会提供宏观公共产品,社会精英(地主)为社会提供微观公共产品以及简单精神文化产品,农民为社会生产基本的物质产品。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责,共同构成一个和谐社会。历史上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农民起义)是由人口增长和气候波动这两大外生变量引起的,冲突的结果是王朝的兴亡更替。

本文先介绍对中国经济史的几种不同观点,然后对这些观点给予评析,最后尝试应用“经济人选择史观”,对传统中国社会予以梳理。用新理论分析问题肯定不合读者口吻,敬请读者予以谅解和批评。

一、学界关于中国社会的不同观点

李根蟠把学界关于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性质和特点的理论观点归纳为三大类,即地主经济论、市场经济论以及权力经济论。

(1)地主经济论: 几十年来,学界占主流的意见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有人甚至认为地主土地所占比例有七、八成),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地主主要靠收取实物地租剥削农民,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则比较松弛;除地主和佃农外,社会上还存在着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分散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

持地主经济主张的有老一辈史学家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等。新一代经济史学者李根蟠先生也是一位是持地主经济论者。

(2)市场经济论:人们一般都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自给自足是最主要的经济生活方式,所以直接认为中国属于市场经济的学者几乎没有。所谓市场经济论,是李根蟠对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观点的。赵冈在他的著作《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中,把市场经济和人口变化作为他论述的两根主线,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根据李根蟠的意见,在大陆,并没有完全赞同赵冈“市场经济论”的学者,但赵冈观点也具有一定影响。

(3) 权力经济论:有些学者在研究中非常注重传统经济中政治权力的作用和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家长制的封建社会,其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是一种政治控驭下的经济。

李根蟠把秦晖归入主张“权力经济论”的学者。近年来,秦晖以实证材料剖析了土改前上溯至明清的关中社会,指出在这一社会中,自耕农占大多数,地主及其占有的土地很少,租佃关系不发达,但却存在利用权势聚敛财富欺压百姓的封建势力。从阶级或阶层划分上说,秦晖认为,在长时期中,关中地区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相当模糊,但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却极为明显。秦晖的理论构成与“地主经济论”者所认为的经济模式大异其趣的“关中模式”。

笔者大体认为,各种观点都有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成分。但由于学者们没有一个认识历史的基础理论,缺乏分析论证的共同基础,所以许多争论是不得要领的。下面介绍由诺思创立的历史理论。

二、经济历史学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历史是社会运行的轨迹,所以历史理论的关键任务就是阐明社会运行的原理。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社会为人类行为所创造,所以经济学基本原理就可以直接应用于社会历史的研究。

人的行为都是为了满足需要。人类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人来源于生物界,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我们把这两类需要称为“生物人需要”;人类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需要,这些需要也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够得到满足,我们把这些需要称为“社会人需要”。 

满足需要必须消耗相应的资源。人们满足生存需要的吃、穿、住、行必须消耗物质资源;人们满足满足高层次需要的资源称为社会资源(家庭、 生活小区、社会秩序、社会群体、社团组织、政治金字塔结构中的职位等);为满足肌体快感需要的资源(如“异性”、烟、酒、毒品、赌博工具等)称为特殊资源。从生理角度看,人们满足肌体快感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但社会往往把抽烟、喝酒、吸毒、嫖娼、赌博看成是不正当行为或者称为不良嗜好。

人类活动可以划分为消费活动、生产活动和竞争活动三个基本部分。能够直接满足生物人需要和社会人需要的活动称为消费活动。为消费“创造”条件(资源)的活动是生产活动,为获得资源而对现存资源进行的争夺行为称为“竞争活动”。复杂活动是基本活动的组合。

消费是目的,而生产和竞争为消费创造条件(例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赚钱并不是目的,而用赚来的钱消费才是目的)。消费活动付出了代价而获得了“满足”,是直接消耗资源的过程;生产和竞争活动要付出时间、精力等代价,其成果往往是物质财富。当代社会都用货币来衡量和表示物质财富,于是人们又把生产和竞争所付出的代价(时间、精力)、消费活动得到的“满足程度”都用货币衡量和表示,于是任何活动(生产、竞争和消费)就都可以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事实上,人们在活动前都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经济学把这一原理称为“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

