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与中国长江三角洲的分岔:财产关系、微观经济学与发展型式(1)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伯特·布伦纳、爱仁 时间:2010-06-25
在《大分岔》一书中,彭慕兰(2000)就我们对亚欧大陆两端前近代与近代时期(大致为明清时期)演化型式的理解提出了剧烈的修正。最近对标准的或传统的观点的重申可见于宏观经济史家安格斯·麦迪逊对世界经济长期的论述――《世界经济:千年回顾》(2001),在此书中麦迪逊氏了他在《经济的长期运作》(1998)中的论点。麦迪逊认为,“西欧在十四世纪……在人均生产水平上已超过中国。此后中国……就人均方面而言,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以前或多或少是停滞的”(2001:44)。与此相反,彭慕兰坚信真正有意义的,不是比较中国与欧洲,因两者均含有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的地区。而应该比较两地各自最发达的地区也即核心地区,这样我们则会发现迟至到1800年,就经济特点、增长特性或结果而言,两地并无不同(2000:7-8)。 [1] 在中国最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和欧洲最发达的地区,特别是英格兰,其制度框架、人口型式均有利于增长,经济演化轨迹类似。就标准宏观经济指数(资本量、生产率、人均GDP增长等)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基本没有差别,生活标准也大致处在同一水平上。只在19世纪上半期英国(随后欧洲)才走上与众不同的增长途径而导致与长江三角洲的轨迹根本分岔。但之所以如此并不是英格兰内部任何经济优势的结果,而是其重商主义政府与商业公司的独特形式使其能够得到美洲殖民地的土地、原材料及更重要的奴隶劳力。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特别点出彭慕兰的论点及以高度提纲挈领的方式清楚地说明我们的批评的主要思路。然后,我们将通过对两个相继的时期,――也即前近代与古典革命时代的比较、以及对发展水平与生活标准进行相互对应的比较来展开我们的论证。

彭慕兰的论点

彭慕兰的论点相当复杂。在最根本的层面上,他视亚当斯密式增长为人口压力驱动下交换增长从而导致劳动分工深化的结果。在此一看法中,只要影响增长的制度或人口障碍不存在或已被超越,稠密人口的出现趋于通过促进市场增长及更大程度的专业化来促进经济发展。彭慕兰说,

“人口密度并非亚当斯密所谓‘市场广度’的唯一决定因子……但在一定物质或文化可承受范围内的大量人口是把专业化扩大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食品、布料生产、建筑、运输、及交换自身所不可替代的因素”(2000:26)。对彭慕兰来说,因果联系于是表现为人口增长导致需求增加、继而导致由专业化与劳动分工增加而形成的供应增加,从而形成单位劳动投入之产出适度增加的长期趋势(2000:98-99, 226, 212-3, 215)。

在彭慕兰看来,伴随着交换增长的人口扩展在长江三角洲和英格兰引起了类似的、同样给人深刻印象的经济演化过程及福利结果。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长江三角洲所遭遇的制度对增长的障碍并不比英格兰大。其土地、商品与劳动市场与英格兰同样自由,其商业产权的性质及其相应的规章也不更有碍于经济增长(2000:17-18, 70-85)。其次是因为长江三角洲的人口体制并不比英格兰更受制于与资本积累要求相反的马尔萨斯过程。中国家庭与英国家庭一样或多或少控制了其人口出生率,从而在同样程度上防止了其剩余被太多的孩子吃掉或通过遗产继承而分散(2000:40-41)。最后是因为英格兰相对中国没有决定性的技术优势,或者更精确地说,英格兰所拥有的工业技术优势为中国所拥有的农业技术优势抵消(2000:47-48)。正如彭氏所说:“很容易想象英格兰在十八世纪经济的最大行业(农业)中技术的落后与其在其它行业中无论任何优势一样具有同样重大意义”(2000: 45) 。

结果是在18世纪中后期,无论英格兰的发展水平还是其人口福利水平均不在长江三角洲之上。实际上很可能其水平还在长江三角洲之下。英格兰的资本积累程度并不比中国高,而且任何资本成本上的相对差别并不必然对英格兰有利(2002:31-36, 42-43, 170-72, 178-79)。英国的生产力水平并不比长江三角洲的生产力水平高。在制造业生产力上任何对英格兰有利的差异都可能会被长江三角洲农业生产力上的优势所超越(2000:45, 216-18)。结果,两地营养与富足水平更通常是相类似,最好的证明就是两地预期寿命大致相当(2000:36-40)。

