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值理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成安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  价值论  分配论  价值理论史  价值定义  

摘  要  价值理论是学的基本理论。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后,分配问题与价值理论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实际上,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此外,随着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价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再思考,如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范围、价值范畴的经济学定义等。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在新的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一新的提法给经济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随着私有经济成份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以及非劳动要素收入的合法化,对劳动以及劳动价值论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意义非常重大。
    一、价值理论与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实行按要素分配。 “非劳动要素(资本、土地等)参与收益分配” 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总体上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资本等在内的非劳动要素是不是有权参与收益分配,主要取决于我们在理论上的一些认识,特别取决于我们对“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即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创造因素),那么就必须排除非劳动要素的合法收益分配权;反之,如果我们一定要允许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那么就只能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承认非劳动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因素。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换言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但是切不可在理论上承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了价值”,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有权参与收益分配,理论依据在于它们参加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实际上,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如果某社会成员(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没有参加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那么即使该生产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创造,该要素所有者也不应该从社会产品中获得一份收入,否则,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就构成了剥削性收入,并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乃至的制裁。具体说,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虽然参加了物质财富或商品使用价值的创造,但是它们却没有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商品的价值是唯一地由劳动要素创造出来的,因此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是不应该参加价值或收益分配的,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凭借要素所有权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分配,马克思认为这些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利润、利息、地租等)因属于“不劳而获”之所得,故应并入“剥削性收入”之范畴,劳动者(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立也由此而产生。从西方经济学来说,同样可以得出“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结论。西方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非劳动要素可以参与收益或价值的分配”,理论基础或依据显然在于“非劳动要素是价值的源泉”的理论假定。如马歇尔便认为,分配问题的实质是各生产要素如何分割它们共同创造的国民收入,而分配的份额则应同各要素所创的价值或各要素自身的价值相一致,他还指出,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决定应当依照一般均衡价值论来说明。可见,无论是从西方经济学原理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来看,我国一些学者所主张的不从“价值创造”角度而只从“使用价值创造”方面探讨“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不妥当的。
    客观地说,我党在“十五大”以来所提出的“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与上述“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逻辑起点”的理论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西方经济学那里是不存在矛盾的,或者说是能够自圆其说的,因为依据西方经济理论,一方面,“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不仅劳动要素创造了价值,而且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最终的结论必然是“不仅要允许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而且也应该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然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和“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逻辑起点”的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并非价值源泉”的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学那里就不能自圆其说了,因为依据传统经济学理论,一方面,“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全部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要素才是价值的源泉,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则不创造价值”;因此,最终的结论必然是“只能允许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资本等非劳动要素收入则属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性收入”。