由于追求肌体快感以及追求尊重和威望等所有活动都可以纳入“理性选择原理”的框架,所以“理性选择原理”就可以解释一切活动。经济人属性包含生物人属性和社会人属性,三者并不是并列或相互冲突的。

人的需要是动态发展的(得寸进尺)。相对于动态发展的需要来说,资源总是有限的,所以争夺稀缺资源的斗争就充满了全部历史。

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人的需要、满足需要的资源、获取(包括争夺)稀缺资源的手段及结局等。     

社会结构以及经济、政治制度等,都是经济人在特定资源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不同地域社会发展的进程不同,不是由于人们行为选择原则(行为方式)的差异,而是因为他们遇到了不同的资源环境。根据以这一原理,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结构、经济运行和政治组织,就都可以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三、不同理论观点评析

1、地主论评析: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战国以后的经济,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则比较松弛。

由于老一辈史学家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都持有“地主经济论”的观点,这就使笔者思考:“地主经济论”者得出结论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是什么?他们何以如此一致地看待传统中国社会?由于他们都是我国早期有名望的马克思主义学家,所以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成为他们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毋庸置疑的,他们正是以此成名,并且以此为荣的。在几十年中,理论观点是否符合马克思的“理论”甚至成为中国学界判断是非正误的唯一标准。那么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关于社会运行的原理是怎样的呢?

《共产党宣言》中说,“迄今为止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共产党宣言》发表100多年来,列宁是利用阶级斗争理论夺得政权的第一位天才行动家,马列的追随者毛泽东更把阶级斗争理论应用并“”到极致,他甚至认为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就是是否承认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他断言,“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来的文明史。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的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

由于毛泽东的地位,他的这些论断对中国学界的作用是可以想见的。在新中国的理论学术界,不以阶级斗争理论解读历史的学者将失去饭碗,甚至会被折腾失去生命。于是在几十年中,学界只能是“马列毛理论”占主导地位。

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人类历史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历史”,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两大对立的阶级,他们的矛盾和斗争是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根据社会形态更替理论的整体框架,中国学者也只能把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塞进“封建社会”这一容器中。既然是封建社会,那就必须按照封建社会中“封建主和农奴”去寻找两大对立的阶级。由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实在难以直接套用“封建主和农奴”斗争的模式,于是我们的学者们就根据“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类比演变出“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但是广大自耕农的存在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于是学者们又对“地主和农民”的阶级斗争理论作出修正,承认“除地主和佃农外,社会上还存在着数量可观的自耕农”。

但是承认自耕农的存在是一回事,对其如何“定性”则是另一回事。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断言,在中国,“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而自耕农经济不占重要地位。学者们知道,定性的结论必须以定量的材料为依据,于是就设法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寻找(按照李根蟠先生的说法是“估计”)事实依据。那么地主土地占有量达到多大比例才能够称为“主导地位”呢?持地主经济论者原来认为(估计),中国地主占有的土地至少占总耕地的六七成。如果地主土地真占到这样高的比例,当然就有理由称为“地主经济”。但是请注意,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不是力图从客观事实中得出客观结论,而是先从马克思那里搬来了“指导理论”,而力图在中国为这一理论寻找“依据”。地主经济所占的比例就是这样“估计”出来的。

但是严肃的学者毕竟不能依靠对材料的“估计”混饭碗。现有材料已经“证明历史上地主土地的占有量远不像原来设想的那么多”,李根蟠承认,“地主土地集中的程度并没有原来估计的高,而自耕农所占土地的比例则比原来估计的高得多,有的时候、有的地区甚至占了优势”。既然了解到地主土地所占比例远没有原来设想的高,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对待它呢?李根蟠先生建议:“我们不必执拗于地主占有土地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才算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老观念,而应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是由地主、农民、国家三大成分组成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一个体系。在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中,有时国家的干预显得很突出,有时自耕农似乎占优势,这些,都是地主制经济体系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态”。

