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3.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是农产品流通行业自律组织,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治组织。农产品协会是农产品生产者的代表,也是农产品生产者利益集团的代表。
   (二)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的启示
   1.改革国家宏观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和依法规范组织立法工作。组织建设法制化是发达国家对经济组织宏观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有关农业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应尽早出台《合作组织法》、《合作社法》或《农民协会法》,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改革创新流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实践表明,建立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民进入流通最有效的方式。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一要配套运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把农产品加工业逐步转移到农产品产地;二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扶持龙头企业;三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优先上市,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筹集更多资金;四要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发展现代物流技术,实现流通高效化。随着消费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应积极引导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发展现代化的物流技术和供应链管理理念,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形成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缩短流通时间,降低流通费用。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创新探索   
   (一)提高农户组织素质,增强农户组织的内在性创新
   农户家庭经营组织是农业微观组织体系中的基本组织细胞,在发展中应长期坚持两条基本方针:一是长期稳定;二是积极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家庭经营组织面临着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一系列的竞争,这就需要自身的完善和创新,农户家庭经营组织自身素质的改造和提升是首要任务,即内在性创新,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机制的转变、科学化的管理等。
   (二)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户家庭组织关联性创新
   农户家庭组织的关联性创新,是指农民家庭组织向外部拓展、与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采用契约合同方式建立起各种联合经营组织,形成以农民家庭经营组织为基础和轴心的农业微观组织链。
   1.积极发展农业一体化经营。我国山东寿光市每年向国外出口大量的蔬菜,就是通过农业一体化经营实现的,他们首先对国外蔬菜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国外市场需求,然后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民在生产基地进行生产,而后由龙头企业负责统一收购、加工、包装、销售,占领国外蔬菜市场。如果单纯靠农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大市场的需求,只有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才能缩短小生产和大市场间的距离,从而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和经营能力,有利于市场资源的调配,农业结构的调整,“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的缓解。
   2.采用多元化的组织发展模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的组织发展模式,常见的组织发展模式有以下几种:
   (1)农协+农户模式。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代表农民的利益,与市场对接,帮助农民解决进入市场所面临的交易费用昂贵、市场风险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本农协发展相当完善,初、中级别的农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代表农户签订购销合同,高级别的农协还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为会员提供农业保险、农业金融等相关服务。我国农协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2)公司+农户模式。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农户以生产车间的身份参与,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加工包装农产品,获取丰厚的利润。这种模式可以采用合同契约制和股份合作制。合同契约制指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契约,农户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按照合同价格收购农产品,再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公司+农户模式缺乏风险制约机制,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不利于保障双方利益。股份合作制指农民可以以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入股,农民不仅是生产者,还是龙头企业的股东,企业经营业绩和农户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样就极大地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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