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功能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昱 时间:2013-02-15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讨论一直是热点问题。本文认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其全民所有制,应以人民利益为企业活动出发点,国有企业承担了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功能。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些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标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并提出建设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经济;社会责任。
  
  一、引言。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社会对国有经济功能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的履行,更期望其注重相关社会功能的实现。作为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直接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变得更加复杂且任重道远。如何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肩负的功能,以及处理好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以及国内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和功能的研究,周冰和郭凌晨(2009)抓住了国有企业增进全民福利的本质要求,认为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必须在这个本质属性基础之上;毕志强(2006)认为国有企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耦合。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分类归纳,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如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等人,对国有企业经济功能的论述很少有成型的文献。
  
  近几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焦点。学者们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研究上,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归纳,如王昶(2008)列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9项共有责任,并指出了产业报国、引领经济发展、国际化发展和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4个特殊责任;沈志渔等(2008)将社会责任分为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等8个方面,并认为根据国有企业规模的不同,应承担不同要求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此外,学者们还从其他不同角度出发深人研究国企的社会责任,黄速建和余菁(2006)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出发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并强调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从功能人手提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龙新(2008)从归纳国有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出发,探讨了这些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本文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些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标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或政府行政机构)拥有、掌握并控制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国际上通常将其定义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①我国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并将其定义为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表现为一种企业实体,但是由于其公有或者国有的属性,通常被视为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市场失效问题加以控制和解决的政策手段,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影响经济的其他政策手段是同质的制度安排。
  
  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分歧,但是国内主流观点均认为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论述,一些学者从现象出发,总结归纳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力图对国有企业性质提出一种框架式的较为精准的定义;也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性质。本文比较认同第三种研究方式,张春敏和刘文纪(2007)两位学者在其论文中着重强调了我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归国家占有的本质,认为国有企业最终应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周冰和郭晓晨(2009)认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增进全民福利,企业活动必须以此为一切活动出发点,为全民利益服务。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其论文中也有相似观点。本文认为,论述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从其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出发,在讨论其功能和制度建设时,必须抓住这一本质问题,否则会偏离事物的本质。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在其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起着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国有企业发挥这些作用的出发点,正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服务,使社会总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的本质属性,也使得其与为政府调节市场而服务的一些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
  
  由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必然承担着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的相应职能和义务。
  
  1.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政府的经济功能。
  
  作为一个企业,无论其产权属性是何种性质,其首要的目的必然是取得盈利,使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得以长久的存续和发展。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政策调控的工具,但归根到底,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而存在的,它必然具有追求营利的属性。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也不相违背,因为国有企业最终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运营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本身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一些垄断性国企的收入直接进入财政税收,这在基础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在很多时候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是相悖的,如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的不合理等全社会长久利益的牺牲。综上,国有企业在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克服低效率的缺点,保证一定的盈利性,使得企业能够正常维持和运转,保证其他功能的实现,这是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义务。
  
  2.作为政府调控的手段。国有企业承担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
  
  作为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在保持一定的营利功能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承担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虽然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功能的履行作为提升企业价值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已成为所有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功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是否发挥,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讨论,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都分别在文章中归纳列举了国有企业应具有的社会功能;周冰和郭晓晨(2009)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认为我国虽然将国有企业本质功能定义为增进全民福利,但是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功能已被扭曲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发达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在克服市场“外部性”、提供公共产品、控制企业垄断以及解决两极分化等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增加全民福利,由此,本文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做如下总结: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最本质的功能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的国有企业,应该着眼于一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如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对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高风险低收人行业进行扶植;促进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减小地方差异、实现经济合理布局;保障就业、调节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不断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培育等等。
  
  再次,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介入高成本、收益期限长但能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在保护环境上起好带头作用;有限度地介入慈善事业,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和其他重要领域,应发挥国民经济的控制作用。
  
  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有必要处在垄断的地位,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
  
  3.我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统一体。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有和一般企业相似的营利性和维持长期生存发展的需求,遵循市场规律的调节,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另一方面,具有公有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政策调控的一部分,在经济中又肩负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双重耦合。而这两个功能目标很多时候是相互排斥的,如何使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并且使企业很好地完成诸多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社会责任,一直是广泛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功能决定下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本质上为全民所有的我国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着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些功能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的。讨论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着何种社会责任,必须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向出发,合。学者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并且要考虑到两类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耦大都采取列举的形式列明各项责任,并没有对责任的具体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王昶(2008)、沈志渔等人(2008)的研究;黄速建和余菁(2006)在其论文中提到了国企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具体对各个责任进行归类。本文借鉴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论文中提出的框架,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进一步讨论不同类型企业下履行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层次和关系。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主要是指在经济功能指导下的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等行为。由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其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些责任必然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是具有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非经济目标则是在前述社会功能指导下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履行的职责。一些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区别,不应将其划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本文认为这些观点没有抓住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认识到这一点,将国有企业维持其自身发展的合理的营利行为视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就合情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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