笔者对李先生把传统中国社会看成是“由地主、农民、国家三大成分组成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一个体系”非常感兴趣。经济史研究走向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先从宏观上建立社会经济模型,再对模型(体系)进行微观分析。而李先生所说的“由地主、农民、国家三大成分组成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一个体系”,就是一个很好的模型。沿着这一思路研究,一定会取得很高的成就,而满足于从不完整的材料中作出定性判断则将一事无成。具体地说,研究国家/社会(成员)的阶层构成、他们各自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是摆在中国经济史学界面前的重要历史任务。我们不知道李先生是不是在沿着这一方向努力,但从他的文章看,他似乎仍然热中于定性论断,坚持老一辈历史学家发明的“地主经济论”,因为他仍然断言,“从总体和长远看,占主导地位的并非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也不是国家占有土地及其对经济的干预,而是地主私有土地及其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剝削和压迫”。

中国经济史研究在方法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缺陷是对基本概念缺乏严格定义,而在论证时就以这些未经严格定义的概念作为逻辑推理的基础,这就必然引起争议。例如,由于没有对“主导地位”进行定义(社会科学中充满了这种未进行严格定义而直接拿来使用的概念),人们就无法用事实对照定义判断“占主导地位的是地主私有土地及其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剝削和压迫”是正确还是错误。由于老一代历史学家是在政治大环境下作出“地主经济”论断的,或者说主要是为政治斗争服务的,这就很难保证它的客观性。但是现在,当学术环境已经允许对经济史进行科学研究时,仍然坚持“地主经济论”,恐怕对研究只能起负面作用。

李根蟠先生断言,“从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的关系来把握地主制经济体系,似乎能更好地揭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机制,能更合理地解释地主制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这句话中包含有对经济史研究的指导性建议。但在笔者看来,如果在这句话中去掉“地主制经济”的标签(这一定性分析已经严重束缚经济史研究),变成“从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的关系来把握经济的发展机制”,也许就真正“能更合理地解释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了。

从经济史研究说,笔者完全是一个的外行。但由于生活在,从青少年时就经常听前辈们讲清末民国时期的情况,对解放前后的农村社会状况也有实际了解,所以总感到课本上学到的历史知识与历史现实总难以吻合。由于个人所见有限,不了解其他地区的情况,所以设想也许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符合“地主经济论”者所言。但随着阅历的增加,笔者越来越感到,至少在黄河流域的旱作地区,历史上都是以自耕农为主,他们是社会人口的主体和统治王朝的主要基础,这就必然要对“地主经济论”产生根本怀疑。直到最近几年,当我从诺思著作中找到认识历史问题的基本方法以后,才逐渐解开了所有的所谓“中国宏观历史之谜”。具体地说,中国的小农结构、宗族组织、专制制度、重农抑商政策、儒家思想等问题,就都可以用经济学原理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了(可参看笔者发在网上的相关文章)。

中华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六、七百毫米,并且夏秋多雨,因而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所以古代农业主要靠天收成(利用井水和渠水灌溉是后来的事)。在这种环境下,单个农户不与其他农户结合完全可以进行生产。单家独户生产也不牵涉与其他农户分配产品的问题,完全为自己劳动可以充分发挥生产积极性,于是很早就形成了以农户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社会结构。每个农户大约五六口人,一般以一对成年夫妻为核心,男耕女织。农户不能再小,再小就不能实现其生产(生活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功能;它也不适合于再大,再大只是使生产规模外延式扩大,对提高生产效率并无益处,却无端增加了管理费用,引起分配中的矛盾和斗争。从经济学上说,中国的农户正好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于是两千多年来,尽管有数十次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农户本身也生生灭灭,但是小农经济结构却保持不变。也是由于单个农户能够生产和生活,所以中国早就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无论年龄高低和贡献大小,弟兄几人一律均分。国家也强调和鼓励弟兄们分家,因为这样便于国家按户征收赋税。

