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纵观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度量尺度,每一具体内容都存在主体的主观判断间题,换言之,即存在主体对客观因素的主观把握问题。由于主体的认知结构不同,认知能力不同,客观上会存在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差异。所以,价值认定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这种认知差异能通过讨价还价机制进行协调。
  三、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认定
    理论研究必须与现实相结合,理论的生活力在于它的实践性。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商品交换双方不是按马克思设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价值认定的,而是交易双方对生产商品的耗费和购买收益的价值博奕,包括两个层次的价值认定。其一,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定。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进行交换的基础,购买者看中的正是使用价值,购买者愿意付出多少价钱关键在于所购买的商品能给他的需求带来多大程度的满足。商品销售者也要考虑他对商品换来的货币能给自己带来的满足程度。如一筐价值量相同的鲜水果与烂水果销售价值不同,就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观不同的结果。第二,综合考验生产条件在内的商品价值的认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耗费必须得到补偿,商品购买者的货币价值要得到有效实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商品价值进行着综合的价值判断。如矿泉水和钻石的劳动耗费不同,它们的交易价格不同。然后,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交换双方按各自对使用价值、价值的认定,进行讨价还价式的价值认同。在价值认同一致时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商品价值得以实现。
    商品交换是商品交换双方的自愿的契约行为。比如当前农村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农民换工问题。由于男女的自然分工,出现了一个家庭的男劳动力与另一个家庭的女劳动力之间进行换工情况。此时两家的生产条件完全相同,劳动技术水平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拥有女劳动力的家庭愿意让女劳动力为对方工作一天半换取对方的男劳动力为自己工作一天。这完全是双方在权衡了双方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效果的前提下自愿的交易契约行为,没有社会任何因素的参与。再比如,古老的部落之间进行的物物交换,这种交易行为也包含了双方酋长的价值认定,交换过程中夹杂了酋长的意志行为。可以说任何商品交换都是交换双方对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认定的结果。
    决定商品交换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需要进行主观认定,影响商品交换的因素(如商品从求,交易环境中的法律、法规,交易的风俗、文化等)也包含有主观认定因素。在供求机制上,西方学者马歇尔提出了他的价格理论。他指出市场上的瞬时价格是由供需双方“喊出价格”达到一致时形成的。卖方的“喊出价格”表示卖方对所卖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所包含价值的主观评价,买方的“喊出价格”表示买方消费这一商品能够给自己带来满足程度的主观众评价,二者都是客观价值的主观认定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每一次商品交换都是这样进行。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劳动力经过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后,其价值就是固定的。可是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最低工资法,这是用政府主观意志调节客观价值的行为。在通货膨胀时期,价值和使用价值一定的同一种商品,由于主观认定不同,商品成交价千差万别。在有代表性商品交易成功后,就会形成一种交易范例,慢慢形成一种交易风俗、一种交易文化(比如现代的市场文化)。现代的商品交换就是历史上商品交换习俗、文化的传承。
    总之,凝结在商品之中的价值量是客观的,人们在实际商品交换中的价值认定是主观的。商品的价值实现就是这种客观价值与主观认定的统一。

图片内容