    如何解决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与现实经济中允许全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出路有两个:一是回到传统政治经济学那里,在坚持“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前提下,放弃“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有悖于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倒退观点与方法。二是重新评价西方经济学和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在坚持“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按照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进而对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进行完善与发展,即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观点,承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很显然,这既是一场重大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同时也是一次“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为了有助于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范围以及价值的定义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再思考。   二、价值理论的逻辑线索
    在马歇尔的供求价值(或价格)理论产生之前,价值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索来进行的,一条线索是从供给方或生产者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决定,这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两种;另一条线索是从需求方或消费者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决定,这即边际效用价值论。
    从供给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属于客观价值论,这一理论发端于英国古典学家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一书中,配第不仅提出了“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的劳动价值论思想;而且提出了“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著名命题,认为劳动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这一观点为后来的斯密、萨伊等人所继承并最终发展为劳动、资本、土地三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生产费用价值论。斯密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由于劳动是唯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要么是属于劳动者自己所有;要么在生产过程中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因此劳动便成了价值的唯一源泉。然而在“文明国家内”(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使用以及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这样,“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地租,(便成为)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1)在萨伊看来,“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效用的生产离不开各生产要素的投入,因此“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2)。萨伊以他的“效用是价值基础”的理论同样引出了“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与全部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相反,马克思在严格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等范畴基础上,(3)认为只有劳动要素才创造价值,至于非劳动要素(如土地和资本等)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并创造使用价值。
    从需求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实际上是以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即效用)作为价值决定的依据,这一理论虽然于19世纪70年代才被奥地利学派门格尔(及其学生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英国的杰文斯和洛桑学派瓦尔拉斯等人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实际上,早在18世纪中叶,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若干观点,意大利经济学家费尔南陀·加里安尼在1750年所著的《货币论》中便将“效用”与“稀少性”相结合,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4)1776年,法国经济学家埃蒂耶纳·邦诺·德·孔狄亚克在其所著《商业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他认为效用虽然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但商品价值的具体决定则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效用和稀少性,前者决定价值的内容,后者决定价值的大小。这一思想在奥地利学派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是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效用必须和物品的“稀缺性”相结合,才构成商品价值形成的充足条件。(5)
    19世纪末,马歇尔综合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等观点,在重新定义价值这一概
念的基础上,(6)提出了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均衡分析法;马歇尔还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从而开西方经济学家以均衡价格来衡量商品的价值之先河。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或价值)理论,商品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其中,需求价格是消费者对一定量商品所愿支付的价格,它的高低是由一定量商品对买者的边际效用所决定,换言之,边际效用价值论是需求价格理论的基础;供给价格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量商品所愿接受的价格,它的高低是由生产这一定量商品所须付出的边际成本(或边际生产费用)所决定,也就是说,生产费用价值论是供给价格理


    附:  价 值 理 论 发 展 简 表
    按研究方法分类 价值理论 价值决定因素或价值源泉 价值的主客观性
    供给分析法 劳动价值论 一元论(劳动) 客观价值论
    生产费用价值论 多元论(劳动、资本、土地) 
    需求分析法 边际效用价值论 二元论(效用、稀缺性)或一元论(边际效用) 主观价值论
    供求混合分析法 均衡价值(价格)论 混合多元论(劳动、资本、土地、效用等) 主客观混合论

    论的立足点。马歇尔的价格理论之所以称得上价值理论,关键原因在于他非常明确地将价值这一范畴定义为交换价值或价格。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不同意马歇尔对价值范畴所下的定义,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却从不否认马歇尔的价格理论就是价值理论。(上述分析可见附表)
    三、“价值”与“商品”的关系
    依据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解释,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范畴,而作为商品,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应该是劳动产品,即非劳动产品即使有使用价值,但是因为其中没有凝结人类的抽象劳动,所以是没有价值的;第二应该用于交换,即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即使其中凝结着人类的抽象劳动,这个劳动也是不能形成价值的。然而,问题是这种说法能否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换言之,究竟是不是只有那些必须用于交换、且一定是付出了人类劳动的商品才有价值?非商品性物品就没有价值可言?