另一方面,彭慕兰随着瓦格利(1988)的观点(而瓦格利本人则受到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马尔萨斯与李嘉图的影响),将斯密式增长视为趋于因土地供应有限而达到不可逾越的顶点。在瓦格利所谓“有机经济”(基本上存在于直到工业革命前)中,土地通过动植物产品不仅为人类提供全部食品,也提供所有基本的原材料。随着时间推移,人口增长必然导致对土地生产粮食与原料的需求增加及此二者的冲突。彭慕兰认为这会导致依靠更为劳动集约的方法以弥补土地的稀缺,并迟早导致马尔萨斯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对无机物即矿物能源的利用才可以避免这种古典经济学家所描述的静止状态。对彭慕兰来说,工业革命的决定性成就即在于以煤、蒸汽能源及最终为农业而生产的化肥确保了向无机经济的转换。

彭慕兰将土地供应有限所形成的障碍看作不仅只是理论而是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赫然出现的事实。整个欧亚大陆经济(包括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均遇到食品、燃料、建材与纤维的短缺问题,而这些短缺迫使他们转向增加使用劳力的技术以防止生活标准的下降(2000:12, 216-42)。 [2] 彭慕兰明确拒绝杉原馨对东亚劳力集约与西方资本集约发展鲜明对照的论点。“有许多迹象(表明)”,他说,“欧洲相当地区走向了更加劳力集约的途径……我们会在全欧洲(包括英格兰)的农业与原始工业中为此找到证据”(2000:13)。在其它方面情况不变的条件下,1750年至1850年间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经济同样向彭慕兰所称的“原始工业困境”发展(2000:206-7, 241)。

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欧洲所寻求的内部式扩展也未能形成足以对其超越土地限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边缘经济。这是因为二者的内部扩展都只达到简单的居住地扩展。因为长江三角洲的边缘地区,特别是长江中游(湘鄂皖),与英格兰的边缘地区,特别是东欧与俄国,都不能为其相对应的核心地区提供充分的制造品出口市场。结果,它们反过来也不能为各自的核心地区提供足够的食物与原材料。两地边缘地区的生产者不但未能形成对各自核心地区工业品的大量需求,而且至少在中国他们最终开始自己制造所需物品(2000: 22, 249-51, 287-88)。

最终开启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巨大分歧之路的是英格兰和欧洲独特的、在东方无可比拟的重商主义扩张。这使得建立独特的、使用强制奴隶劳动力生产原材料与食品的边缘地成为可能。而这正是英格兰(随后欧洲)摆脱马尔萨斯或生态危机不可缺少的条件,而长江三角洲则未能如此。彭慕兰认为“欧洲国家间竞争在海外的延续……(与)股份公司和特许专营一同被证明对追求由武装保护的长途贸易与建立出口导向的殖民地有独特的优势。”这些“缓解了欧洲在其最稀缺的资源,即土地与能源供应上的极度紧张。”(2000:19-20)。相反,在长江三角洲,“平稳的区域市场及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全国范围市场的增长相冲突,约1780年后更是如此;这使一两个领先地区更难以保持增长并避免采用更劳力集约的策略以保护土地与土地集约产品。于是,边缘地区不带来急剧技术改进的自由增长导致全国作为一个整体朝向经济困境发展”(2000:22)。

重商主义国家与商业公司二者均有别于任何可见于中国的制度,于是能利用充分的强制力在北美殖民地推行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而使核心区经济能满足其关健性的食品与原料需求。特别是那些高度专业化的奴隶制生产者,最初被命令为核心地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以免其遭遇土地制约。而(大多数)局限于生产单一作物,因而既需要进口食物也需要进口制造品以确保其生存。在彭慕兰看来,新大陆提供的生态缓解“不仅意谓着新大陆的恩惠,也意谓着奴隶贸易与欧洲殖民体系的其它特点相结合而创造了一类新的边缘地区,它能使欧洲利用数量不断增加的制造业出口物换取数量日益增加的土地集约产品”(2000:20,着重号系原文所加[译文由黑体表示――译者])。新大陆的糖与谷物(作食品)、棉花(制造业纤维用)及木材(取暖用)使英格兰、随后是欧洲得以免去为生产它们而不得不配置的大量土地与额外劳力。英格兰“能逃脱原始工业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其对新大陆的剥削使其无需动员大量本来必需的人力并以更集约及生态上不可持续的方式去使用自己的土地”(2000:264)。

