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按要素分配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 小 怡 时间:2010-06-25
   按要素分配的研究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它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因为从奴隶社会到现在,产品或收入的分配就一直是按要素进行的。按要素分配的研究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在于,这种分配方式究竟为什么会产生?如何处理好收入分配的数量界限,以实现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关于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分配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如果一种物品不是生产的条件或要素,因而对生产没有任何贡献,那么这种物品就没有依据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另一方面,如果作为生产要素的某种物品不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财产,那么这种物品也不会要求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表现为商品,消费资料的分配不得不采取收入分配的形式。这样,一种物品要参与收入的分配的条件就变成:第一,它必须是价值的生产要素,第二,它必须是某些人的所有物或财产。
    价值的生产要素问题是按要素分配的分析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分析价值的生产要素问题,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运用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而不能教条主义地拘泥于马克思的个别理论。事实上,马克思价值论中的一些基本命题,是人们已经公认或不得不公认的,因而可被视为公理,它们构成马克思价值论的内核,应作为逻辑推论的前提。这些基本命题包括:
    命题1: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任何社会都是产品的生产要素。
    命题2:商品是个的范畴,商品是从属于产品这个范畴的。
    命题3:在商品经济社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商品的生产要素。
    命题4: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的生产是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的统一。
    现在,令P代表产品,W代表商品,U代表使用价值,V代表价值。于是,根据命题2,有WP,所以,命题1对W成立,即有命题3。根据命题4,有W=(U,V)。结合命题3和命题4,就可得:
    命题5:劳动量和生产资料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
    当然,一种物品是价值的生产要素,这是它参与价值分配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对于许多生产过程来说,空气和阳光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但空气和阳光并不参与收入的分配。因此,一种物品要参与收入的分配,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它是某个人的所有物。如前所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价值生产的两个要素。要使生产过程持续不断地进行,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就必须持续不断地得到补偿。这是由生产过程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必然性,是再生产过程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如果这些生产要素对人类来说是无限的,那么对它们的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生产者就可以自由地、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要素的生产性消耗就是多余的。然而遗憾的是,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供应不是无限的,而是稀缺的,正是这种稀缺性使得对它们的所有权具有了经济意义。生产者要获得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向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购买。因此,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不能不计算各种要素的生产性耗费。当然,生产者所计算的要素的生产性耗费,并不是这些要素的实际耗费,而是他为购买这些要素所支付的代价,即生产要素的价值。生产要素的价值对它们的购买者或生产者来说,就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对它们的提供者或所有者来说就是要素的报酬或收入。

    二、非劳动报酬的性质

    肯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价值的生产要素,这并不意味着这两者没有区别。劳动力是能动的或主动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是被动的或受动的生产要素,两者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作为价值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还有一个本质的区别。作为生产过程的人的要素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它存在于活的人体即劳动者的身体之中。因此,劳动力和劳动者在物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因此,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的作用,劳动的生产性贡献,也就是劳动者的生产性贡献。因此,劳动者获得收入,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属于劳动收入。当然,这里所说的劳动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而且包括脑力劳动,不仅包括普通员工的直接操作性质的劳动,而且包括科技人员的开发性质的劳动,及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经营性质的劳动。
    而作为生产过程的物的要素的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它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完全是外在的东西。因此,生产资料和它的所有者在物质上是分离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性贡献,并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生产性贡献。因为人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劳动这种贡献之外,不可能再有别的什么贡献,因此,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收入不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因而是不劳而获。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或者是生产资料生产的价值,或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共同生产的价值。而单纯凭借生产资料(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得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削:对生产资料的剥削和对劳动者的剥削(解释:马克思)。当然,非劳动收入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既包括资本的收入,也包括土地(自然)的收入。如果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可能与劳动有关(如将劳动收入积累起来),也可能与劳动无关(如资本原始积累)。在前一场合,剥削是纯经济性质的。在后一种场合,剥削还具有掠夺和暴力的性质。但不管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来源如何,非劳动收入终究属于剥削的性质。而且,如果承认人是天生平等的,因而有占有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有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所有权,那么单纯的自然资源所有者获得收入,同时就是占有生产资料所创造的价值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就是对他人先天权利的侵犯。  三、按要素分配的量的规定性

