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教育对消费者权利意识培养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少英 时间:2013-02-15
   四是着重培养消费者在消费时的消费技能。 
  对消费者进行教育的时候,要注重对消费者培养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消费知识来指导自己的消费实践的基本能力,在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和直接进行消费的过程中积极体现出消费者的消费技能,这就要求对消费者在基本的消费知识的掌握的基础上,还要根据消费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鉴别能力得到提高,也增强了消费者综合消费知识水平。 
  三、新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教育的形式建议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教育中的重要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积极参与,可以对整个市场经济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就要对消费者教育进行管理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各项专项政策的制定,引导消费者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对自身的教育投入,这也进一步为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创造必要的现实条件。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工商、技监、质检、物价、卫生、防疫、司法等职能部门来加强市场监管,以各自所具备的优势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性的高质量消费教育服务。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举办专题性的报告、专题展览等方式方法来普及消费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得消费者在受到侵权时有适当的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特别要注意是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重视开展农村消费者教育,加强对农村先进消费文化的传播和引导力度,确保农村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从而也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其次,要把正规的学校教育资源引入到消费者教育中来并且发挥作用。要在学校的教育计划中把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加上,根据学校的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消费教学课程,从而形成一套立体的消费者教育体系,让学生在学校内就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结构水平和能力。为保证在校学生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则应该对学生讲解经常性的消费者教育中典型性事例,在“3·15”这些特殊的日子里则需要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教育,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到宣传、社会调查等社会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中来,努力提高学生实际消费过程中的知识和综合消费能力。在此基础上,应该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些专门性的国民消费教育培训中心,使得消费者教育从以前日益走向系统化。 
  再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介宣传消费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宣传效果。在这些媒体里面可以向广大消费者传递积极健康可靠的消费信息,而且可以通过各种专题向消费者宣扬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使得消费者受到立体性的宣传。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广大消费者接受到专门或者系统性的消费者教育的情况还是不多见,消费者对消费知识的学习只是依赖于那些大众传媒的灌输,而与学校教育对消费者教育相比,这些大众传媒可以在人员消费教育零散的情况下,依然具备传播面广、所采用的形式生动活泼让人乐于接受、传播的速度比较快和使用这些来进行传播的成本低的优势,通过研究表明,这也是消费者最容易接受的消费教育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大众传媒在消费教育功能上作用的发挥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积极把消费者协会等专门性的消费者相关的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由于该类组织在做好消费者教育、维护消费正正当权益、对消费者行为进行规范优化等方面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消费者协会是属于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则更应当积极处理好受理消费者维权投诉等的指导工作,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并且在这一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理念,积极构建和完善对于消费者教育和指导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宣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时候,消费者协会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消费者协会通过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并扩充消费者的消费知识,促使消费者有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损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改变过去那种“耻于诉讼”的观念。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尹世杰.我国当前夸大消费需求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J].宁夏党校学报,2009 
  [3]王晓珉.中外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比较研究[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