彭慕兰总结道:“与其视16至18世纪其它发达经济为 ‘欧洲(英国)失败’ 的例子,不如视此期内西欧(英国)作为一个并非罕见的经济体;只是当十八世纪后期、特别是十九世纪出现重大而出乎意料的间断才使其突破此前人均水平上的能量使用与可得到的资源的根本限制而成为一个幸运的特例。而新能量主要来自英国煤炭的大量开采与使用……欧洲(英国)利用新型矿物能源的能力……要求各种的新大陆资源的流入”(2000:207)。


批语与不同论点

我们评论的关键在于从前近代之始,英国经济的制度结构或社会财产关系系统就与中世纪(1100-1400)经济极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它与清代长江三角洲的制度大异其趣。因此,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的主要经济人面临完全不同的限制与机会而认为有理由采用极其不同的经济策略或再生产方式。累积的结果就是英格兰的经济演化途径与长江三角洲的经济演化途径在前近代(1500-1750)已出现决定性的分岔,并且不同于欧洲其余绝大多数地区。正是这一业已存在的(译者注:原文用斜体,译文用黑体加下划线表示,下同)决定性差异,而不是英国能获取美洲殖民地及其节省土地的主要作物,解释了为什么这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距离从18世纪中叶即古典工业革命时期(1750-1850)起日益加大。

最简捷的说来我们的论点包括两个方面。在长江三角洲,主要经济人拥有直接的非市场的途径占有其再生产的资料,他们因而免于以最具生产性的方式配置资源以应对竞争。他们因此能够以对个人来说是合理的、但与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背道而驰的方式配置其资源。后果是该地经历了马尔萨斯型经济演化,从而最终导致十八、十九世纪的人口与生态危机。与长江三角洲相反,在英格兰由于对直接生产者的额外经济强制或使其不能对生存资料完全占有,而使主要经济人失去了确保经济再生产的能力。他们因而既自由又受竞争驱使配置资源以求最高回报率(贸易收入),结果该地经历的是亚当斯密型的经济演化也即自我持续的增长,这在十八、十九世纪既未将其带入人口危机的边缘也未将其带入生态危机的边缘,而是带入工业革命。 [3]


前近代时期(1500-1750)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的经济演化

社会产权关系框架与人口及产权轨迹

彭慕兰认为没有理由去评价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的制度框架何者对经济发展更有利,因为两者都提供明确界定的、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彭慕兰所相信的与资本积累要求相一致的家庭占有形式。而事实上虽然两地的社会产权关系体系都明确界定且有保障,却赋予主要经济人种类与数量极不相同的对资源的占有权以及获取这些资源的极不相同的途径。这些经济人因而面对的是极不相同的经济可能性与限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极不相同的决定,这些总和构成了经济形式层面上的巨大差异。

在长江三角洲,凭借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产权关系系统,主要经济人即农民与地主双方均拥有非市场性占有经济再生产资料的手段。结果,他们没有被迫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投入,于是能够免于依赖市场、也没有必要卷入竞争性生产以求生存(这决不是暗示他们愿意避开市场)。由于避免了竞争的压力,他们能够配置其资源以追求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某些目的。但以在贸易中力求取得最大价值的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的行为是不经济的。与彭慕兰的看法相反,总的结果在长江三角洲确实是一种与资本积累的需求及更普遍意义上的亚当斯密式增长背道而驰的家庭组合、财产分配与人口扩展型式。相对比之下,在英格兰,在长江三角洲所见的那类经济人也即农民及通过超经济方式收租的贵族地主虽然在中世纪曾占主导地位,但在此期被大量地消灭了。于是,整个经济中的主要经济人(特别是租佃农)虽拥有生产资料(工具、牲口,等),却与其经济再生产的全部资料特别是土地相分离。他们因而必须依赖市场获得主要投入(特别是他们租佃的土地),也因此而被迫卷入竞争性生产以图生存。于是他们在考虑婚姻、养育子女的微观人口行为选择及考虑资源(特别是土地)配置的微观经济决策时被迫采用利润最大化的方法。总的结果即是一种受制于生产竞争的家庭组合与土地和资本利用型式,该型式为亚当斯密式增长提供了强大基础。 