    1、关于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价值问题。按照传统观点,非交换的物品属于自给性产品,不属于商品范畴,故自然没有价值。如果真的是只有用于交换的物品才有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就没有价值,那么,请见下面的例子:现假设某人利用业余时间种了一盆花,准备放在家中用于自己欣赏,依据传统的说法,这盆花因为不用于交换,故不是商品,因此也就没有价值可言,这盆花有的只是使用价值(尽管这盆花耗费了主人的人力劳动与物质资本等方面的投入)。这里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上述这种观点能为老百姓或花的主人所接受吗?换言之,这种说法合乎常理吗?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这位先生准备在第二天将花拿到市场上卖掉,那么,依传统理论的解释,这盆花就会“摇身一变”,一下子就有了一个价值。同是一盆花,用于交换和不用于交换,“命运”反差如此巨大!卖它的时候就有价值;不卖它的时候就没有价值。或者说,这盆花如果在种花者手中,就不会有价值;但是若到了卖花者手中便有了价值。在这里,决定这盆花有无价值的唯一因素既不是劳动投入状况,也不是非劳动要素的投入状况,而是交换或社会需求!需求者或买者(也即消费者)的存在与否实际上成了决定这盆花有无价值的唯一因素。这个结论恐怕是劳动价值论者和生产费用价值论者所不愿看到的。将这个例子再变换一下,假设有两位先生,一位先生如上例所言,自己花了一些投资(投入了一定的人财物力)种花;另一位先生则花钱从市场上买了一盆同样的花,按传统理论的解释是,自己种的花没有价值;而买来的花有价值。这种观点确实很难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2、关于那些并非由人类劳动生产出来但实际上却能进行交换的“东西”的价值问题。按劳动价值论观点,那些虽然被用于交换(即有市场需求)但没有劳动投入在内的物品,是没有价值可言的。这种没有人类劳动付出在内的交换物真的没有价值吗?如无意中获得的一条对生产或营销非常有用的市场信息、所谓的“吉利”电话号码与汽车牌号等等,虽然都没有一丝一毫的劳动甚至其它要素投入在内,但无一例外的是,上述“东西”(电话号码、汽车牌号、市场信息)都能在市场上卖上一个好“价钱”,“价钱”值好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此外,没有人类劳动投入的原始森林、土地、地下矿产资源也具有同样的情况。与这几个较为特殊的例子相类似的更为普遍的例子是:那些劳动要素或非劳动要素投入并不高的物品,因为有很大的市场需求所以就“身价”百倍;或者说虽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资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市场需求不同,结果导致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的“身价”比没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的“身价”要高出很多。我们能根据两种产品的劳动投入(或非劳动要素投入)相同,就断言拥有不同“身价”的产品只是价格不同,至于其价值仍然是一样的吗?诚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坚持这一说法,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公众并不一定同意这种说法。而一个理论如果不能为社会普通大众所接受或广泛运用,那么这个理论是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或生命力的。   四、“价值”范畴学定义的进一步思考(7)
    实际上,上述问题归纳为一点就是:我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范畴究竟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到底什么叫“价值”?诚然,我们曾接受过“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我们的《辞海》也是这样来定义价值概念的)但是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形势,我们确实需要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价值”范畴的确切的经济学含义,因为,第一,什么是“价值”与“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下定义,后者则是探讨决定“价值”量的具体因素;第二,对价值的不同定义实际上已成为导致价值理论出现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某一经济范畴,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或赋予其全新的内含与规定,但是一般而言,我们显然应该选择其习惯性用法作为这个范畴的定义,大家应该在一个相同的理解上使用这个范畴。否则,若人们对同一个概念的内含本身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那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在价值的源泉或价值的决定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上取得一致的看法呢?因此,讨论价值范畴的定义是非常必要的。
    概括说来,理论界对于价值范畴本身的(经济学)定义或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斯密对价值的定义。斯密认为,价值一词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是指使用价值,二是指交换价值。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8)
    2、马歇尔对价值概念的理解。针对斯密将价值解释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观点,马歇尔说:“经验已经表明,把价值这个字用作前一种意义是不妥当的。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9)简言之,在马歇尔认为,所谓价值,就是指交换价值或价格。正是在将价值定义为价格的基础上,马歇尔才得出了价值(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的均衡价值(价格)理论,其中,决定供给价格的因素是生产费用的高低;决定需求价格的因素是边际效用的大小。应该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3、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这一范畴的直接定义其实是不存在的。马克思在引入交换价值范畴后指出:“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共同的东西。”“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10)马克思所谓的“共同的东西”是指什么?他首先排除了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11)他还说:“如果真正把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就得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2)“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13)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系列论述,我国传统经济学对价值范畴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的那一句话——“所谓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然而,这种直接以人类劳动来定义价值范畴的方法是欠的,至少是不严谨的。
    诚然,我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价值的定义在总体上是体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论原理的,但是仔细推敲马克思对价值本身含义的解释,我们发现,马克思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其实有两种意思:第一,所谓价值,是指“商品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 第二,“所谓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
