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源资产及其权益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汤琦瑾 时间:2013-02-15
   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资源资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使用者一般要通过有偿方式才能实现资源资产的转移。在资源资产从全体人民占有转化为个体或部分个体占有的过程中,使用权、收益权等也同时发生了转移,因而资源资产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权益要求。综合沈振宇等(2000 )总结的自然资源权益价值理论,具体来说,资源资产的价值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及相应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见表1)。

    1.国家(集体)行使资源资产所有者享有所有权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集体)所有。因此,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其实质是领辖所有权,即国家(集体)行使主权,保护着国家(集体)一切领域及管辖地区的安全,只要在国家领辖区域发现的一切自然资源就应该为国家(集体)所有。这种具有垄断性的所有权区别于一般的经济所有权,但仍要求相应的权益实现。经济所有权是凭借资本金份额获取投资收益,而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是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的“地租”形式的收益。
    2.有关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享有管理权权益。资源资产管理者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作为管理者享有的权益,资源资产的管理者应该向资源资产的经营者收取资源资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资产保护、环境治理等资源保护费和由于组织资源资产替代方面的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资源替代费等。
    3.有关资源资产经营者享有使用权权益。各有关资源资产的经营者行使资源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资源资产的经营者为取得资源资产使用权,必须向国家(集体)及有关方面交纳相关的费用,如矿山企业从地质勘探单位购买矿产资源发现权,同时向国家申请采矿权时支付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获得资源经营权后进行经营,取得投资回报即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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