长江三角洲

始于晚明并在十七世纪速度加快,长江三角洲农民多数通过购买获得了各种习惯所有权和有效的永佃权,在水田区尤其如此 [4]。他们还获得定额租、二季作物免租及各种有利于减租的条件。十七世纪中叶的人口崩溃使许多这种权益得到保障,因其增强了佃农与地主讨价还价时的地位。随后,这些所得又被通过政治斗争以抗租运动的形式巩固下来。结果,某些农民确保了其土地的全部所有权(特别在浙北),其它农民确保了“田面权”的拥有也即保障了永久性佃农身份,只有在未付地租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辞佃。不管如何,地租多不变。而此点与土地安全性相结合就成为实际上农民对土地的有效产权――(虽然在中国体制下不是合法所有权)(见Shih,1992: 136-41,161-64;洪焕椿,1989:306-207;Bernhardt, 1992:21-27, 228;Huang, 2001: 99-118; 刘永成, 1997:261-79;1980; Walker, 1999: 77-79; Rawski, 1972: 19-24; 周元康、谢肇华,1986:241-52,271-75,301-19;杨国祯,1988: 91-110: 李文治, 1993: 96-113)。

作为农民固定其在土地上的权利的过程的反面,地主发现他们不仅完全与生产脱钩,而且也丧失了依土地供需状况调整地租的能力,以及辞掉不能按市场标准付租的佃农的能力。 [5] 到了十八世纪,他们大多数离开移居城镇中 (Bernhardt, 1992: 17, 19, 21; Shih, 1992: 148-55)。然而同时这些地主也巩固了他们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及收取基本上是由政治决定的地租的能力。此一地租水平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占夏收(水稻区是水稻、棉作区是棉花)的40-50% (Berhnardt, 1992: 21)。由于税收负担转移到财产所有者身上,租地地主从所收之地租中付税,清政府维持并强化了地主从佃农中收租的权利 (Huang, 1990: 42; 1996: 81; Bernhardt, 1992: 13, 30; Jing, 1994: 66-67; Mazumdar, 1998: 214-16)。在长江三角洲,半数的农户都是佃农,中国精英因而攫取约15-20% 的年农业总产值(Huang, 1990: 103)。

因地主的租金由政治决定而完全与农民的收成无关,地主没有理由去考虑、更不用说投资农业生产 (Bernhardt, 1992: 21, 27)。他们因而能自由地将收入用于奢侈消费、投资当铺与贸易、购买更多的土地、以及让子孙准备科举或捐得功名(官位仍是获得财富与权力的最主要途径 [如Beattie, 1979; Chang, 1955; Huang, 1985; Elman, 1992])等方面。彭慕兰忽视了地主的高额攫取,然而它正是长江三角洲政治经济核心中的主要“出租者”因素。它有将大量资源转入非生产性支出的作用。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由农民用于扩展其生产及消费手段,这种对剩余的虹吸作用进一步极大地限制了一种本来可能是极为狭窄的、由农民主导的农业与工业发展型式 [6]。

由于其提供对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生存资料的直接、而非市场的占有途径,农民的产权形成了对竞争的强有力屏蔽,这使他们能够优先考虑其关健性目的。而如果他们要依赖市场进行投入则追求这些目的是行不通的。农民参与市场以确保其交换的收入,但他们的行为限制在不致受竞争制约的范围内而被迫回避很高期望目的。为了确保防病、养老以及香火承继,农民们典型地试图确保能照顾他们及烧香祭祖的儿子们能长大成人(Fei, 1939: 72-79; Wolf 和Huang, 1980: 62-65, 164; Wakefield, 1998: 198; Shiga, 1978: 135-36)。由于婴幼儿的高死亡率,他们不免有许多孩子,并且确保所有儿子早婚,这些儿子接着又有自己的儿子,从而在必要时可依靠他们养老(Wolf, 2001: 136-37, 146-49, 151; 1985: 185: Wolf和Huang, 1980: 133-38; Bray, 1997: 332-34, 336-43; Liu, 1995a: 126-27)。接下来,他们分割财产,包括土地、农具、流动资金,以便为他们的儿子们提供必要的资金让他们自己生存、早婚及成家立业。如果条件不变,结果是平均每一妇女所生孩子数目多和迅速的人口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及随之而来的越来越小的农地田块与更普遍的农民财富的分化――这是一种如果农民被要求以竞争与利润最大化需求相一致的方式组织家庭及分配资源就不可能受到支持的型式(如Wakefield, 1998: 185-91, 198, 202-3, 208-9; Shiga, 1967, 1978: 113, 117, 135-36: Jing, 1994: 54-59; Fei, 1939: 65-69; Huang, 1996: 25-28, 60-61; Bernhardt, 1999: 49-52, 196-97) [7]。

