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利娅 时间:2013-02-15

  二、对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评析。

  从实践来看,美国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排污权交易市场活跃,以二氧化硫许可交易为例,交易次数由1994年的仅215起猛增到2001的17800多起;环境效果良好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排污权交易中的公平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能会给交易制度之前的不同企业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甚至有可能无意中奖励了之前不遵守规定的排污厂商,而使许多先前十分支持官方机构的企业认为不公平,从而打击了他们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二是排污权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在美国,对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人员没有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

  三、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建立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为了使排污权交易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立法的研究,必须建立起相关配套的法规及程序。(2)严格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总量控制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上,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治污技术水平,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3)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服务上来。(4)建立排污权交易激励机制。为了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政府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例如,对积极削减排污总量并积极出售排污指标的企业,政府应从税收、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并保证在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标时以优惠的价格向其优先提供等:在排污权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政府应购买富余的排污权,以保证并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等。

  参考文献。

  [1]泰坦伯格。排污权交易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M].北京:三联书店。1992.

  [2]吴健。排污权交易———环境管理容量管理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出版社,2005.

  [3]王育红。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吴卫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困境及立法建议[J].环境保护。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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