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三)组织引导缺失限制着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
   当前,内蒙古的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层次,流转范围较窄,规模较小。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2008年度转包面积达到总流转面积的71.19%、出租面积达到总流转面积的11.85%。流转的形式比较单一,流转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从总体上看,土地的流转大多还处于自发流转阶段。据调查,内蒙古农牧民自发流转土地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80.48%,其中有组织的流转仅为19.52%,总体上看规模化流转效果不够明显。
   (四)流转管理挫伤了农牧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目前内蒙古绝大多数旗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缺乏对流转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引导,土地流转双方未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全区而言,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即使有书面协议,条款也不够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的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有法不依违背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土地的有序流转
   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土地流转下指标、定任务;有的经营主体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牧民承包土地后再实行对外租赁经营,留下了隐患;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将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供租赁企业选择,还有的以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名义违法搞非农建设等。
   (六)在流转过程中经常引发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草牧场流转中发现个别企业或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兑现给农牧民土地草牧场流转收益,常引发矛盾和纠纷。土地草牧场流转后,企业和个人都在谋求利益最大化,造成土地草牧场近乎掠夺式经营、影响整体地力培肥及提高。
   三、引导和规范土地草牧场流转、健全土地草牧场流转市场
   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是提高土地草牧场集约化使用、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小城镇建设、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选择。结合牧场实际,我们认为应加快土地草牧场流转进程,提高土地草牧场流转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档案,依法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加强集体组织机动地发包程序的公开民主管理,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转变农牧民思想观念、提高农牧民流转土地草牧场的积极性
   让农牧民意识到土地草牧场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土地草牧场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种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草牧场流转的意义,引导农牧民增强流转土地草牧场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使农牧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转变思想观念,投身非农产业,加快土地流转。
   (二)加强治理作为根本、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
   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草牧场转出方的治理。对农牧户自发的土地草牧场流转行为,要教育引导农牧户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合同,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要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牧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牧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土地。另一方面,要加强土地转入方的治理。为防止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在已流转的农村土地上,若出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行为,受让方将不得再进行流转。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引导企业及开发商在搞经济建设的同时,进行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拓宽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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