    在生产过程中,这两个生产要素是彼此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如果离开了劳动力的作用,就只是死的东西,就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劳动力如果离开了生产资料,就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要素,同样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只有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可能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要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如果承认每一个单个的商品都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协作生产的结果,那么把剩余价值的来源仅仅归结为劳动就是不合适的。剩余价值的量随劳动时间的延长而增加这一事实,并不说明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因为劳动过程不仅是劳动者从事生产性活动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资料发挥生产性作用的过程,劳动时间的延长不只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而且是生产资料使用和发挥作用时间的延长。所以,剩余价值是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出来的。
    在市场中,劳动力可以进一步分为劳动和家才能,生产资料可以进一步分为资本和土地。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价值的生产要素可以划分为劳动、企业家才能、资本和土地()四种类型。因此,社会的基本收入也可相应地分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四种类型。前两类属于劳动收入,后两类属于非劳动收入。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将分别等于各该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值,各类生产要素按此原则所获得的报酬总和,将耗尽产品的全部价值。但这个理论并不是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因为任何生产过程都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每一件产品的生产都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协同作用的结果,是协作生产的产物。因此,试图通过生产函数对各种生产要素求偏导数的方法求得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方面,让所有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而连续地增加一种生产要素是不可能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在以手工生产为主的技术条件下,如果不相应地增加劳动的投入量,则单纯增加化肥的投入量是根本不可能的:化肥显然不能自己跑到地里去。在另一些情况下,让所有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而连续地增加一种生产要素似乎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把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量表示为生产要素的使用量与利用强度的积,则在这种场合其他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量并不是不变的。在给定的机器上投入更多的劳动量,会加速机器的运转速度或延长机器的使用时间,从而增加机器的实际投入量。反之,在给定工人人数的情况下增加机器的数量,势必导致工作时间的延长或劳动强度的提高。总之,产品是各种生产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只能计量各种生产要素的总产出,而不能计量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换句话说,协同生产的产品具有不可分性。另一方面,许多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准确计量是不可能的。对于劳动,我们只能观察一个人的劳动时间,而不能准确计量他在这一时间内实际付出的努力程度。如果参与生产过程的有多个人,则劳动的实际投入将更难计量。对于土地,我们只能观察生产中的土地使用量,而不能准确计量土地地力的实际消耗。对于资本,将各种异质的资本物品转化为统一的物质计量单位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使用资本的货币形式,则资本的计量问题似乎可以解决,但货币资本的边际产出又不是一个可以成立的概念。总之,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不是一个可以根据一个想象的生产函数而在事前先验地加以确定的,而是必须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实际观察而事后计量的。由于协同生产的产出具有不可分性,以及生产要素投入计量上的困难,事后计量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量又是不可能的。
    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是不可计量的,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要素的报酬是不可确定的。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都是商品,生产要素和普通商品一样,都有其市场价值。生产要素市场价值对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来说,就是生产成本,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来说,就是要素报酬。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是由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理论上看,在商品经济社会,生产要素表现为商品,具有价值。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只能根据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决定。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彼此交换商品的关系。而商品的交换系,对商品的生产者来说就是供给,对商品的消费者来说就是需求。因此,说商品的价值必须根据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决定,也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必须根据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从实践上看,商品的生产者必须根据其对生产要素的生产费用的估计确定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由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生产商品所花费的生产费用不同,其对商品索取的供给价格也不一样。另一方面,商品的需求者根据其对商品效用的估计确定商品的需求价格。由于不同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估计不同,其对商品的需求价格也就不同。由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按同一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换,故商品的市场价值既不能单纯按商品的某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所提出的价格来交换,也不能单纯由商品的供给方或需求方来决定,而只能由供求双方的竞争来决定。在市场经济社会,生产要素表现为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价值的决定和普通商品市场价值的决定在原则上是一样的。 

    四、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在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下,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购买者都不能对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施加特别的影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对生产要素的供求双方来说都是既定的,双方都只能按照既定的市场价值来购买和提供生产要素。但完全竞争并不是市场经济的真实写照,现实存在的市场竞争通常是不完全的。要素市场的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要素的流动往往存在一定的障碍,要素的不同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市场规模通常存在差别,要素的供给方或需求方往往拥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要素的质量也存在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实现的收入分配,有可能既缺乏效率,又有失公平。
    收入的分配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即如何确定工资、利息和地租和利润的分配份额问题。二是相同要素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分配问题。收入分配的公平既包括不同要素报酬之间的公平问题,也包括相同要素报酬之间的公平问题。从经验的角度看,前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突出,后一个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比较突出。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公平不等于平等。平等是大家都一样,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是不公平的。公平意味着按贡献进行分配。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如果人们觉得某种收入分配格局很不公平,那么他们投入要素的激励显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按要素的市场价值进行分配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按要素的市场价值确定的分配标准可能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保证收入公平分配的办法之一,就是削弱要素市场的市场势力,实现经济民主。不同要素所有者在分配方面有了同等的“发言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避免因要素市场的垄断所造成的不公平分配。保证收入公平分配的另一个办法是政府干预,即用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事后“矫正”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但不管采取何种措施,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绝对公平仍然是不可能的。从理论上看,按要素的贡献分配是最公平的。但按要素的贡献分配会遇到要素投入及其产出的计量问题,即要素生产率的计量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确定公平分配的标准,也就无法判断某种分配格局的公平度。因此,社会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尽可能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个人也必须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忍受实际的或想象的一定程度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