武雅士(2001)依据他自己及别人的研究估计帝国晚期的总和生育率为至少6.3,在江浙的某些妇女中数字更高(136-37; Wolf, 即将出版)。刘翠溶估计江苏生育率达到5.6-5.8(Liu, 1995b:99, 表4.2) [8]。人口因而增长迅速,至少在十八世纪上半叶如此(亦见Telford, 1995:48-49)。在小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人口在1400年至1800年间增加三倍,尽管这一增长多发生约在十七世纪前期 [9]。作为这一人口膨胀的结果,加上农民瓜分遗产的作法,农户平均拥有土地(假设户均五口)在小长江三角洲地区从2.9英亩下降至1英亩(Huang, 1990: 341-42, 表B1)。 [10] 在大长江三角洲,人口从1620年及1690年的2千万 [11]增长到1750年的约2.8-3.0千万及1850年的约3.6千万,户均田产相应下降,――从1620年及1690年的1.875英亩降至1750年的1.3英亩及1850年的1英亩(见下表一表二)。农民能配置的资本也日渐分散,劳动对生产资料的比率(资本、劳力比率)日益下降,尽管此方面的资料难以找到。 [12] 到1800年,人口规模或多或少停滞下来、户均田产保持相同水平直到太平天国运动所引起的十九世纪中期的死亡危机有利于短期的土地集中。但到二十世纪前期,传统的重分又开始出现,再次形成更小的田产。

表一 英格兰、中国及长江三角洲1300-1850年间的平均农场大小(英亩)

年份|1279|1400|约1600|约1700|1750|约1800|1850
英格兰|13.9|——|72|75| ——|151|——
中国|————|4.2|3.4*|——|——————|——|2.5
大长江三角洲| ——|3.75**|1.875|1.875|1.25-1.34|1.165|1.04
小长江三角洲| ——|2.89| ——| ——| ——|1.04|——

资料来源:英格兰的数字采自Allen (1992: 62-63、73-74)。1729年的数字是农奴与自由农,所有其它数字是敞地农场与圈地农场。小长江三角洲的数字采自黄(1990:341-42),大长江三角洲的数字采自Heijdra(1998:452)与李伯重(1994: 29-37; 1998: 19-20, 26-27),1750年的人口由彭慕兰(2000:330)所引王业健(1989)数字推导出来。1600年及以前整个中国的数字采自Heijdra(1998:452)。1600年后采自Perkins(1969: 216, 240)。1850年的全国数字是一个粗略的估计, 以1873年人口除1850年的面积(Perkins, 1969:216, 240)。中国土地单位一亩等于0.166英亩。

注释说明:三角洲与中国的数字假设平均家庭规模为五口,这是通常被接受的标准(见如Ho, 1959:56)。大长江三角洲指由李伯重(1998)定义、彭慕兰(2000)采用的地区。小长江三角洲指范围更小的苏州府与松江府及太仓厅。
*系1650年。
**1400年的数字是浙江省的数字,用于指代大三角洲地区 (Heijdra 1998: 452)。


表二 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的人口,1400-1850年(百万)

年份|1400|1500|1600|1700|1750|1800|1850
英格兰|————|2.4|4.11|5.06|5.77|8.66|16.74
大长江三角洲| ——| ——|20|20|28-30|30-32.33|36
小长江三角洲|4.65| ——|—— |—— |—— |12.14|——
资料来源:英格兰数字采自Wrigley and Schofield (1981: 208-9, 表7.8) 及Wrigley (1985);长江三角洲数字采自李伯重(1994,1998)、黄宗智(1990)。1750与1800年的人口估计来自李伯重1700与1850的数据估计。我们认为人口增长率先快后缓。


