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博弈论看劳动价值的成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姚允柱 时间:2013-02-15
    2.悄况二:博弈的纳什均衡
    在此情况下,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法则,甲乙二人不论选择生产A或生产B,交换或不交换,劳动付出与劳动收益相等,故劳动得益都为0,故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就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得益情况。比如甲生产A相对生产B有优势或有更多的心理满足感;而乙生产B相对生产A有优势或更多的心理满足感,应该说这种情况在社会经济生产中总是客观存在的。如此,甲选择生产A尽管劳动得益为0,但其它方法相对生产B有更多的得益,不妨记为+a,相应的生产B就会有更少的得益,记为一a;而乙选择生产B相对生产A有更多的其它方面的得益,记为+b,生产B相对生产更少的得益记为一b。这样双方博弈的得益矩阵如图3:

  此矩阵的含义是:左上方框为:甲选择生产A,乙也选择生产A,则甲的得益为+a,乙的得益为一b右上方框为:甲选择生产A,乙也选择生产,则甲的得益为+a,乙的得益为+b;左下方框为:甲选择生产B,乙也选择生产A,则甲的得益为一a,乙的得益为一玩右上方框为:甲选择生产B,乙也选择生产B,则甲的得益为一a,乙的得益为+b0
    同样用“划线法”可得出(图4),此时的纳什均衡为甲选择生产A,乙选择生产B。它的含义与前一种情况相似,即甲的考虑为:如乙选择生产A,则自己选择生产A,尽管劳动得益为0。但其它方面得益为+a,选择生产B的得益为一a,两相比较,选择生产A。如乙选择生产B,则也为如此,故不论对方如何,自己选择生产A。依此,乙也会作同样的考虑,肯定会选择生产Bo
    如此,在这样的社会中,甲生产A,乙生产B,就出现了社会分工,而产、品交换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法则进行的,否则就出现了第一种情况。

  四、几点讨论
    以上两种情况的博弈分析,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在原初社会分工体系中劳动价值生成的必然性。有同志可能会说此种分析只适用于原始的实物交换和诸多前提条件的限制,到货币资本产生以后及其它条件的改变,这种分析也许就不成立了,对此,我们作一点简要的讨论。
    (1)关于“人是劳动的、社会的人,社会财富只有通过劳动的付出才能获得”。此点必须从唯物史观去理解,如不懂得唯物史观也就很难懂得劳动价值论。当然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不是产生财富的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此点直到今天也是成立的。
    (2)关于“资源无限制、无代价”。此点是为了分析问题简化而作的理论抽象。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尤其是现代,资源稀缺,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都是有代价的,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况,只要把资源及生产要素的代价折算成劳动,(所谓代价无非就是要通过付出劳动才能使用,尽管有些资源与生产要素也许是天然的,但由于稀缺性和现代社会的占有关系,占有者凭借对他的占有也要索取使用者的劳动),并不影响对问题的实质分析。
    (3)关于“劳动可自由转移”。由于当今各种垄断情况的出现与行业门槛增高,从短期看此点并不成立。但从长期看,由于信息的扩散与竞争对手的模仿学习,除个别之例,此点也是成立的,否则市场竞争也就无从谈起。
    (4)关于“完全信息”。现实情况是在短期行为中,博弈双方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各自对对方的生产情况的了解不可能完全清楚,但在长期中,应该说此点假设是可以成立的。
    (5)关于货币、资本产生以后,由于资本对利润的追逐,导致等量资本要带来等量利润。商品的交换随之也要按此原则进行,形成了生产价格。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指出在生产价格出现以后,社会产品总价值与总价格相等,剩余价值总量与利润总量相等,故此在社会宏观层面上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与价值规律的不矛盾性。但这两个等式为什么相等,引发了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尤其是生产价格出现后,在考虑生产要素价值时,仍从劳动价值角度考虑,而不从生产价格来老虑,此点常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指责。笔者认为劳动价值论是一个逻辑严密的科学理论,要准确地理解它,必须懂得唯物史观与辩证法,特别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它并非与市场经济的实际不符,而是对它的庸俗化理解或错误的应用带来了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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