农户无疑存在贫富差别,也存在剥削者地主和被剥削者雇农(佃农)。传统社会中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产生,也是经济自发作用的结果。即使一开始农户的经济状况大致相同,经过一定时期以后,也会产生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因为农民能力有大有小,养育的子女有多有少(经济负担不同),加上农业生产固有的波动性,过一段时期就会有穷有富。富者消费后仍有剩余,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荒年之需。而穷者则只能勉强够吃,如遇灾荒,穷者将无以糊口,他们要么出高利向富人借粮,要么出售财产用以交换所缺口粮。人类对粮食的需求几乎是刚性的,短缺一点就会使价格大升,此时非食物的价格则都相对或绝对下跌。当贫穷农户没有什么物品可卖时,就只得出卖土地保命。灾荒年景粮贵而地贱,富户趁机卖粮购地;到风调雨顺年景,土地和粮食的相对价格正好颠倒了过来,粮价低而地价高,这时富人又会卖出土地而囤积粮食,荒年时再卖粮购地。历史上出现的少量大地产,就是这一规律作用的结果。如此循环必然使得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等到穷人卖完土地时,便只得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者给地主扛长工。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不过,就中国整体来说,大地产实际上并不多,因为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由于家境富有者,儿子往往也较多(富人往往纳妾生子),所以每个儿子所分财产就不多。旧时有“好家产顶不住三份分”的俗语,就反映了这一情况。结果地主很难连续几代都保持大量土地(俗语说“富不过三代”就是这样)。

许多历史教科书大都强调土地兼并引发的危机对中国王朝统治的毁灭性作用,其实这一认识是缺乏根据的。尽管土地兼并确实能够加剧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但是土地兼并在历史上从来没有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没有导致王朝的灭亡。对于这一问题,应当说秦晖倒有很客观的见解,他在北大的一次演讲中说,“历史上土地兼并造成了农民战争,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个假象。中国历代王朝到了末世是农民有地不种而不是无地种。”如果农民真是有地不种,那么肯定是种地无利可图。从历史上看,种地无利可图肯定是特殊情况,如果种地都无利可图,农民都到处流浪,那么人类就不可能延续下来。什么情况会导致种地无利可图呢?当然是气候波动导致的灾荒。这就谈到影响传统社会运行的重要外生变量“气候波动”。其实,解释社会运行过程,大都需要利用“外生变量”。中国历史上明显的王朝更替循环,其内含的深刻原因实际上都是人口()增长和气候波动这两个人类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引起的。而大多数学者受毛泽东内外因关系原理的影响很深,很难接受外生变量是社会运行终极原因的思想,结果至今仍然难以认识传统中国社会这一如此简单的事物……

“地主经济论”者虽然承认传统社会中存在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但仍然从总体上把中国人口简单地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但阶级的“存在”是一回事,各阶级所占的实际比例则是另一回事。也许我们可以从新中国成立前后土地改革的情况中悟出一点道理:地主阶级分为地主和富农两个层次,依靠出租土地或者雇佣长工剥削的人称为地主,而主要依靠放“高利贷”剥削的人则称为富农。由于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地主富农的土地并不是太多,一般人均耕地只比自耕农略多而已,并且只雇佣一个长工,极少有雇佣两 个以上的。地主的户数也不多,有的上千人的村庄甚至找不到一家象样的地主。中下层农民则分为五个层次,即上中农(也叫富裕中农)、中农(就是中中农)、下中农、贫农和雇(佃)农,其中只有雇农是自己没有土地的。由于地主大都只雇用一个长工,所以雇(佃)农的户数也很少。从较长时期看,社会上的农户总处于生生灭灭的动态平衡之中。新生农户都是小自耕农。自春秋战国以来,这样的自耕农就占了农民的绝大多数。2、市场论评析:

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认为,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李根蟠认为,在大陆学者中,赞同这种观点的似乎没有,但其影响是存在的。