英格兰

前近代时期及以后英国经济演化的关键是一个与中世纪大部分时期所流行的系统完全不同的农村社会产权系统的巩固。

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农业主要由经济人进行,他们与其前近代长江三角洲的同行一样,总体上可以直接、非市场的途径获得进行再生产所需的土地、工具、劳力。农民拥有田块、并通过庄园习俗与农民社区捍卫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继承权)。就领主来说,通常通过超经济手段强制收租――虽然随着人口增长及土地不足以维持生存的农民数量增加,他们也转向雇用工资劳工耕作其领地或租给农民佃户 (Postan, 1966)。中世纪英国农民在极大程度地从竞争约束中解放出来后,象长江三角洲农民一样,倾向于分产、以及早婚、多育子女。这是为了确保儿子们能活下来,以便父母一旦生病或告老之后有所赡养。结果是高生育率,造成快速的人口增长与更细小的田产。约在1100年至1300年间,英国人口明显增加了三倍(尽管数字可能保守)(Hallam, 1988: 536-37: Smith, 1991: 49: Wrigley, 2000: 123-24注19)。结果至十九世纪后期,平均农场面积缩小到14英亩,中等规模田产明显更小 (Allen, 1992: 62-64, 表4.1-4.3)。而十英亩乃一家维生所需的最低田亩面积 (Titow, 1969: 89)。

在十五世纪后期及十六世纪,由黑死病(1348-49)引发的中世纪晚期农业危机之后,农村社会财产关系体系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发展而迅速转换,在此只能对这一系列发展予以粗线条的概括(见Brenner, [1982]1985, 特别是第291-99页)。随着十四世纪后期严重的人口下降,农民们通过抵制与逃亡成功地摧毁了过去流行的领主通过超经济手段强制攫取地租的制度。然而,自十五世纪以后,领主们虽未能恢复农奴制,却成功保住了他们对大部分土地的绝对产权。他们巩固了依当时西欧标准而言非同寻常的大领地。而且他们是通过侵吞人口下降过程中农民空置的公有地而扩展其已经很大的领地。最后他们并且能获取由习惯佃农所拥有的土地,由于这些习惯佃农既缺乏通过继承将土地传给下一代的权利、也缺乏转换土地时不变租费的权利。新出现的商业地主阶级未能象封建领主那样通过超经济手段强制收租,而必须依靠由供需决定(也就是市场能承受)的地租。新出现的直接生产者阶级――虽然仍然拥有生产资料(工具之类)但已大部分与其生存资料(土地)分离――相应地被迫通过在竞争性土地市场上接受商业租佃以维持生存。这些租佃农于是被迫进行竞争性生产以求经济上的生存。这些佃农必须在其经济生产中采取一种与中世纪英格兰农民及清代长江三角洲农民极为不同的策略。

由于受到竞争制约,商业性农民发现分产对其不利,因为这会造成日益不经济的生产单位。 [13]大家庭也不符合他们的经济利益,因为这意味着在多年内对不能增加家庭收入的子女的物质支持。另外也因为前近代时期英格兰的商业性农民(不象他们之前的中世纪农民)不分产,不能直接把田地传给孩子以使其有成家的基础。儿子们因此必须靠自己积累结婚、养家的物质基础――这是一个不可避免需要时间的过程。结果结婚大大推迟,而且不如中世纪或清代长江三角洲那样普遍。同时,因为由较富裕的佃户经营的大农场往往会在竞争中胜过由较穷的佃户经营的小农场(详后),因此有一个很强的农场不断扩大的长期趋势,并最终明显的转向使用工资劳工。其后果一方面是更小的家庭(或更准确地说是每一妇女生更少的孩子),这造成较慢的人口增长速度(虽部分由死亡率下降弥补)。另一方面是分家的中止与更大规模农场的兴起。因此彭慕兰所称英国家庭在保存祖产方面比长江三角洲家庭“没有特别优势”以及英国妇女所生子女数与长江三角洲妇女相同或更多(2000:40-41)都是错误的。事实上,英国家庭在这些方面均存在决定性优势。

