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郊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措施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季虹 时间:2013-02-15
  五、改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外部环境
  1. 消除二元结构,完善城乡对接的劳动就业和社保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就是要打破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分割的局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当前,北京的户口管理制度对于劳动力流动的约束已经大大减弱,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和公共服务与福利等方面的城乡差异依然存在。
  2. 搭建农村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首先要掌握人力资源的供求信息,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市、区县都应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主动积极地与市内外劳动力市场建立联系,掌握本市人力资源情况,了解市外特别是经济发达省区人为需求情况,争取与用人地区和用人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培训、输出协议,为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依据,实现“定单培训”、“定单输出”。
  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信息平台。要做好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需求信息的对接,构建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市和各区县的岗位空缺,以及劳动力需求预测等信息网络体系,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使城乡就业岗位与农村劳动力有效对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建设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就业岗位开发和政策资金管理为一体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一点登记,多点查询”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并利用这一平台,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合理设置专业、更新培训内容和研究开发新工种;经过培训的农民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选择培训和从业方向。同时要广泛推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三是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探索“民办公助”运营模式,使其承担起组织培训、输送服务等职能。鼓励、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明确培训动机,降低培训收费标准,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农业、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评估考查组,对全市年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规模在800人以上,师资、设备、管理等条件都具备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市里命名为“全市农民转移培训诚信单位”。被命名单位在物价部门核准培训收费标准时,可适当上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以此来推动全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加快农民向中、高等专业技能人才转变的培训。
  3. 丰富完善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的发展平台,创新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一是要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的作用,提供一个有助于他们发展的平台。要根据不同产业的规模和农村实用人才的组成情况,在区县、乡镇、村组建由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为骨干,以生产大户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协会。各产业技术协会根据每个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特长,成立品种培育、施肥管理、旅游产品开发等服务小组,并经常在协会、服务小组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比赛活动。通过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建立起以生产技能为标准、以生产业绩为依据、以贡献大小为尺度的实用人才评价和选用体系,按照“分类选优、分级认定”的原则,每年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技术职称评定。要为农村实用人才成才兴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在金融政策、土地流转、技术支持、项目立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牵头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领办、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类经济实体。开办技术培训班、农业技术研发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要加快政策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提供资金支持。要依法保护农村实用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开展技术引进、开发推广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实践表明,只有多方创造条件,通过创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模式与开发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农村实用人才的地位,才能激发出农村实用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充分发挥出他们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不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激发其报效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一是评选表彰树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典型,营造人才至上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营销大户”、“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专家”等评选和表彰活动。二是倾斜政策优环境。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以评定对象的生产经营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带动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作用为主要依据,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为农村实用人才发放“绿色证书”。
  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一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股权化或社保化置换。鼓励农村土地承包权股权化,推进实际经营权的相对集中;对进入区县新城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有固定居所的农业人口,应研究以城镇社会保障或其他补偿为条件,鼓励他们放弃农村的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措施,实现真正的城市化转移。二是鼓励农民宅基地流转置换。可以推荐以下几种形式:村集体统一集中上楼,建城镇化社区;以乡镇为单位,置换到城镇集中安置小区;以区县为单位,置换到统一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格局不变,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