笔者读了赵先生发“中国经济史”上的《简论中国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一文,感到他是能够利用经济理论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占有关系以及农民和地主关系进行客观分析的少数学者之一,他对中国经济史材料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应当说是无懈可击的。从思想的深刻和独创来看,也许在创立“交易成本理论”上作出原创性贡献的张五常先生才可以与赵先生一比高低。赵先生的“市场经济论”在中国没有找到多少知音,一方面是由于绝大多数中国经济史学者还没有掌握用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史的方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论”这一名称也确实是容易引起误解的。

现在,人们“市场经济”是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理解的,最通常的理解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许多人头脑中的市场是狭义概念,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并认为中国历史上的资源配置(主要是土地和劳动力的配置)大都不通过市场进行,所以不能称为市场经济。

李根蟠先生的文章对“市场经济论”给予了一定的正面评价。他说,“我国自战国以后逐渐形成了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买卖,商业和市场也比较活跃;市场经济论者强调了这一方面的事实。他们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有利于突破人们头脑中殭化的经济模式”。但是他批评说,战国以后“自给性生产仍占主要地位,市场机制远远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把这种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其“片面性是明显的”。他反问道:“如果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已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那么,我们现在还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是无法理解的了”。可见,李根蟠先生大体也是从对“市场经济”的通常理解对“市场经济论”提出批评的。

但是对市场一词还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只要存在由供求关系制约的价格,生产要素可以按照价格信号的指引进行流动,就可以认为是存在着市场关系,存在着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这种经济就可以称为“市场经济”。而按照这种理解,中国战国以后的经济,应当是可以称为市场经济的。我们从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原理开始分析。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和保护)在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诺思阐明,只有当人口增长使得土地资源短缺时,才会形成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由于西欧(不要理解成南欧的希腊罗马地区)人口稀少而土地丰裕,所以直到15、16甚至17 世纪才形成完全的土地私有权。中国早在战国时期,关中地区和中原地区已经存在严重的人口压力,于是就形成了完全的土地所有权。秦国在商鞅变法时颁布的中有一条关于“盗徙封”罪名,就是规定私自移动地界要判两年徒刑。秦律之所以要规定这一罪名,显然是当时土地争夺的情况已经严重。为什么要争夺土地,应是人口饱和土地稀缺所致(肯定已没有可供开垦的土地),而在有大量土地可供开垦时,人们就不会为了地界产生纠纷,法律也没有必要创立严格的土地所有权。可见,“盗徙封”罪的设立,是土地私有权确立和地界争夺现象严重在法律上的反映。

由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是自耕农民,又具有土地私有权,所以土地和劳动力都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二者的价格都由(潜在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土地由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购得,劳动力由出价最高的地主购买。这样,从战国以来,土地和劳动力就处于市场供求的支配之下,在人口饱和人均土地大量减少时,土地价值上升而劳动力价值下降,于是土地租金可以达到五成(见什税五)甚至更多。但在人口大量减少而无力耕种现有土地时,劳动力成为紧缺商品,而土地价值几乎为零。历史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东汉末年在黄巾大起义之后,人口下降到只有西汉末年的10 %左右,结果大量土地荒芜无人耕种,曹操不得不招募流民实行屯田……

既然从广义上看,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都受(广义的)市场价格调节,所以,赵冈先生认为传统中国属于市场经济,至少是符合这一隐含道理的。

李根蟠先生认为市场经济论者“忽视以至抹杀战国以后,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等,并对此提出了批评。在我们看来,“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无疑是存在的,有时候也确实“相当严重”,但就此断言“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却有点言过其实。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于是土地的使用都存在一个相邻关系问题,而解决相邻关系大都不是使用经济手段,所以不同的人处理好相邻关系花费的代价有很大差别,这就使特定土地(地块)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实际价值。简单地说,特定土地对一些人具有很高(使用)价值,而对另一些人的价值却可能很小(邻里纠纷就永远处理不完)。在古代条件下,邻里、宗族等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对小块土地的买卖产生严重影响,这当然会扭曲甚至严重扭曲土地的价格,但如果我们由此否认“市场”价格对土地买卖的调节作用,则是严重夸大了非经济因素的作用。因为“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主要存在于“土地买卖”的过程中。但是所谓“干预”是双向的,它既可能是扭曲了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但也可能是将已经被负面因素扭曲了的价格再纠正过来。例如特定土地对所有者经济价值不高但对相邻土地构成严重负面影响(经济学称为“负外部性”)时,出卖者要价太高(从对方减少了危害说,卖方有理由要高价)或是购买者出价太低(就土地对对方的实际价值来说,买方也有理由出低价),乡族的介入就对形成更为公平的价格起到正面作用。所以乡族的作用往往是“维护”土地私有权和调解解决纠纷。在土地正常使用过程中,乡族所起的作用也是调解解决纠纷。可见,把对土地买卖过程中的非经济干扰和乡族调解邻里土地纠纷说成是“乡族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并由此来否定土地私有权的完整,是不符合实际的。

