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2、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更愿意获得相关的会计信息以帮助他们估计公司预期价值以及投资风险,而经营者考虑到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而不愿意全面披露会计信息。但根据信息传递理论,好消息的公司将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坏消息公司区别开来,市场也会做出积极的反应,好消息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进而权益资金成本降低,公司的筹资能力就会增强,因此又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同时,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企业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二。
经过双方多次博弈后,将会得到一个纳什均衡,那就是投资者不投资,经营者不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资源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从表中可以看出:若经营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那么两者的效用都比纳什均衡下的效用高,即该状态是纳什均衡状态的帕累托改进。那么,如何达到这种状态呢?如果此时政府监管机构介入进行必要的干预,假设干预之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三。
此时就达到了(购买股票,自愿披露)这一纳什均衡状态。因此,信息披露管制是在有关利益集团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而无法达到高效的情况下,政府介入进行信息披露管制的结果。如果不存在信息披露管制,那么上市公司经营者就有极大地自由对其披露内容进行选择,可能会违规披露。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对各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策略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声誉是一种能保证契约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而且是比法律更有效、成本更低的长期机制。在声誉经济学中,声誉是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无形资产,它将经营者的当前业绩与其未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良信息披露将诋毁经营者个人的声誉并招致更多未来收益的损失。出于对自身未来收益的维护,经营者有动机约束自己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经理人市场,不良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会影响管理者的未来收益,间接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2、完善惩戒机制,提高违规成本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必须依靠法则。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时企业的自主行为,如果无需承担信息披露的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就有可能披露包括虚假信息在内的任何信息。因此立法部门首先应完善民法体系,防止上市公司违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只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度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违规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应根据其违规的性质,如果是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应加重处罚,尤其是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赵红梅.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论分析[J].财会研究,2007(8).
[3]李晓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利益权衡[D].河北大学,2006.
[4]李宗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主体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9(1).
[5]朱雅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4).
[6]杨红丽.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财务会计,2006(9).
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更愿意获得相关的会计信息以帮助他们估计公司预期价值以及投资风险,而经营者考虑到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而不愿意全面披露会计信息。但根据信息传递理论,好消息的公司将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坏消息公司区别开来,市场也会做出积极的反应,好消息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进而权益资金成本降低,公司的筹资能力就会增强,因此又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同时,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企业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二。
经过双方多次博弈后,将会得到一个纳什均衡,那就是投资者不投资,经营者不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资源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从表中可以看出:若经营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那么两者的效用都比纳什均衡下的效用高,即该状态是纳什均衡状态的帕累托改进。那么,如何达到这种状态呢?如果此时政府监管机构介入进行必要的干预,假设干预之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三。
此时就达到了(购买股票,自愿披露)这一纳什均衡状态。因此,信息披露管制是在有关利益集团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而无法达到高效的情况下,政府介入进行信息披露管制的结果。如果不存在信息披露管制,那么上市公司经营者就有极大地自由对其披露内容进行选择,可能会违规披露。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对各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策略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声誉是一种能保证契约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而且是比法律更有效、成本更低的长期机制。在声誉经济学中,声誉是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无形资产,它将经营者的当前业绩与其未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良信息披露将诋毁经营者个人的声誉并招致更多未来收益的损失。出于对自身未来收益的维护,经营者有动机约束自己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经理人市场,不良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会影响管理者的未来收益,间接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2、完善惩戒机制,提高违规成本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必须依靠法则。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时企业的自主行为,如果无需承担信息披露的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就有可能披露包括虚假信息在内的任何信息。因此立法部门首先应完善民法体系,防止上市公司违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只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度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违规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应根据其违规的性质,如果是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应加重处罚,尤其是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赵红梅.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论分析[J].财会研究,2007(8).
[3]李晓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利益权衡[D].河北大学,2006.
[4]李宗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主体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9(1).
[5]朱雅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4).
[6]杨红丽.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J].财务会计,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