出现于前近代英格兰的人口-农业体制由佃农占主导地位,同样的也在(大多数)工业与贸易中由商业性与竞争性经济人占主导地位。这与长江三角洲流行的体制(农民与收定额租的地主 [14])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且也比长江三角洲的体制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简括地说,封建领主与古典小农被取代和农业生产(及其它行业)中竞争制约的普遍化引起了社会分化的经典性进程,其结果是经由土地与资本积累及家庭组合性质转变而形成的真正商业性佃农阶层的兴起。在1600年至1750年间,妇女平均结婚年龄是约二十六岁,明显高于中世纪大多数时期,更大大高于长江三角洲约十八岁的平均结婚年龄。女性独身率相应提高,十七世纪为25%、十八世纪上半叶为11%,而在中国接近于零。其所导致的总和生育率在英国分别为4.25与4.61,相比之下长江三角洲则为5.5-6.3左右:约低20-30%(Wrigley 和Schofield, 1981: 528-29, 表3.1; Wrigley, 1988: 31 注40; Coleman和Salt, 1992: 15-19, 表1.2与1.3, 引Wrigley和Scholfield, 1981; Wolf, 2001: 136-37; 即将出版;同见曹树基)。彭慕兰所称长江三角洲的生育率“每妇女……在1550-1850年间远低于西欧妇女”因而与事实相差甚远 (2001: 41)。 [15](上述变化的)结果是英格兰的人口增长(明显地)大大低于中世纪时期:1100年至1300年间人口大致增长了三倍,而在1500年至1700年间人口仅只翻番。 [16]

同时,农场规模也激增至最高阶段,以至在1800年英国农场面积平均十倍于中世晚期、两倍于1600年,并130倍于同时代的长江三角洲农场(见后,及表一)。

随着人口增长对资源的压力比以前减小,及财富与土地积累的速度前所未有之加快,英格兰在产权结构与人口体制方面以及其所暗示的潜在性生产能力的增长方面与长江三角洲的差异是再巨大不过了。 [17]注释

[1] 我们通过比较分析长江三角洲与英格兰的方法来引用彭慕兰的话及评价他的观点,虽然我们也援引其它欧洲例子以进一步丰富、阐明我们的观点。我们采用彭慕兰使用的、由李伯重(1998)定义的大长江三角洲地区作为与英格兰比较的单元,尽管我们偶尔也会指黄宗智(1990)使用的小三角洲地区,它主要是指苏州府、松江府与太仓厅。

[2] “[不列颠]似乎比其大致的对子――长江下游三角洲――在木材供应、土壤损耗及其它关健性生态指标上强不到那里去。因此,如果我们接受人口增长及其生态影响使中国‘垮掉’的主张,那么我们就会说欧洲(不列颠)内在的过程将其带到了非常接近的相同的险境――而不是起飞的边缘――这一险境由海外资源与英格兰在利用地下储备能源方面的突破相结合而得以摆脱”(2000:12)。

[3] 有关在此采用的大致方法,见Brenner ([1976]1985a, [1982]1985b, 1986, 1989, 1997, 2001)。此方法中有关华南(主要是广东)农业社会产权关系及长期的研究见Mazumdar (1998: 7, 58, 192-294)。


[4] 水田区包括苏州府、常州府、松江府西部、镇江西部及西南部丘陵、江宁、湖州,以及嘉兴、杭州府的平原地带。

[5] 迟至明代,某些大地主继续靠使用工资劳工与仆役相结合的方法直接经营其产业。但在任何既定的消费水平下,农民家庭能够从其家庭劳动力中得到的劳动投入水平明显比地主从其劳动力中得到的劳动投入水平要高。小农佃户于是在竞争中胜出并最后取代长江三角洲的大规模农作,到十七世纪,后者已差不多绝迹(Huang, 1990: 63-69, 73-74; Chao, 1977: 37-38; Elvin, 1973: 250-55; Heijdra, 1998: 539-41)。

[6] 地主非生产性消费模式的一种例外情况是地主为了得到更多的佃农与租金,有时愿意在土地上破费一点,为开垦做好准备。但是佃农经常负担此费用以换取永佃权 [杨国桢, 1988: 96]。即使地主愿意花费,这也仅是一次性投入,因而对生产长久增长并不产生持久影响。