至于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实际上是学者们不会用动态观点分析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结果。历史上出现的由中央王朝主导的“均田”,(大概)很容易成为学者“国家干预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例证,并以此说明中国的土地私有权是不完全的。但是从动态过程看,土地私有权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意义是大不相同的。离最近且最典型的例子是明初由山西向中原地区的移民。当时,中原地区因灾荒和战乱使人口大量毁灭,结果许多土地成为无主土地(荒芜了),这时候幸存人口只要有力量耕种,就可以占有大量土地。洪武、永乐年间,中央政府从山西汾河谷地向中原地区大量移民(人口迁出地的山西洪洞县大槐树附近至今寻根问祖者络绎不绝),迁入中原地区后大都由负责迁民事务的衙门分配土地。这一次虽然不叫做“均田”,但确实可以看作是国家“干预”土地私有权的例证。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土地分配,与其说是由于反映了“土地所有权模糊”的状况,还不如说是在特定情况下土地私有权(临时)丧失了经济意义。历史上只有在人口减少而土地价值大大降低的时期,才能够实行并真正落实“均田”政策。

但是这种在大战乱后由人口大量毁灭而出现的无偿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历史上几百年才出现一次,并且持续时间也很短。我们决不能因此否认历史上中国具有完全的土地私有权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私有权(可以买卖)和自由劳动的存在并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更不是经济增长的充分条件。土地私有权本身并不能刺激市场交换,而盈利机会的存在才是市场交换的根本动力(参阅拙文〈地理条件制约中国不可能走出传统社会〉,可在网上搜索查得),可惜大多数经济史学者并没有理解这一原理,以为只要存在(允许)交换的前提条件,交换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结果在经济史研究中闹出不少笑话(温铁军先生在搞土地私有化试点,但私有化后农村并没有出现可观的土地流动,于是埋怨经济学理论有问题)。3、权力论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所以是一种控驭下的经济。李根蟠把他们称为“权力经济论”者。李根蟠认为,秦晖对传统中国经济状况的见解就可以归入这一类。

秦晖对李根蟠将其归于“权力经济论”者颇为不满,他认为“市场经济论”和(所谓的)“权力经济论”并不构成对立的两极,二者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相反,他认为地主经济论者无视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把很少存在的地主对农民(佃农)的剥削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作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为基础建构理论,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李根蟠对秦晖以“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建构其历史理论也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虽然能够在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论述中找到有关政治依附关系的意见,但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包括不包括中国还是一个疑问,并且马克思认为政治依附产生于经济依附,秦晖把经济依附和政治依附完全割裂开来,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笔者认为,秦晖对关中地区经济状况的认识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其中最符合实际的有三点基础性认识:1、自耕农占大多数;2、地主及其占有的土地很少;3、租佃关系不发达。这样,中国社会中“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确实是“相当模糊”的。

但是,在作出这一正确的论断之后,秦晖却提出中国社会“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却非常明显”,并以这种“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来认识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笔者以为,“统治—服从关系”差不多是一种“蛇足之论”,它严重损害了秦晖对关中地区社会生活所作出的客观结论。秦晖为什么要用这一“蛇足之论”来把对中国社会清晰的认识搅浑呢?