    首先,如果依照“价值是指商品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的定义,我们将不难发现,从这一定义中并不能导出一个明确的价值理论。因为将价值定义为“共同东西”本身仍是一个不够彻底或不够严谨的定义方法。从广义上讲,西方学者恐怕也不会完全反对这一说法,真正有分歧的是双方对这个“共同东西”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这个“共同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而不能是任何其它物;但西方学者会争辩说,不见得如此,这个“共同的东西”既可以是象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但也可以是“效用”;还可以是“成本投入或生产费用”(甚至还可以是物品的重量、体积等等方面)。从效用来说,据西方学者认为,尽管每一个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但是这些物品在满足人类需要或欲望上有共同之处,即所交换的物品都是能满足人的抽象意义上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物品的效用不可能计量,但是由于效用被西方学者定义为物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或程度,且这种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与程度完全取决于人的主观评价或感觉,因此西方学者最终还是坚持认为不同物品的效用,对消费者来讲是可以比较大小(序数效用论)甚至直接计量的(基数效用论)。从成本投入来说,交换的商品都是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后重新配置、组合的结果,因此,生产费用付出也应该是交换中的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而且,生产费用也是可以计量并比较大小的。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将价值定义为“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东西”,那么,由于人们对“共同东西”的理解有差异,因此我们还是不能得到价值的确切含义和价值的具体决定因素。
    其次,从“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来分析。诚然,依照马克思的逻辑思路,必然会得出“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有无或大小的唯一因素”的结论,因为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而非其它。然而,我们能根据“价值是指交换过程中的共同东西”以及“这个共同的东西是劳动”这两句话,就将价值范畴的内含定义为劳动?显然不能。因为如上所述,西方学者按照他们的逻辑思路将“共同的东西”理解为“效用”或“生产费用”,那么同理可证,价值也就可以被定义为“效用”或“生产费用”了?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另一方面,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是: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如果我们根据“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创造的”理论,就将商品的价值范畴定义为抽象人类劳动;那么,我们岂不是同样可以根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创造的”理论,就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范畴定义为具体人类劳动?此外,从逻辑上说,直接将价值定义为抽象劳动的做法,很明显一下子就从根本上将所有的反劳动价值论的人的观点彻底排除在讨论与交流之列了,让不同意劳动价值理论的人无话可说,因为,我们一旦将价值直接定义为劳动,那么价值的唯一源泉就是劳动了,劳动决定价值也就成了一个铁的定律!最后,至关重要的是:将价值定义为劳动的说法并不能取得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乃至经济学家本人并不完全是从劳动这个角度来理解价值范畴的。
    其实,给价值范畴下定义,一方面,必须对价值这一概念的特有属性进行简明而清晰的概括与表达,因为定义(也就是对事物内含的理解)是理论形成的基础,如果各研究者对同一事物或范畴的“定义”不同,那么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经济学必须遵循日常生活的实践。……经济学的理论必须用大家所明了的语言来表达;……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像平常所用的那样来使用这些名词。”(14)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特别告诫说:“我们必须仔细分析我们要研究的各种事物的真正特征;这样,我们一般将会感觉到,每一个名词的某一用法比别的用法显然较有理由被称为它的主要用法,因为它所代表的那种特征,比其他符合日常用法的特征,更为适合近代科学的目的。当上下文没有说明或暗示相反的意义时,这一用法就可作为这个名词的意义,如果这个名词要用作别的意义——不论是较广的还是较狭的意义,这种改变必须加以说明。”(15)马歇尔的告诫提醒我们:尽管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对经济范畴规定这样或那样的定义,但是我们必须记住,一旦我们的定义偏离其日常用法或主要用法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或加以强调说明。以价值范畴的定义来说,马歇尔的告诫同样是有意义的。我们对价值范畴的(经济学)定义应该选择其主要用法或习惯用法,而不能选择非主要或特殊的用法(当然,这里的主要用法不是指个别人或某一理论所硬性人为规定的,而应该是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法。)那么,价值这一范畴的最平常用法是代表什么含义呢?很显然,当我们在说“某物有价值而另一物没有价值”或者“某物价值很大而另一物的价值很小”时,我们所要表达的(经济学)意思主要并不一定是想说明这个物品的劳动含量大小,甚至主要不是想表明该物品的生产费用投入状况,而主要想表达的意思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想说明该物品对我们来说是有用的或者说是有使用价值的;二是想说明该物品是有交换价值的。而且,正像马歇尔所说,在更多场合,某物的价值就是指它所能够换回的其它物品的数量。简言之,“价值”术语的第一习惯用法就是“交换价值或价格”;其次是“效用或有用性”。从理论上讲,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反对马克思对价值范畴的独特解释,但是同样,马克思主义者显然也应该接受价值范畴的习惯性用法。注    释: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第47和 第48页.
(2)萨伊.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59页和第75页。
(3)生产费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是互相排斥的,这里我们之所以将二者归为一类,仅仅是从分析方法而言的。
(4)(5)张培刚,厉以宁.微观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与[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第70-72页。
(6)(9)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81页。
(7)参见许成安、杨青.劳动价值论中“价值”的定义与假定前提初探。载:王振中主编《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2)》[M].北京:社会出版社,2001。第420-426页。试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江汉,2001(1)。
(8)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第25页。
(10)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49-50页。
(1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50页。
(12)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5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页。
(14)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71页。 
(15)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72-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