[7] 随着人均耕地减少,明显变的更难于遵循分家及多子的原则。人口增长因而可望简缓。见下。

[8] 武雅士 (Arthur Wolf) 通过调整刘翠溶晚期帝国时代的数据假定婴孩死亡率为0.333,他发现江苏、浙江妇女的生育率分别高达7.76和7.48 (Wolf, 2001: 153 注22)。刘翠溶提供10-60岁与20-59岁两组生育率, Liu, 1995b:99, 表4.2。

[9]虽然我们没有长江三角洲本身明代前中期的人口数据,Heijdra在他所称的明代人口激增中,整个中国的人口增长相当迅速,在1400年至约1600年间,中国人口年增长率为0.40-0.49%,或许高达0.54-0.63%,致使人口增加三倍以上从6—8千万增至2.3-2.9亿。在浙江,即长江三角洲所在省之一,同期人口年增长率为0.39-0.49%,从1050万增加三倍多至2800-3500万(Heijdra 1998,440,表9.2)。长江三角洲的人口增长速度可能较慢,因其人口密度比浙江大,并且浙江还包括长江三角洲部分以外的地区。

[10] 黄宗智给出十八世纪平均田产规模为1.25英亩(2002: 511)。

[11]明代十七世纪中叶随内部农民反叛之后的崩溃及接下来的满洲入关抑制了中国大量地区(包括三角洲)的人口增长。结果,三角洲的人口在清代统治近五十年之后的1690年与明末大灾难前的1620年一样。我们认为十六世纪中期人口的减少使得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中人口的加速增长成为可能,此后人口密度的增大、农户种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各农户倥制生育率,因此人口增长开始减缓 (李伯重,1994:25-52)。

[12] 有关1930年代(当时人均耕地面积比1800年更有利)分家及随后田产规模下降对农具退步的影响见曹幸穗的研究,他表明田产越小工具越少(曹幸穗1996: 88-89, 表4.12)。关于牵引牲口,见黄宗智(即将出版)与洪焕椿(1989:295)。

[13] 地主也不允许他们这样做,因为分家产生的更少经济可行的单位将会有租金更少的威胁,危及地主的收入。

[14] 下面将会看到,它也与主要以雇佣工资劳工为基础的人口体制大不相同,该体制从十八世纪中叶起会在英格兰变得越来越流行

[15] 彭慕兰的结论主要以李中清、王丰(1999:84-87)的发现为基础,他们认为中国普通人的总和已婚生育率 (TMFR)实际上是约6.3,比武雅士的估计要低。(TMFR是由生育数相加而推导出来的一个合成数,通常不同结婚年龄群[从十五岁到五十九岁]的每千名妇女年,没有加权处理人口中实际已婚的不同年龄段妇女的比例。)我们信服武雅士对李中清、王丰数字的批评(2001)。但即使李中清与王丰是对的,中国的总和生育率(TFR)――与确定生育率与人口增长相关的数字――仍会比欧洲高一些,比英格兰更高。(TFR是由人口中不同年龄已婚未婚妇女中每妇女生育数推导出来的一个合成数。)这是因为就中国来说,其TFR与TMFR非常接近,因为中国妇女结婚很早且极普遍,以及中国年轻的寡妇经常再婚或婚外生养相当频繁(Wolf和Huang 1980: 133-42, 227-28, 258-59, 表19.6)。因此,按武雅士的说法,中国的总和已婚生育率是约7.4,而总和生育率是6.3左右。相反,如果李中清与王丰正确的话,中国的TMFR在晚期帝国时期达到6.3,这实际上与1929-1931年的数据较为符合,那我们便可以推测晚期帝国的TFR也在1929-1931年的范围内,那就是5.5左右。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其TMFR(7.4)与TFR(4.38)(Wrigley表Schofield, 1997: 355, 表7.1; Coleman和Salt, 1992: 17, 表1.3)大不相同,因为独身率高而结婚来得迟。

[16] 再一次,考虑到中世纪人口增长数量的不确定性,对此结论必须小心。

[17] 正如Coleman和Salt提出,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在一个土地和劳动可以买卖、获得以土地为形式的财富乃结婚之必要条件的社会环境里,晚婚、低生育率、与相对高的流动性有助于(十八世纪英格兰)一种新经济的发展……这样的 ‘低压力’ 人口体制使其易于发展并累积出多于生存所需之总产的剩余”(19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