笔者在秦晖的《“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兼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之路》一文中找到了答案:原来他是为了解释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问题”才提出“统治—服从关系”的。他说,“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爆炸(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区内发生然后蔓延扩散到社区外,而是一开始就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爆发,然后再向社区渗透的”。既然社会爆炸总是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爆发,那么他就需要建构起能够说明“国家和民间社会冲突”的历史理论框架。

说实话,笔者难以同意秦先生所建构的这一理论框架。难道每次大规模的起义都是在“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爆发的冲突吗?对这一(细节)问题,秦先生没有给予严格的论证,实际上也不可能给予严格的论证,因为它并不符合实际。关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起义”,笔者在《王朝盛衰兴亡国家分合交替之谜新解》一文中曾给予较详细的分析和分类(可在网上搜索查得)。大体说来,历史上大规模的起义可以分为两大类:反秦起义、反莽起义、反隋起义、反元起义等四次起义,是兼并王朝(秦、隋、元)和篡位王朝(新莽)激起了“民间社会”包括富人阶级的反抗,所以这几次起义可以认为是发生在“民间社会”和“国家”之间,是全社会反对以中央王朝为代表的“国家”的斗争;而黄巾起义、黄巢起义、李自成起义和洪秀全起义,都发生在统治了二三百年的大王朝(东汉、唐朝、明朝、清朝),由于长久的统治,这些王朝在统治阶级、富人阶层和百姓中享有很高威望,一些穷人之所以要参加起义,只是因为他们在灾荒打击下无法生存,而社会上的富人阶级却都站在起义的对立面,支持统治者对起义的镇压。所以这些起义并不是“民间社会”反对“国家”的斗争,而是穷人阶层反对富人阶层和统治阶级联合势力的斗争。简单地说,前一类起义爆发时,富人阶层站在起义者一边;而后一类起义爆发时,富人阶层站在统治者一边。笔者把前一类起义称为“社会起义”,而把后一类起义称为“贫民起义”。结局是,前一类起义都获得了胜利从而建立了新的统治秩序(新王朝),而后一类起义却都在统治者和富人阶层的联合镇压下陷于失败(但国家却往往陷于四分五裂的状态)。详细讨论两类不同起义的起因、过程和结局已经离题太远,我们只想指明,秦晖把所有起义都作为“民间社会”反对国家的斗争,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他举出的“三十六方同日而起”的黄巾起义,实际上并不是“民间社会”反对“国家”的斗争,而是社会内部的贫民阶层为争取生存而反对富人阶层和统治者的斗争。

我们已经说过,地主经济论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即使在这一理论的“重灾区”苏联、中国,信服这一理论者也已经不多,所以地主经济论虽然在学界还算是主流(这是看怪不怪的现象),但在学术圈外已经没有多大市场。应当说,秦晖是能够大胆突破传统理论框架的学者之一。但从他制造的“统治—服从关系”理论以及他对社会爆炸的论断来看,他大概还是(毛泽东发明的)“主要矛盾推动事物理论”的忠实信徒(笔者原来也是这样的一个忠实信徒)。在马克思理论和毛泽东理论相结合的传统认识中,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以农民起义就是“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阶级斗争。但历史上的不少起义,其中有不少地主阶级成员参加(刘秀弟兄参加绿林起义最为典型)。秦晖看到阶级斗争公式无法解释这些重要现象,于是断然抛弃了阶级斗争理论。但由于他仍然信服毛泽东的主要矛盾理论,于是把社会的主要矛盾“划定”在统治者和服从者之间,而把大规模的起义都定性在“民间社会”和国家之间爆发的冲突……

从理论上认识农民起义,需要利用公共产品理论。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统治者是为其居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就是一种相互交换产品的契约关系。统治者包括帝王和他的各级官吏,而被统治者则既包括全部贫苦农民和自耕农,也包括地主阶级这一所谓的“剥削者”。既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当然也可以像秦先生那样用“统治—服从关系”来表述。如果我们用阶层I表示统治者,用阶层II表示富人(地主阶级),用阶层III表示穷人(农民),那么“贫民起义”就是在阶层III和阶层II之间发生的断裂,而“社会起义”则是发生在阶层II和阶层I之间发生的断裂……

应当认为,秦晖的“统治—服从关系”理论与公共产品理论对社会的认识是颇有吻合之处的。从公共产品角度说,社会成员可划分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大类,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就是统治者,而消费者就是被统治者,于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不过在社会稳定运行期间,二者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于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就表现为“统治—服从关系”。因此可以说,“统治—服从关系”本身对我们认识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民起义问题”还是有帮助的。不过,公共产品理论已经是成熟的经济学理论,它有更基础的理论依据在支撑,而秦晖的“统治—服从关系”理论,很可惜,只是对社会上一种实际关系的归纳而已。我想,如果秦先生能够很好地应用经济学原理,他本来可以把传统中国社会从理论上整理得更有头绪。

回头再看学者们对传统中国社会“是什么”的争论,笔者感到,学者们发现对方的破绽时目光颇为犀利,论证也颇为得体,但他们在建构自己的理论时却较为乏力。用毛泽东惯用的语言说就是,学者们在做“破”的工作时都差不多是巨人,而在做“立”的工作时却大都成了矮子。下面笔者试图做“立”的工作,请学者给予批评。四、学关于社会的基本模型

笔者把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历史问题的学科称为“经济历史学”(为了特定目的,有时也称为历史经济学),这一学科的创始人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

1、传统中国社会的瞬间观察(历史横截面):

(1)人员构成:社会成员分为农民、地主、官吏三类人。

(2)各阶层相对地位:农民包括自耕农和雇佃农,他们处于社会的下层,是社会中最庞大的群体;社会上的富人和文化人则属于地主,他们处于社会的中层,无国家官职,是社会中的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统称社会精英;官吏包括帝王和国家的军政官僚,他们处于社会的上层,是国家的精英。

官吏是统治者。相对于“统治者”,农民和地主合称为“被统治者”;农民是“平民”,相对于“平民”,地主和统治者合称“精英”。

从人数上看,各阶层形成一个底面积大但往上却急剧缩小的塔型结构。

(3)各阶层职责:政治精英(统治者)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由被统治者消费它们;社会精英(地主)具有双重身份,对上层来说,他是(宏观)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享受国家保护;对下层来说,他又是微观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并为社会提供简单的精神文化产品;平民(农民)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消费者,并为全社会(包括中层、上层)提供物质产品。

(4)结论:社会各阶层“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整个社会是和谐稳定的。

2、传统中国社会流动性观察(历史纵切面):

(1)社会流动的原动力:

A、生物动力:两性情欲和生育潜力导致人口具有无限增长的趋势。人口增长导致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生存状况恶化,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社会秩序趋于混乱,爆炸性因素聚集……

B、社会动力:追求较高的经济、社会、政治地位是人的天性(之一)。社会成员由下层向中层流动或者由中层下降到下层,是有社会的自发力量推动的。国家为中下层向上层流动设置有严格的程序(正常渠道),社会中的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中层)可以通过科举向上层爬升。

(2)社会运行过程中的掺入变量(外生变量):

A、变量:气候的年际波动。下层阶级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逐渐趋于贫困,遇到严重天灾(自然变量)导致无法生存,于是爆发起义。

B、社会变量:外部社会的入侵或本社会向外部社会的辐射。五胡乱华,元朝灭宋,清朝灭明,近代西方的入侵,是外生变量对中国本部的作用;汉武帝反击匈奴,忽必烈进攻日本,则是向外部社会的辐射。

在传统社会中,如果社会爆炸发生在“平民阶层”和“精英阶层”之间,结局总是平民阶层失败  (1949年革命是唯一的例外);如果社会爆炸发生在“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统治者(王朝)总是被推翻,而在被统治者中又形成新的统治者,建立新的王朝。

中间阶层(地主)对社会爆炸的态度,是决定爆炸结局的关键。

五、传统社会的正面解读

笔者正面论述传统社会的文章《传统中国社会解读》一文,首发在“中国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后又被多家网站转发,有兴趣的读者也可以用搜索程序直接搜索出来。为节约宝贵的网站资源,本文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